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給了彩禮錢還要給酒席錢嗎
嗨, 如果你的父母有錢,父母應該也是樂意出這個錢的。 如果你的父母親生活拮據, 你有積蓄, 不如你自己出了吧。 如果你怕女友知道, 就說這錢是你父母給你的就是了。
照你說的情況來分析, 大概你有多少錢你女友應該都知道吧。
你的女友想法也對, 覺得這錢應該你的父母給, 一, 自己顯得在你父母面前有身份吧, 俗話說, 不看人也看錢。 二, 大概也為你們今後的小日子著想, 現在話父母的錢, 以後自己的錢自己花。
其實, 告訴你的女友, 生活一定要幸福就可以了。不必太計較, 如果因為這些事影響感情,影響和公公婆婆的和諧關系 。以後的日子沒有幸福可言。 得不償失。
兩個人在一起幸福就夠了,就夠了。
2、男方彩禮給了10萬,三金4萬,女方出嫁辦酒席也要男方出這樣合理嗎?
你的意思是女抄方家辦酒席襲讓你出錢嗎
如果是這樣 那是不合理的
彩禮 三金 婚禮現場和男方這邊的酒席男方負責
陪嫁 女方那邊的酒席女方負責 陪嫁就是女方陪送到男方的東西 沒有男方出得道理 酒席也是 需要女方自己負責
3、結婚時借的彩禮錢和酒席錢離婚時對方要分擔嗎?
這個屬於返還彩禮的情形,是否分擔,就是說是否返還彩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0條第3款規定,判決返還彩禮應當以給付人因給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為前提。生活困難,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這種困難是一種絕對困難。確實生活困難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給付人為締結婚姻,全家共同舉債,致使家庭背負債務較多;
(2)家庭成員沒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員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發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難;
按照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給付人對自己生活困難的事由負有舉證責任。
返還額度的認定: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3)根據給付人的困難程度,酌定返還額度;
(4)根據結婚時間長短確定返還額度。結婚時間應以實際共同生活時間為標准。實際共同生活一年內提出離婚的,彩禮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實際共同生活兩年內提出離婚的,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超過兩年的一般不予返還。
(5)根據導致感情破裂的過錯責任確定返還額度。由於給付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還。確系因為給付彩禮造成絕對生活困難的,可酌情在半數以下酌定數額;因接受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應酌定增加返還的數額。
至於酒席錢肯定不會承擔了。
4、兒子結婚,不領證,還要彩禮錢三金錢?還要辦灑度,婚禮?對嗎?
既然舉辦婚禮,這應該辦證,這樣才受法律的保護,如果不辦證,很多東西說不清,因為有時候人是不講理的,彩禮可能就打了水漂
5、訂婚父母彩禮,結婚辦酒席叫男方家出錢來辦酒席,會不會太過分了?
這樣影響女兒在婆家的地位,
沒有彩禮,顯不出男方在家中地位,
沒有陪嫁,說明女方家中無地位,
彩禮嫁妝是雙方父母給子女獨立生活的本錢,
不出本錢的一方,被人看低。
歡迎採納。
6、兒子結婚才兩個月媳婦吵架要離婚男分該不該叫女分還彩禮錢和酒席錢?
1、男方可以要求女方退還彩禮,因為男方給女方彩禮是以結婚為目的的,可是結婚才兩個月女方就要離婚,致使男方結婚的目的實現得不徹底,故男方可以要求退還彩禮。但是,雙方畢竟是結婚了,而且對於離婚,也不應該全怪女方一方,所以,女方不應該全額退還彩禮,應該退還一部分,至於這一部分是多少,還要具體分析。
2、酒席錢是不應該退的。
7、結婚時要男方出彩禮和辦酒席錢,女方什麼都不出,合適嗎?
結婚時要男方出彩禮和辦酒席錢,女方什麼都不出,合適嗎?
這個問題,放在每一個不同習俗的地方,答案是不一樣的。
比如在我們這里,結婚時的花銷,基本上都是由男方這邊承擔的。習俗使然,即使你感到這樣不妥,但你卻說不得。
所謂的彩禮,其實就是定親時男方這邊給的所有東西了。我們這邊定親彩禮,根據家庭情況不同,彩禮的多少也會跟著變化。少的三萬一千八,多的可能有九萬九。可能換一個地方,他們的彩禮有的比我們這邊的多,也有的少,這都是正常的,因為每一個地區,習俗都是不一樣的,我們不能一概而論。
我們這邊定親,就是南方出彩禮,這無可厚非,沒聽說過女方家在定親的時候,給男方什麼禮金之類的。
大多情況下,這筆彩禮最後是要給一對新人的,並不是女方家裡在拿到彩禮之後,就由女方父母占為己有。
除此之外,我們當地結婚時酒席的辦理,基本上也是由男方一面出資出力的。結婚典禮在男方一邊,訂酒席辦婚禮的所有,基本由男方決定,由此產生的所有費用,基本上也都是由男方承擔的。
結婚當天,男女雙方的親朋好友會如約而至,男方是主家,而女方便是所謂的“親家”,他們是客家,是要當作上賓來招待的。在我們這,讓賓客來出結婚的費用,會讓外面的人笑話的。這就是習俗,就算是女方想拿這筆錢,也不可以。
結婚來說,女方也並非是絕對的什麼都不管,他們也會付出,只不過相對男方來說,他們出的少一些而已。再者說,女方把自己家的閨女嫁到了男方家裡,這女兒就像是潑出去的水,到了婆家就成為婆家裡的人了。婆家添人口,將來兒媳生兒育女,也是為婆家添丁,就沖這一點,男方付出所有,又有什麼不合適之說呢?
當然,男女雙方各自家庭,為兒女親事付出多少,也看自家經濟實力決定。有的女方家境殷實,女兒出嫁的時候,適當陪送點家裝也是可以的。經濟條件不好的,家裝就是被褥,再無其他。經濟條件好的,送房送車也不意外。
當然,作為男方來說,女方家陪送的多少,也不要過於計較。首先,計較是沒有用的,婚該結還得結,討價還價來的婚姻也毫無意義。雙方父母,都會根據自己的能耐大小,來為兒女的婚姻作一定付出。拋開題目中所提到的彩禮和酒席錢,子女在結婚時買房買車的花銷,女方只要是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大部分都會適當付出一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