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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黨員幹部酒席

發布時間: 2022-05-15 10:58:52

1、2021年黨員幹部辦酒多少桌需要報備?

2021年,黨員幹部辦酒席多少桌需要報備,黨員幹部不能超過石桌,十桌以後才能報備

2、黨員幹部婚禮宴請人數是否有明確規定

沒有嚴格要求,宴請的賓客人數是根據自己的親朋好友的人數來決定的。

但是黨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宴請人數是有國家規定的。

《關於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暫行規定》要求,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本人結婚、兒女結婚可酌情邀請至親好友參加慶賀,但不得邀請管理和服務對象參加,也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復操辦。

婚禮宴請人數不得超過200人(20桌),婚嫁雙方共同操辦婚宴的,宴請人數不得超過300人(30桌)。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本人的父母、配偶去世,按相關規定從簡操辦喪事,不準借機斂財。

(2)浙江省黨員幹部酒席擴展資料:

黨員幹部子女婚宴規定:

一、嚴禁領導幹部大操大辦子女婚宴,是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重點之一。

各級領導幹部要進一步提高對婚宴簡辦、移風易俗重要性的認識,增強自律意識,帶頭倡導文明、節儉新風尚,帶頭反對大擺宴席,樹立領導幹部良好形象。

二、參加婚宴的人員一般控制在親屬范圍內。

嚴禁邀請本人所在單位或下屬單位幹部職工以及與本人行使職權有關的單位、企業或個人。

三、嚴禁借機斂財,不準接受與執行公務有關的單位或個人禮品、禮金。

四、不準使用公務車輛操辦子女婚宴。

五、認真執行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各部門、單位黨政正職領導幹部操辦子女婚宴的,應提前7日分別向市紀委和市委組織部報告。

報告需如實說明:

1、舉辦婚宴的時間、地點。

2、擬邀請參加婚宴的總人數。

3、擬邀請參加婚宴的親屬范圍內的鎮和部門(單位)黨政正職,並需註明為何種親屬關系。

各部門、單位黨政正職以外的領導班子成員操辦子女婚宴的,向本部門、單位黨組織報告備查,報告內容參照上述規定。

六、對在操辦子女婚宴中違反本通知規定的,依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參考資料來源:常德市政府網-關於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暫行規定

3、黨員幹部結婚酒席規定2021

北京天馳君泰宋律師團隊為您解答:
《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相應處分。」目前,對於婚宴的具體標准,法律沒有做出統一規定。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在操辦婚禮10個工作日前向本級或者本單位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報告,說明操辦事宜、時間、地點、邀請人數及范圍等情況,承諾遵守相關紀律,並於事後10個工作日內報告遵守承諾情況。建議直接咨詢本單位紀檢監察部門。

4、黨員幹部辦婚宴的桌數有什麼規定

酒席可以辦,到底辦多少桌,各地因地制宜,針對黨員幹部操辦婚喪喜慶出台了不同的規定,主要集中在限制人數桌數、限制禮金金額、劃定操辦范圍等。

列舉說明:

1、《江蘇財經職業技術學院關於規范黨員幹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暫行規定》

第四條 黨員幹部操辦婚喪嫁娶事宜,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婚宴單方不超過10桌,男女雙方合辦不超過20桌,不得超標准、超范圍操辦;

2、《三門縣黨員、幹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若干規定》

第六條黨員、幹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應嚴格控制規模:

(一)婚慶宴請男方、女方人數各應控制在200人以內;同時宴請的,總數也應控制在200人以內。

(二)喪事活動嚴格執行喪葬管理有關規定,宴請人數應控制在200人以內。

3、《廣西黨員領導幹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暫行規定》

第七條 黨員領導幹部操辦婚事,宴請人數累計不超過100人(按10人一桌共10桌);嫁娶雙方合辦的,宴請人數累計不超過150人(按10人一桌共15桌)。各縣(市)可以根據本區域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另行規定宴請規模,但累計人數不超過前款規定人數的150%。

4、《瑞安市黨員幹部、公職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若干規定(試行)》

第四條 黨員幹部、公職人員操辦婚事等,要遵守「喜事六嚴」規定:

(一)嚴格控制操辦規模。婚事宴請單方不超過20桌、200人,餐次為一餐,餐標原則上不超過3000元/桌,提倡不上高檔酒水,杜絕豪華婚慶禮儀。

5、伊春市《關於嚴格規范全市黨員幹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暫行規定》

第四條黨員幹部操辦婚喪事宜,不得明顯超過當地居民舉辦類似事宜的平均標准,嚴禁鋪張浪費,避免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

(一)婚禮宴請人數。原則上城市主城區、縣(市)、區(局)、鄉(鎮)村(林場、所)累計不得超過100人(10桌),婚嫁雙方同城同地合辦累計不得超過200人(20桌)。

(4)浙江省黨員幹部酒席擴展資料

2017年公務員辦酒席規定:

1、關於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暫行規定

為嚴格規范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和其他喜慶事宜,倡導移風易俗,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央和省委關於加強廉潔自律、改進作風、制止奢侈浪費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不準大操大辦婚喪和其他喜慶事宜。婚禮宴請人數一般不得超過200人(20桌),婚嫁雙方同城合辦婚宴的,宴請人數不得超過300人(30桌)。葬禮應從嚴控制規模。

除婚禮、葬禮外,其他喜慶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請和接受親戚(直系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親屬及近姻親,以下同)以外人員參加。

第二條不準收受或者變相收受任何單位和親戚以外人員的禮金及貴重禮品。

第三條禁止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支付應由本人承擔的操辦費用。

第四條禁止動用執法執勤等特種車輛,不準違規動用公務用車。婚禮車隊和殯葬車隊規模不得超過8輛。

第五條不準給親戚以外操辦婚喪和其他喜慶事宜的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送禮金及貴重禮品。

第六條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在操辦婚禮10個工作日前向本級或者本單位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報告,說明操辦事宜、時間、地點、邀請人數及范圍等情況,承諾遵守相關紀律,並於事後10個工作日內報告遵守承諾情況。操辦葬禮的,應於事後10個工作日內報告實際情況。

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主要負責人操辦婚喪事宜,應向上級紀委報告。

第七條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第一條至第六條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違規收受的禮金及貴重禮品,一律收繳。

第八條對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制止、查處不力的,依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對單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予以問責,並取消單位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第九條本規定所稱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包括黨的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黨的工作人員,是指黨的各級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和黨的基層組織中專職、兼職從事黨內事務的人員。

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村民委員會和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參照執行本規定。

第十條本規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關於嚴禁領導幹部利用婚喪嫁娶喜慶事宜大操大辦借機斂財的規定》(湘紀發〔2005〕12號)同時廢止

參考資料:人民網-黨員操辦婚喪喜慶不搞「一刀切」

5、黨員幹部子女辦婚禮的規定

黨員幹部子女辦婚禮國家規定不能多於20桌。否則要受到黨紀,政紀的處分,我們一定要帶頭遵守此項規定。

6、黨員辦婚禮規定多少桌

法律分析:作為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除婚禮、葬禮外,其他事宜嚴禁以任何方式邀請和接受親戚(直系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親屬及近姻親,以下同)以外的人員參加;婚禮宴請人數累計不得超過200人(20桌),婚嫁雙方同城合辦婚宴的,宴請人數不得超過300人(30桌)。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第八條 禁止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干群關系。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釣譽的「政績工程」;

(二)虛報工作業績;

(三)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

(四)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顯失公平;

(五)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榮譽、職稱、學歷學位等利益;

(六)從事有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動。

第十三條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本准則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7、普通黨員結婚酒席規定2021?

回答:首先,黨員不能形象工程,禁止脫離實際、弄虛作假,不能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如果違反了規定,將會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並且如果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因此各位黨員在從操辦婚禮的過程中,要實事求是,不能走形式,講排場,否則受到處分的就是你自己。
廉潔公正一直都是中國共產黨的良好風尚,廣大黨員在日常生活中應該遵守。
【法律依據】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
 第八條 禁止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干群關系。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釣譽的「政績工程」;
(二)虛報工作業績;
(三)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
(四)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顯失公平;
(五)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榮譽、職稱、學歷學位等利益;
(六)從事有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動。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九十一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第九十二條 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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