領導幹部酒席不的超過20桌
1、黨員幹部長輩大擺宴席的標準是什麼 山東省
原則上控制在10桌以內,超過10桌的須在事前報告請客名單。
黨員、幹部在操辦婚喪嫁娶酒席中,要發揚勤儉節約的優良傳統,帶頭移風易俗、文明節儉辦理,嚴格控制酒席規模。婚嫁酒席單方辦理從嚴控制在20桌以內,雙方合辦不得超過30桌,未經批准-律不準辦理
黨員、幹部在辦理婚喪嫁娶事宜中,不準以同一事項、不同名義分別宴請、化整為零多次操辦,不準以任何方式向管理和服務單位及個人發送辦酒信息或請柬、收受禮金。不準用公款、公物、公車辦理婚喪喜慶事宜。
除婚喪酒席外,黨員、幹部--律不準以任何方式操辦或變相操辦喬遷、生日、滿月、升學、參軍、工作調動(升遷)等酒席。
2、黨員幹部子女辦婚禮的規定
黨員幹部子女辦婚禮國家規定不能多於20桌。否則要受到黨紀,政紀的處分,我們一定要帶頭遵守此項規定。
3、公務員 事業單位人員 結婚酒席不能超過多少桌?
一.公務員結婚擺酒規定2021
1.不準將自己的婚宴或者喪宴的酒席數量超過20桌,如果按照十人一桌來進行計算的話,就是說整個宴請的人數不能超過200人
2.如果結婚雙方在一起舉辦婚禮的。婚禮的規模不能超過300人,按照十人一桌也就是三十桌
3.不能接受任何人以任何形式的貴重物品或者是禮金,當然親戚之間作為一種婚禮祝福還是可以相互贈予的
4.不能以公費報銷自己的舉辦宴席的錢數
5.在舉辦婚禮時,婚車不能使用公家的車,並且婚車的使用數量不能超過8輛
6.當公務員因喪事或喜事要宴請大家時,應以書面形式向單位的紀監察委機關提前十日將情況進行說明報備 記著不要大操大辦就可以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影響。
4、中紀委對黨員幹部辦酒席有何規定
酒席可以辦,到底辦多少桌,收多少禮金才不算違規?各地因地制宜,針對黨員幹部操辦婚喪喜慶出台了不同的規定,主要集中在限制人數桌數、限制禮金金額、劃定操辦范圍等。
比如,江西省明確規定,領導幹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一律要「事先報告、作出承諾、事後再報告」。
有的地方則是規定辦酒席的數量。比如,江西廣豐縣規定,嚴格控制酒席規模和時限,婚嫁酒席在酒店操辦的不得超過20桌(10人/桌),在家中操辦的不得超過25桌。
有的地方劃定了操辦范圍。如貴州鳳岡縣發文,將酒席范圍界定為婚嫁酒、喬遷酒、壽酒、滿月酒、喪事酒。還有的地方對禮金作出了明確規定。貴州羅甸縣就規定,收送禮金(禮品)每人每次不得超過1000元。四川蒲江縣規定,隨禮不得超過個人月工資(含津補貼)的10%。四川金陽縣規定,婚嫁禮金總額不超過6萬元。
針對這些規定,有觀點認為,公權力不應該干涉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這樣的私事。對此,有關專家指出,對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來說,他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都不是單純的個人行為,還代表著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和地位。各地出台規定細則,正是緊緊圍繞落實限制公權力、公款、公職人員和大操大辦等要求,讓廣大黨員幹部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時明白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避免觸碰政策的「紅線」,這實際上是對黨員幹部的一種保護。
操辦婚喪喜慶需明確四點要求
《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相應處分。」針對這一規定,2月1日出版的《中國紀檢監察報》刊文作出了四點解釋。
第一,《黨紀處分條例》並沒有禁止黨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沒有搞「一刀切」,尊重黨員作為社會一員在社會生活中的正當權利。
第二,「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一般指黨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了負面影響,如講排場、比闊氣等,或者在操辦過程中影響正常生產生活秩序引起群眾的不滿,損害黨員的良好形象。
第三,對於如何界定「借機斂財」,這是一個定性問題,不是定量問題,不能簡單地以收到多少金額才算「借機斂財」。是指為了斂取錢財,將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作為一種手段,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知、要求他人來捧場、「湊份子」。
第四,「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是指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公私不分、損公肥私、因私害公,比如動用公款、公車、公物、公共場地,動用下屬公職人員利用工作時間甚至職務身份幫忙操辦,因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直接或間接地損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等。
5、2021年黨員幹部辦酒多少桌需要報備?
2021年,黨員幹部辦酒席多少桌需要報備,黨員幹部不能超過石桌,十桌以後才能報備
6、黨員辦婚禮規定多少桌
法律分析:作為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除婚禮、葬禮外,其他事宜嚴禁以任何方式邀請和接受親戚(直系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親屬及近姻親,以下同)以外的人員參加;婚禮宴請人數累計不得超過200人(20桌),婚嫁雙方同城合辦婚宴的,宴請人數不得超過300人(30桌)。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第八條 禁止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干群關系。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釣譽的「政績工程」;
(二)虛報工作業績;
(三)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
(四)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顯失公平;
(五)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榮譽、職稱、學歷學位等利益;
(六)從事有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動。
第十三條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本准則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