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龍縣教師違規辦酒席
1、我想知道學校可以借給老師辦酒席嗎?而且在辦酒席途中導致喝酒死亡,
學校借給老師辦酒席屬於個人行為,辦酒席過程中出現喝酒致死後果,當然屬於個人擔責的,校方也存在部分責任,辦酒席的人才是主要責任。
2、父親,妻子都是事業單位人員,在編教師,婚宴請客是否有限制?
有限制,並不限制桌席數量,但要求不得宴請單位員工及同事,即便宴請也不得收取禮金,當場收繳的禮金應當在事後及時返還。宴請時間、對象、擬承包席數應上報同級紀檢部門備案。
這個東西還是備案一下吧,說一聲,寫個單子就可以了,禮金不能收,收後要返還,不然現在國家查的很嚴,不要因小失大。望採納
一說到辦婚禮,我們先想到的就是在男方家辦,那麼婚禮可以在女方家辦嗎?如果新人雙方不在同一個城市,一般而言,婚禮會辦兩場,主婚宴由男方來操辦。女方在婚禮前辦酒席成為出閣宴,女方在婚禮後辦酒席叫回門宴。這是對男女雙方家庭的尊重。
一、婚禮可以在女方家辦
1、現在對於傳統習俗並沒有那麼大的顧忌。如果男方家有事,在女方家辦也是可以的,而且現在結婚兩家合辦婚禮已經很常見了。
2、你可以以男方的名義在女方辦酒,或者男女雙方家各辦一場,只要是雙方的親朋好友都能聚在一起也是一件好事情。只要倆人是真心相愛,相互遷就一下也未嘗不可。

二、婚禮在女方家辦的流程
1、賓客到場
婚禮正式開始前半個小時左右,賓客到場,由伴郎引入座位。教堂座位一般分為左右兩排,按傳統左排第一排是女方家人,女方父母坐在左排靠中間走道的兩個位置,女方親友依次後排;男方家人親友則在右排。
2、婚禮入場
主婚人入場。主婚人第一個進場,走過婚禮甬道走到婚禮台的正中位置。
伴郎與伴娘入場。伴郎與伴娘以一對對的形式走過婚禮甬道。伴郎伴娘在婚禮甬道兩側排開,主伴郎與主伴娘站在最靠近婚禮台的地方。
花童與戒童入場。花童與戒童在伴郎、伴娘入場以後入場。花童手持裝滿花瓣的花籃,戒童則手持一個小戒枕。前行時,花童一路把花瓣撒在新娘將要經過的地毯上。到了婚禮台前,女花童站到主伴娘身後,男戒童站到主伴郎身後。
新郎入場。新郎走到主婚人的左手邊,面對賓客站定。
新娘與父親入場。上述人員站好之後,新娘手拿捧花挽住父親的左臂步入教堂。
3、交接儀式
新郎走下婚禮台迎接自己的新娘,新娘挽著父親的手臂走到婚禮台前。新娘的父親親吻女兒後將新娘交給新郎。新娘父親入座,新娘挽住新郎左臂一同走上婚禮台。
4、婚禮儀式
站位。新娘一般站在左邊,新郎站在右邊,面對神父。主伴郎站在新郎的旁邊,戒童和伴郎們站在他的右邊。主伴娘站在新娘旁邊,其他的伴娘團成員和花童站在她的左邊。
宣誓。牧師宣讀聖經,新人宣誓與相互致辭。
交換戒指。
新郎揭開新娘頭紗,兩人親吻。
簽署婚書。
切蛋糕,倒香檳。
宣告成婚。
新娘拋捧花,新郎拋襪圈。
4、我家公是小學教師想問下是不是教育局規定不能擺酒席超過16桌而且是包括我娘家這邊的酒席?
不知道你是哪裡人 國家現在對婚喪嫁娶的確都是限制大操大辦的 但是具體地區不同 各自具體政策也不一樣 我們這里領導幹部家裡有事需要提前報備 擺酒有一定桌數的限制 我們這里好像是十桌
5、教師可不可以大擺宴席
不可以,5月13日上午,記者從東方市紀委獲悉,東方市第一小學教師符某傑身為中共黨員而大擺「新居宴」被東方市紀委嚴肅查處,給予黨內警告處分,收繳禮金,並在全市范圍內通報。
據介紹,符某傑為東方市第一小學教師,中共黨員。今年3月23日,符某傑以口頭或電話的形式邀請親戚、同事、朋友、村裡鄰居參加他在大田鎮大田村宅院里的「新居宴席」。接到群眾舉報後,東方市紀委介入調查,據悉共有近300人參加宴席,符某傑收取2萬多元禮金。
6、黨員幹部不得請客送禮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 《中共黔西南州紀委黔西南州監察局 〈關於重申制止黨員、領導幹部請客送禮大操大辦有關紀律規定的通知〉》(州紀發〔2012〕10號)要求,結合安龍縣實際,現重申有關紀律和規定如下:
一、不準請客送禮的范圍
黨員、領導幹部、國家公職人員不得在本人或親屬升學、喬遷、生日、當兵、滿月、開業、送彩、下祭等事宜中請客送禮或以其它形式變相操辦酒席收受禮金。
二、婚喪事宜實行書面申報備案制度
嚴禁黨員、領導幹部、國家公職人員利用婚喪事宜大操大辦借機斂財。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抓好婚喪事宜的備案工作。操辦婚喪事宜的當事人實行書面申報備案制度。縣級幹部應事前通過縣紀委(黨風廉政建設室)向州紀委申報備案;鄉科級幹部直接到縣紀委申報備案;縣直單位一般幹部職工向本單位紀檢監察機構或黨組織申報備案;各鄉鎮(街道辦)所轄范圍內的行政事業單位中的黨員、幹部、國家公職人員向所在鄉鎮(街道辦)紀委申報備案;企事業單位的黨員、領導幹部向企事業單位所在地紀檢監察機關申報備案;垂直管理部門向本部門紀檢監察機構申報備案。
三、嚴肅查處請客送禮或大操大辦借機斂財行為
1、實行信訪舉報存入其廉政檔案制度。對信訪舉報、電話舉報、網路舉報違反上述規定,經核實後一律將舉報內容裝入其個人廉政檔案,作為其評先選優、年度考核、提拔任用、平級轉重等出具廉潔自律意見的依據。
2、違反本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採取發信訪自查通知書、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等進行處理;對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依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3、夫妻雙方是黨員、領導幹部、國家公職人員的,以職級高的一方處理;只有一方是黨員、領導幹部、國家公職人員的,以黨員、領導幹部、國家公職人員一方處理。
4、垂直管理部門的基層站(所)及其黨員、幹部、國家公職人員違反本規定的,由垂管部門負責處理。
四、有關要求
1、各鄉鎮(街道辦)、縣直各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嚴肅查處本鄉鎮(街道辦)、本部門的頂風違紀大操大辦行為。縣紀委、縣監察局將對各鄉鎮(街道辦)、縣直各部門執行本通知情況,制止黨員幹部請客送禮、大操大辦情況進行明察暗訪,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違反規定大操大辦、借機斂財的行為將嚴肅查處並通報全縣。
2、嚴格實行分級負責和屬地管理。各鄉鎮(街道辦)、縣直各部門黨政「一把手」是本鄉鎮(街道辦)、本部門違規操辦酒席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鄉鎮(街道辦)、本部門制止違規操辦酒席行為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領導負直接領導責任,對因教育管理不到位,出現幹部職工違反規定操辦酒席的,將嚴格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有關規定,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該單位本年度不能參與評優評先。
3、支持和鼓勵廣大幹部群眾對違規操辦酒席進行監督和舉報,幹部職工對接到違反規定的請客口信、請柬、請客電話或簡訊等時,可向縣紀委監察局舉報,舉報電話:5215140、5220640、5220570。
各鄉鎮、各部門組織學習貫徹州紀發〔2012〕10號文件和本通知的情況請於7月15日前報縣紀委(黨風廉政建設室)。
聯系電話:5220640郵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黨員、領導幹部、國家公職人員操辦酒席備案表
7、教師違規操辦酒席應受到什麼處分
教師屬於國家公職人員系列,領取國家財政工資,那麼教師違規操辦酒席會有以下處分:
1、公職人員不履行報告手續或違規操辦酒席的,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
2、公職人員不履行報告手續或違規操辦酒席的,每發生一起,對其所在單位的黨風廉政責任制考核總分扣5分,並取消單位的評先選優資格;
3、違規操辦酒席借機斂財收取的禮金、禮品一律全額沒收,上繳財政;
4、在查禁過程中,凡阻礙、干擾、打擊報復監督檢查人員的、不配合組織調查的,一律從重處理。
(7)安龍縣教師違規辦酒席擴展資料:
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
(2018年修訂)
第一條 為規范教師職業行為,保障教師、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和《新時代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十項准則》等法律法規和制度規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學教師是指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特殊教育機構、少年宮以及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等機構的教師。
前款所稱中小學教師包括民辦學校教師。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處理包括處分和其他處理。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警告期限為6個月,記過期限為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期限為24個月。是中共黨員的,同時給予黨紀處分。
其他處理包括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的資格。取消相關資格的處理執行期限不得少於24個月。
教師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條 應予處理的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三)通過課堂、論壇、講座、信息網路及其他渠道發表、轉發錯誤觀點,或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違反教學紀律,敷衍教學,或擅自從事影響教育教學本職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
(五)歧視、侮辱學生,虐待、傷害學生。
(六)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事件、面臨危險時,不顧學生安危,擅離職守,自行逃離。
(七)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有任何形式的猥褻、性騷擾行為。
(八)在招生、考試、推優、保送及績效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評優評獎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
(九)索要、收受學生及家長財物或參加由學生及家長付費的宴請、旅遊、娛樂休閑等活動,向學生推銷圖書報刊、教輔材料、社會保險或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
(十)組織、參與有償補課,或為校外培訓機構和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
(十一)其他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第五條 學校及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發現教師存在違反第四條列舉行為的,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
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教師的陳述和申辯,聽取學生、其他教師、家長委員會或者家長代表意見,並告知教師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於擬給予降低崗位等級以上的處分,教師要求聽證的,擬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第六條 給予教師處理,應當堅持公平公正、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應當與其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七條 給予教師處理按照以下許可權決定:
(一)警告和記過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民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二)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由教師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
(三)開除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民辦學校教師或者未納入人事編制管理的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並解除其聘任合同,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四)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資格的其他處理,按照管理許可權,由教師所在學校或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作出決定。
第八條 處理決定應當書面通知教師本人並載明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期限及申訴途徑等內容。
第九條 教師不服處理決定的,可以向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向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對教師的處理,在期滿後根據悔改表現予以延期或解除,處理決定和處理解除決定都應完整存入人事檔案及教師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條 教師受到處分的,符合《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
教師受處分期間暫緩教師資格定期注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教師受記過以上處分期間不能參加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
第十一條 教師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教師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喪失教師資格。
第十二條 學校及主管教育部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師德師風建設管理職責,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應當視情節輕重採取約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等方式嚴肅追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師德師風長效機制建設、日常教育督導不到位;
(二)師德失范問題排查發現不及時;
(三)對已發現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置不力、方式不當或拒不處分、拖延處分、推諉隱瞞的;
(四)已作出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理決定落實不到位,師德失范行為整改不徹底;
(五)多次出現師德失范問題或因師德失范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影響;
(六)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十三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