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婚酒席視頻
1、復婚再婚不得辦酒席是真的嗎?
日前,凱里市「兩辦」印發《凱里市規范操辦酒席行為實施辦法(試行)》通知,對婚喪操辦酒席范圍、規模和申報程序重新修改。其中,復婚、再婚不得操辦酒席,一事多辦、一事多地辦等情況也屬違規操辦酒席行為。(1月17日《貴陽晚報》)
筆者專門訪問了凱里市人民政府官網,非常遺憾,並沒有能查到上述文件。究竟是出於何種考慮,讓貴州凱里市「兩辦」專門印發規范操辦酒席行為實施辦法,尚不得而知。僅僅從新聞報道提供的有限信息來看,復婚、再婚不得辦酒席,這樣的規定著實讓人費解。
同樣是結婚,為什麼在凱里初婚可以辦酒席,復婚、再婚辦酒席就違規?人生四大喜:久旱逢甘雨,他鄉遇故知,洞房花燭夜,金榜題名時。結婚乃是公認的人生喜事,辦個酒席慶祝一下,乃是人之常情。復婚、再婚不能辦酒席,其潛台詞再明白不過:復婚、再婚,沒初婚那麼重要。這實際上是對復婚、再婚群體的一種歧視。既然婚姻法規定公民有結婚的自由,也有離婚的自由,為什麼不能在辦酒席的問題上一視同仁。
事實上,凱里市的這個《辦法》奇葩點還有很多。比如:除結婚酒、喪葬酒以外的其他一切酒席,一律視為違規酒席;同一酒席只設一個禮金登記簿;操辦婚嫁酒席時,非酒席操辦當事人,一律不準以電話、信息、傳話通知等方式邀請他人吃酒,違者視同違規操辦酒席;群眾操辦婚嫁酒,須填寫《凱里市村(居、社區)群眾操辦婚嫁酒申報表》,報鎮(街道)社會事務辦備案。以「一酒席只設一個禮金登記簿」為例,真是荒唐至極,禮金登記簿個數都規定了,那麼,禮金登記簿的頁碼、登記時字體大小、字間距要不要也做一個規定。
婚事喪事從簡,是移風易俗的需要,對於黨員幹部而言,也是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的需要。但是,近年來,某些地方在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的過程中,出現了過猶不及的情形。例如,陝西某縣規定:婚喪酒席,煙控制在每盒10元以內,酒每瓶控制在100元以內,車隊車輛數目不得超過8輛,禮金一律不得超過100元。河南某縣規定,彩禮總數控制在6萬元以內。請問:這些規定的依據是什麼。
去年七月,中紀委書記王岐山在人民日報撰文談問責條例時,談到制度建設,特別強調要避免落入「制度陷阱」。他說,制度只有與具體實踐相結合,不斷與時俱進,其所蘊含的力量才能充分釋放。問責條例兼顧必要和可行,做不到的寧可不寫,寫上的就要管用,保證制度的有效性、可執行性。
的確,制度只有管用,才不會變成掛在牆上的擺設。貴州凱里市「兩辦」出台的規范操辦酒席行為實施辦法,雖然看上去很美,實際上不僅與上級有關精神相違背,甚至是反常理的,勢必會遭到群眾的抵制,最終,很可能變成一紙空文。
2、復婚與再婚有什麼不同
根據勞社廳函[2000]84號文規定,再婚者與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單位對再婚職工應當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同初婚職工一樣的婚假待遇。
離婚後又復婚的也屬於再婚,也同樣享有婚假待遇。
3、復婚再婚不能辦酒席嗎
沒這回事,只要你有錢高興想辦多少桌都行,沒人管你更不犯法。
4、復婚要辦酒席嗎?酒席怎麼辦
不用這么隆重的,這樣別人都知道你們離過婚也不好,
請家人吃頓飯就好了/
5、復婚、再婚不得辦酒,你怎麼看貴州凱里出台的酒席新規?
我預感下一步,貴州凱里應該會出台另外一個新規定,過年紅包不得超過XX元,年齡在XX歲以上不能給壓歲錢等等一系列奇葩規定~
貴州凱里出台的這個規定,很明顯是撟抂過正,管太多。的確,違規操辦酒席的行為很多,但是不能因此就直接一刀切,以後復婚、再婚就不得操辦酒席了。這個規定本身就是笑話。在我老家,其實也沒有復婚、再婚辦酒席這樣的習俗,一般都是自己家裡人聚一起吃吃飯,聊聊天,大家互相認識一下就行了,偶爾也有人家會操辦酒席的,只是少。無論是辦酒席也好,不辦也好,大家都不會覺得有什麼不妥。但是貴州凱里這一個新規一出台,直接就將「復婚、再婚辦酒」這一行為視為不當,是不允許做的行為,這就有點不和人情了。說的嚴重點,這還涉及踐踏人權。復婚、再婚酒席辦不辦,這是私人的事情,別人無權過問。大操大辦的風氣不好,那麼可以倡導,可以去引導,但是絕對不是直接禁止,這是亂作為。
再者,這規定也有點歧視二婚的味道。現在戀愛自由、婚姻自由,不愛了大家和平分手,遇到喜歡的再一起結婚過日子也沒什麼可以被指責的,就算是二婚,也是值得被大家祝福的。我願意花我自己掙來的乾乾凈凈的錢,給我心愛的另一半再操辦一場婚禮,再置辦一場酒席有什麼不對?
最後,也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可以表明,復婚、再婚這一類的行為是違法的,因此,直接一刀切禁止復婚、再婚不得操辦酒席,這本身就涉嫌違法,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權利。
6、離婚後復婚有沒有必要辦酒
為什麼不辦酒,就算是離婚後復婚,那也是重新開始,就算節省資金不大操大辦,請家人朋友吃頓熱熱鬧鬧的飯也是應該的啊,重新開始,就要有個好的開頭
7、再婚復婚為何不能辦酒席?
當地政府用心良苦,但這樣的「高尚」行為,卻讓人還是忍不住想說:管得太寬了。專這是公權對私權的肆意侵犯,屬而且還涉嫌對復婚、再婚者等特定人群的歧視。復婚、再婚怎麼就被剔除出「婚喪嫁娶事宜」之列了?復婚、再婚舉不舉辦酒席,干卿何事?就算有些復婚、再婚者濫辦酒席,那也應該由其親友自己甄別,而選擇是參加酒席還是不參加,如同是市場行為,應由市場自由調節,政府有何權力插手?類似鳳岡縣的做法還不少,如日前四川省涼山州金陽縣出台了文件,其中規定:婚嫁禮金總額不超過6萬元;婚嫁中送親接親車輛不得超過6輛;喪葬活動中親屬一方奔喪車輛不得超過5輛……雖然大同小異,但鳳岡的做法,更讓人哭笑不得。
公權力更應該對公職人員予以更多約束,而對於民眾生活,行政權力則應避免過度干預,權力不能越界,權力不能侵犯權利;政府更不應該自作聰明,歧視某些特定人群,如同掌握權力的「事兒媽」,什麼事都要插一手,攪混一池春水,甚而嚴重侵害民眾權益,這更與法治政府相差十萬八千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