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辦婚慶事宜通報
1、黨員幹部婚喪喜慶事宜的有關規定
【法律分析】
一、嚴禁大操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黨員、幹部除可按規定操辦婚慶、喪葬事宜外,其他喜慶事宜一律不準操辦。辦婚慶事宜的宴請對象主要限於親戚,規模嚴格控制在10桌以內。嚴禁擺放拱門、懸掛氣球、拉橫幅、請樂鼓隊等形式渲染氛圍;嚴禁多時段、分地點、有意以化整為零的方式變相大操大辦。
二、嚴禁辦理婚喪喜慶事宜時親自或授意他人向親戚以外人員打電話、送請柬、發簡訊、捎口信等;不得借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收受任何單位和親戚以外人員的禮金、紅包、貴重禮品等。對於借舉辦婚喪喜慶事宜斂財的,不論是否大操大辦,都要追究責任。
三、禁止用公款報銷應當由個人承擔的操辦費用;不得違規動用公車、公物辦理婚喪喜慶事宜。
四、實行黨員幹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報告制度。嚴格履行「事先申報、事後報告」的制度,在操辦婚禮10個工作日前向本單位報告,說明操辦事項、時間、地點、宴請桌數等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承諾遵守相關紀律,並於事後10個工作日內報告遵守承諾情況;操辦喪葬事宜的,應於事後15個工作日內報告實際情況。
五、嚴格責任追究。對違規操辦的黨員幹部一律先免職、一律公開通報曝光,一律實行「一案雙查」。 對通知精神執行不力的,按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有關規定,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法律依據】
《關於禁止黨員幹部大操大辦婚喪喜慶事宜的通知》第一條
2、黨員領導幹部在操辦婚喪嫁娶等事宜中應遵守哪些紀律規定
幹部要帶頭發揚中華民族艱苦樸素、勤儉節約的優良傳統,倡行文明健康的禮尚文化,對婚喪嫁娶等事宜新事新辦、簡事簡辦,堅決與講排場、比闊氣、鋪張浪費等不良風氣作斗爭,黨員幹部更要做好表率。
幹部原則上一律不得操辦除本人、父母(包含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婚禮或葬禮(乃孜爾)。
婚禮提倡喜慶節儉,宴請人數累計不超過300人,車輛不超過8輛。葬禮(乃孜爾7天、40天、一周年)提倡文明簡朴,車輛從嚴控制。幹部操辦婚喪嫁娶事宜只宴請親屬,同事、同學及好友可到場幫忙,不隨禮。
幹部在新居落成、喬遷,子女滿月、百天、割禮、戴耳環、升學、參軍,老人過壽等喜慶事宜方面,只限在直系親屬范圍內宴請,不發請柬。
操辦婚喪嫁娶等事宜禁止動用公車,禁止收受任何單位的禮品、禮金(花圈、輓聯除外),禁止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管理或服務對象的禮品、禮金;禁止個人以單位名義參加宴請和送禮,嚴禁單位報銷或變相報銷個人禮品、禮金。
幹部在操辦婚喪嫁娶等事宜中,禁止搞有損社會公德的裝扮、打鬧、遊街等庸俗活動或封建迷信活動。
嚴禁宗教干涉干預婚禮、喪禮,幹部在操辦婚喪嫁娶事宜中,婚禮嚴禁念尼卡,葬禮嚴禁跨區域、請多名宗教人士念經,黨員幹部更要帶頭抵制宗教干涉干預。
婚嫁事宜事前報告,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婚嫁事宜提前10天填寫婚嫁事宜報告單,向所在單位和紀檢機關書面報告(包括宴請時間、地點、人數、使用車輛等內容)。喪葬事宜事後報告,喪葬事宜發生後15天內,填寫喪葬事宜報告單(包括宴請時間、地點、人數、收取禮金、使用車輛等情況)。
報告申報管理許可權。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含非領導職務)向地區紀委黨風室申報;地直各單位科級以下(含科級)幹部向主管單位紀委(紀檢組)申報。縣(市)鄉科級領導幹部向縣(市)紀委黨風室申報;縣(市)科員及以下幹部向主管單位紀委(紀檢組)申報。鄉(鎮、街道)、村(社區)幹部向鄉(鎮、街道)紀委申報;企事業單位幹部也要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分別向主管部門紀檢監察機關申報。
拓展資料
《關於做好黨員幹部報告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工作的通知》下發以來,按規定前來備案的首批人員之一。據悉,這份通知也是目前杭州范圍內首次出台的、最為詳細的一份關於黨員幹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規定。
婚喪嫁娶是人生大事,但有些操辦「過了頭」「走偏了」可能就犯錯了,到底這「紅線」在哪裡,黨員幹部到底能不能辦、怎麼辦?日前,杭州市餘杭區紀委和餘杭區委組織部聯合下發了該通知,劃定這條「紅線」。
3、關於婚禮規模紀委有什麼規定?
根據《中共河北省紀委河北省監察廳關於禁止各級領導幹部婚喪事大操大辦的暫行規定》規定:
1、領導幹部本人及近親屬婚喪事宜,除僅在近親屬范圍內辦理的外,一律實行報告制度。
辦理婚嫁事要在舉行婚禮前至少一天,向所在單位黨組織或紀檢監察機關及其派出機構口頭報告。婚禮結束後15天內,再書面報告操辦情況。
2、領導幹部本人及近親屬婚喪事宜,不準通知下述單位和個人參加,不得接受其贈送的現金、物品:
(一)管理和服務對象;
(二)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
(三)外商及私營企業主;
(四)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人員;
3、一律不準用公款向婚喪事主贈送現金、物品。
4、結婚禁止使用公車。
范圍包括:本單位及其他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公車;外地公車;軍隊、武警部隊車輛;也包括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外商及私營企業主的車輛等。
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一律不準將單位公車提供給任何個人結婚使用。
結婚租借車輛不得超過6輛。
5、訂婚、結婚儀式要文明、健康,嚴禁搞封建迷信活動。
(3)大辦婚慶事宜通報擴展資料:違紀處理:
1、不按要求報告的,所在單位要責令其做出檢查,並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
2、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參加並收受其錢物的,按照中央紀委《關於各級領導幹部接受和贈送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處分規定》,不論數額多少,一律給予黨內警告以上的黨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或者責令辭職、免職等組織處理。
3、用公款向婚喪事主贈送錢物的,給予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加重處分。
4、結婚使用公車的,給予當事人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並按每輛車不低於500元的標准責令退賠車輛使用費。
5、將本單位公車借給他人辦理婚事的,由單位領導或車輛管理人員批准借出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交納與借用者同等數額的車輛使用費,同時追究單位領導和車輛管理人員的責任。
6、婚事租借車輛超過6輛且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當事人黨內警告處分。
7、婚喪事搞封建迷信活動的,給予當事人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加重處分。
8、違反本規定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比照上述條款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4、國家工作人員辦理婚禮的規定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防止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大操大辦、借機斂財,根據《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市紀委《關於規范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辦理婚喪喜慶事宜的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顫腔則所稱黨員包括中共黨員、預備黨員;國家工作人員包括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從事公務活動的工作人員(含已退出現職但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
第三條 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辦理婚喪喜慶事宜要堅持尚儉戒奢、艱苦樸素、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
第四條 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不得辦理除婚喪喜慶事宜以外的訂婚、滿月、生日、喬遷、升學等喜慶事宜。確需辦理的,邀請參加人員不得超出近親屬范圍(包括配偶、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和近姻親)。
第五條 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在參加非親戚關系人員辦理的婚喪喜慶事宜時,所隨禮金不得超過300元。
第六條 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在參加婚喪喜慶事宜時,要嚴格執行禁止工作日午間飲酒的規定。
第七條 辦理婚喪喜慶事宜實行報批制度,主動接受組織和群眾監督。同一家庭中因同一事宜多人適用本細則,由職務最高的人員提請報批。
全縣各單位所有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在辦理婚喪喜慶事宜時,一律實行報批制度。辦理婚喪喜慶事宜的,應當提前7個工作日向相應的紀檢監察機關報批,說明操辦事宜、時間、地點、邀請人數及范圍等情況,承諾遵守相關紀律。各單位主要領導要對本單位人員的審報事宜審核簽字,嚴格落實領導責任。辦理婚喪情況報告、禮單復印件、菜品清單復印件、結算清單復印件,事後5日內以書面形式報送相應紀檢監察機關備案,備案資料經查弄虛作假者,依紀依規頂格處理。
辦理喪葬喜慶事宜因特殊情況時間緊急來不及報備的,需事前向縣紀委監委口頭報告,事後5日內填寫《辦理婚喪喜慶事宜審報表》《辦理婚喪喜慶事宜申批表》補辦手續,並附書面報告說明不能及時報備原因。
縣管幹部辦理婚喪喜慶事宜向縣紀委監委報批;縣直單位一般黨員幹部職工向本單位派駐紀檢監察組報批,各派駐紀檢監察組每月匯總一次,匯總數據及時報縣紀委監委黨風政風監督室備查;各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賣洞禪)一般黨員幹部向本鄉鎮(街道)紀(工)委報批。
縣紀委監委將結合事前報批承諾情況、事中檢查情況、事後報告情況,以及舉報情況,採取多種形式進行抽查。
第八條
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辦理婚喪喜慶事宜,要嚴格控制辦理規模,宴請人數原則不超200人(20桌),婚嫁雙方同城合辦婚宴的,宴請人數原則不超300人(30桌),確有特殊原因需要增加人數的,須在審批時附書面說明,經縣紀委監委批准後方可辦理。宴席餐標每桌不超1200元。用煙原則不超300元/條,用酒原則不超300元/瓶。
第九條 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辦理婚喪喜慶事宜要嚴格執行「十個嚴禁」。
1.嚴禁以分批次、多地點等方式變相突破規定的規模和數量;
2.嚴禁以收多記少、更改禮金簿、暗設禮賬等方式變相收受禮金;
3.嚴禁動用公車、公物、公款和以單位名義贈送紅包禮金;
4.嚴禁利用單位名義及辦公電話亂發通知;
5.嚴禁在婚喪事宜中,違反規定在街道上燃放煙花爆竹、灑路燈、設彩門等影響公共安全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6.嚴禁邀請管理服務對象參加;
7.嚴禁在本單位或與自己工作有關的單位報銷或變相報銷費用;
8.嚴禁影響正常公務活動和單位正常工作秩序;
9.嚴禁搞有損社會公德的庸俗活動和封建迷信活動,黨員、幹部應當帶頭文明治喪,簡辦喪事;
10.嚴禁鋪張浪費、大操大辦、借機斂財。
第十條 黨員和國家工作人中塵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組織調查核實。
(一)收到舉報的;
(二)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本細則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的;
(三)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的。
第十一條 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辦理婚喪喜慶事宜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申報、不如實報告的,視情節給予誡勉談話、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既不報告、又違反規定的,從嚴從重處理。
第十二條
各單位黨組織要擔負起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加強對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教育、監督、管理。紀檢監察機關要強化監督執紀問責,加強對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辦理婚喪喜慶事宜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實行「一案雙查」,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追究領導責任、黨組織責任。
第十三條 各單位要通過各種形式,組織本單位全體幹部認真學習宣傳本細則,並貫徹執行。
第十四條 農村黨員幹部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十五條 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依據本細則具體指導各村完善村規民約,倡導喜事新辦,喪事簡辦。
第十六條 本細則由中共子洲縣紀委、子洲縣監察委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規定與本細則規定不一致的,以本細則規定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