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結婚證辦過酒席同居
目前我國法律上並不承認事實婚姻,辦了酒席沒領結婚證的是不存在法律上承認的婚姻關系的。只有男女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領取結婚證的,才具有合法的夫妻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2、只辦酒席沒領證的婚姻法律承認嗎?
法律不承認。
只有在民政局領取結婚證之後,法律上才承認。
此外,若是一直沒有領取結婚證,只能構成事實婚姻,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
所以為了孩子的戶口,上學這樣的問題,還是今早辦理結婚證。
3、雙方沒有領取結婚證,但是辦了酒席,對方也收了彩禮,算不算結婚了?
雙方沒有領取結婚證,但是辦了酒席,對方也收了彩禮,算不算結婚了?
這是我們的法律在確定婚姻時規定的。因此,目前的觀點是,有結婚證才是婚姻,沒有結婚證才是同居。從1994年到有結婚證,這是一種共存關系,無論雙方是否結婚,如果同居時間長,如果有孩子等,都不影響雙方關系的認定。如果存在與普通物品所有權或未成年人監護有關的問題,這些問題應單獨解決。特別是,仍有一些婚姻,其中還涉及歸還訂婚禮物和其他問題。
畢竟,根據法律,不申請婚姻登記屬於可以要求退還新娘價格的情況。但是,返還訂婚禮物的比例必須根據同居時間、不進行婚姻記錄的原因、雙方的罪行等來確定。關於未成年人監護權的歸屬問題,雖然沒有婚姻記錄,但《婚姻法》關於未成年人監護權的規定仍然適用。
所以它還是相對簡單的。然而,財產的所有權一般不是根據婚姻法確定的。同居問題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經婚姻登記的夫妻共同居住程序的不同意見》來解決。根據該條例,當非法同居關系終止時,雙方在同居期間購買的收入和財產被視為共同物品。共有權的,根據雙方對共有權的貢獻和共有人的實際生產生活需要確定其份額和劃分。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沒有結婚證,他們也在一起生活了八年甚至很長時間。如果他們通常代表夫妻共同生活,外出並作為夫妻參與社會活動,他們基本上尊重了婚姻法等事實婚姻的特點,應該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通過協商解決分手問題。如果他們不以夫妻的名義和身份生活在一起,這只是一種普遍的共存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在任何情況下?報告是什麼?兩人單獨生活了八年,雖然地面溫暖,但他們應該永遠有深厚的友誼。他們應該以寬容、寬容、愛和深厚的友誼,以真誠和良好的態度對待它。尤其是男人,他們應該表現得像紳士。
4、沒有領到結婚證,但是已經辦過酒席,也生下了孩子,這個算是事實婚姻嗎?受法律保護嗎?
如果事情發生在新婚姻法實施之前,是算的。
但若發生在新婚姻法頒布之後,是不認可事實婚姻的。
因此沒有辦理紅本的,趕緊去民政局辦理。
5、辦了酒席沒有結婚證屬於什麼關系
辦了酒席沒有結婚證雙方同居關系,辦理結婚證後才視為夫妻關系。
【法律分析】
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結婚證正本一式兩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其式樣由民政部統一制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印製,縣、市轄區或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加蓋印章,結婚證書須貼男女雙方照片,並加蓋婚姻登記專用鋼印。改革開放後,隨著法制的逐步完善,結婚證不再是夫妻兩人壓在箱底的婚姻紀念品,而是成為真正意義上的法律文書。人們使用結婚證的次數日趨增多,於是結婚證也隨之「返璞歸真」,逐步取消了復雜的圖案,並由獎狀式變為護照式,方便結婚人攜帶。以前社會上有一種傾向,認為結婚是喜事,就應紅紅火火的,結婚證要選大紅色,而這種大紅色的結婚證,信息化程度很低,不太適合現代社會的發展。兩千零四年啟用的結婚證顏色和規格都做了改變,並增加了證書的高科技含量。結婚證書上的花是牡丹花。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結婚證正本一式兩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領取結婚證的法定條件:雙方自願、均無配偶,男滿二十二周歲、女滿二十周歲,雙方非直系血親、非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沒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第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及其婚姻登記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為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二)玩忽職守造成婚姻登記檔案損失的;(三)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補發結婚證、離婚證超過收費標准收取費用的。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收取的費用,應當退還當事人。
6、辦酒席訂婚沒有結婚證怎麼辦
辦酒席訂婚後沒結婚證的處理方式:一般情況下,應當認定為未確立婚姻關系,按照一般的同居關系處理。但如果雙方同居關系產生於1994年2月1日之前的,應當按事實婚姻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7、辦過酒席沒領結婚證算未婚還是已婚?
法律分析:未婚。沒有辦理過結婚證,就是沒結婚,沒有婚姻關系。即使有孩子,也沒有婚姻關系,只是同居而已,至於事實婚姻,在1994年以後,法律上已經沒有這種說法了。所以不算事實婚姻,現在的已婚可以去戶口登記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8、在一起生活十年沒領結婚證辦過酒席女方子女給披麻戴孝看病有繼承權嗎?
1.只要沒領結婚證,法律上就不是夫妻關系,幫過酒席和同居10年也不是夫妻。
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之前。沒領結婚證共同生活多年,還可能認定事實婚姻,此後就不再承認事實婚姻。
2. 不是夫妻,女方對男方的遺產就沒有繼承權。
3.女方的子女雖然給男方披麻戴孝,並不能取得對其遺產的繼承權。披麻戴孝、出殯摔盆只是民間習俗,法律上沒有意義。
4.女方的權利是:可以要求分回同居期間屬於自己的財產,作為對死者生前照顧較多的人,可以要求適當分得部分遺產。
5.對方子女對死者生前照顧較多,協助辦理喪事,也可以要求男方繼承人返還喪葬費,並分得部分遺產。
6.對於男方的房子,女方和子女。無法要求繼承或居住。
7.如果和男方弟弟協商分割遺產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訴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