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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產假多少天

發布時間: 2023-06-18 18:11:54

1、國家規定婚假有多少天

國家婚假2022年新規定:
1、按法定結婚年齡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的,不再享受晚婚假獎勵,只有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者枝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緩嫌絕享受擾姿法定婚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一條
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
職工探親假期是多少
1、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2、中國婚假多少天2022規定

一、關於婚假的一些規定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不再享受晚婚假獎勵,只有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異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周六、周日)和法定假(法定節假日)。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婚假,是指勞動者本人結婚依法享受的假期。婚假是勞動者結婚時給予的假期,並由用人單位如數支付工資,這是對勞動者的精神撫慰,體現了政府對勞動者的福利政策,也是對其權益的保護,對於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具有重要意義。
二、婚假有效期以及多久內休完
1、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婚假的有效期,即沒有規定婚假必須在登記領取結婚證之後多長時間內休完。
2、對於婚假的有效期,不同的公司會有不同的規章制度來約定婚假的有效期,有的是登記領取結婚證之後三個月內休完,有的是半年內,有的是一年等,在有效期內未休完婚假的,視為自動放棄該福利。
3、婚假應當—次性休完,不可單獨分開使用。
三、各地婚假一覽表2022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擬取消晚晚婚)
上海:婚假10天(已取消晚婚假)
天津: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重慶:婚假5天+晚婚假10工作日
安徽:婚假3天(已取消 婚假)
福建:婚假15天(已取消晚婚假)甘肅:晚婚的婚假=30天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廣東: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廣西: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湖北:婚假3天(已取消 婚假)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貴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黑龍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對企業單位工人職員在加班加點、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間工資待遇的意見》二、關於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3.為了照顧我國舊有習慣,不論工人職員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不包括在上述第2項事假之內);超過三個工作日以上的,其超過天數,不發給工資。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十六條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條 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八條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晚婚的職工,增加婚假十個工作日;晚育的婦女,增加產假二十個工作日。增加的婚假、產假視為工作時間。晚婚、晚育的職工,所在單位可給予一次性獎勵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並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產假期滿後可連續休假至子女一周歲止,休假期間的月工資按不低於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
晚育者產假期間,男方所在單位應給護理假七個工作日,護理假視為工作時間。
《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九條 男25周歲、女23周歲登記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滿24周歲初次生育為晚育。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予晚婚、晚育的職工以下獎勵: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長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產婦,延長產假30天;
(三)在產假期間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延長產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20天。
職工在前款規定的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
農民以及城市無用工單位的人員晚婚晚育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一條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條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產假延長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顧假為十五日。婚假、產假、照顧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升。
《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五條 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晚婚後生育或者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實行晚婚、晚育的夫妻雙方,享受下列優待:
(一)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其婚假為30天;實行晚育的,其產假為105天,並給男方護理假15天。
(二)農村居民實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雙方兩年本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勞務。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給予適當照顧。
法定婚假根據有關規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九條 男25周歲、女23周歲以上初婚的職工,除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職工在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產假14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20天;對晚婚晚育者,婚假、產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不影響其應享受的福利及評獎評優。
《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方增加產假3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7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90天;接受節育手術的,按照規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規定假期間的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考勤、考核和晉級、晉職、提薪。
農民晚婚的,免除夫妻雙方1年的農村義務工;晚育的,免除產婦1年的農村義務工。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八條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延長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延長產假六十天,並給予配偶護理假十五天。延長婚、產假期間,享受正常婚、產假待遇。
《黑龍江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四條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資照發。
女職工享受產假一百八十日,不影響聘任、工資調整、職級晉升,假期待遇按照《黑龍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執行;男職工享受護理假十五日,特殊情況可以參照醫療單位意見適當延長,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
《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增加的產假和護理假視為出勤。
農村居民晚育的,減免本人當年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資金;城鎮無業居民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
《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八條 實行晚婚晚育的職工,按照下列規定給予獎勵或者福利待遇:
(一)晚婚的職工,憑《結婚證》增加婚假十二天;
(二)晚育的女職工,憑《生殖保健服務證》增加產假三十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七天;
(三)農村村民憑《結婚證》或者《生殖保健服務證》,享受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待遇;
(四)本條前三項以外的人員,憑《結婚證》或者《生殖保健服務證》,享受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待遇。
晚婚晚育的職工,在享受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按其正常工作對待,工資、獎金照發,其他福利待遇不變。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 對晚婚的,延長婚假十天。夫妻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對晚育的,延長女方產假三十天,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
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不影響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
農村居民及城鎮無業人員晚婚、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
《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產假30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10日。假期工資和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農民實行晚婚晚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村民委員會優先安排宅基地。
本條例所稱晚婚,指男方年滿25周歲,女方年滿23周歲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婦女年滿24周歲生育第一胎。
《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 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初次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滿23周歲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職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產假增加60日,男方護理假為15日。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農村村民晚婚、晚育的,應當給予相應待遇。
《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二條 公民比法定婚齡推遲三年以上初婚者為晚婚。已婚婦女比法定婚齡推遲四年以上初育者為晚育。
將第四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九條,修改為:「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再增加產假六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待遇不變。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條
(二)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增加產假四十天,並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工資、資金照發。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親假外,另外給予男方護理假三十天,享受探親假待遇;」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產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內工資、獎金照發。農民夫妻晚婚、晚育的免去當年的無報酬農村用工。
《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企業事業組織從業人員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婦女增加產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護假。公民接受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
增加的婚假、產假、計劃生育假以及看護假期間按出全勤發工資,不影響調資、晉級、福利待遇和評獎。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 男女雙方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農民、城鎮失業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給予適當獎勵,並提供優先優惠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二條 符合晚婚規定的,享受婚假1個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符合晚育規定的,女方享受產假4個月,男方享受護理假15日;產假期間採取長效節育措施的,享受產假6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
夫妻一方或雙方為農業人口,實行晚婚或晚育的,免去一方或雙方1年的集體義務工。
《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六條 男二十五周歲以上、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二十四周歲以上的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
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接出勤對待,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所在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生育津貼。
職工達到晚婚年齡而未婚的,在參加集資建房和分配住房時,與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
農民和城鎮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表彰和獎勵。
《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六條 男二十五周歲以上、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二十四周歲以上的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
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接出勤對待,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所在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生育津貼。
職工達到晚婚年齡而未婚的,在參加集資建房和分配住房時,與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
農民和城鎮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表彰和獎勵。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職工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0天產假,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
農牧民晚婚、晚育的,減免夫妻雙方一年的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勞務,或者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相應獎勵。
《雲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二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登記結婚的,在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休假外,女方延長生育假60天,男方給予護理假30天。
《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六條 晚婚晚育的,應當給予獎勵和照顧。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護理假,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
《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男性25周歲、女性23周歲以上初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增加晚婚假10日;已婚女性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增加晚育產假15日。
《西藏自治區計劃生育暫行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女職工(包括合同工)實行晚婚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給予延長產假優待;幹部、職工實行晚婚者增加婚假一周,一方晚婚一方享受。

3、產假婚假國家規定

法律主觀:

1、國家法定的產假天數為98天,全面二孩政策落地至今,全國有25省份陸續將產假延長至128天至158天,廣東、甘肅、黑龍江、海南及河南產假接近半年,西北甚至可休1年。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2、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配汪》第五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暫行鄭吵規定》第十一條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一喊賣侍、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4、國家規定婚假有幾天?

各地計劃生育條例婚假統計:(2018年3月9日更新)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擬取消晚晚婚)

上海:婚假10天(已取消晚婚假)

天津: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重慶:婚假5天+晚婚假10工作日

安徽: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福建:婚假15天(已取消晚婚假)

甘肅:晚婚的婚假=30天

等等

國家關於婚假的規定: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不再享受晚婚假獎勵,只有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4)婚假產假多少天擴展資料:

婚假,是指勞動者本人結婚依法享受的假期。婚假是勞動者結婚時給予的假期,並由用人單位如數支付工資,這是對勞動者的精神撫慰,體現了政府對勞動者的福利政策,也是對其權益的保護,對於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具有重要意義。

2016年6月,29個省取消了原有的晚婚假,其中有11個省份刪除了相關晚婚假的條例,與國家法律規定保持一致,僅有三天法定婚假。這些省份包括廣東、湖北、四川、浙江、江西、寧夏、廣西、安徽、湖南、天津、山東。

婚假天數

2015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規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至於生育假如何延長,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等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自2015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修訂後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來,各地相繼開始修訂地方計生條例。據查,至少已有安徽、山西、江西、廣西、廣東、湖北、天津、浙江、寧夏9個省份的新計生條例正式出台。

這9個地方在新規定中均取消了晚婚假,同時對產假和男性陪產、護理假做出一定調整。調整後,山西婚假達30天,安徽、江西等地的產假有158天,廣西和寧夏男性的陪產假延長到25天。

2016年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 [3] 

此外,北京、吉林、遼寧、山東、四川、雲南等地的計生條例修正案草案已在徵求意見或等待省級人大審議通過。

婚假天數

在法律層面沒有規定,只在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層面。[1980]勞總薪字29號規定:婚假1-3天,結婚雙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給予路程假,此文件當時針對國營企業。通常我們都按最長3天計算。

晚婚假天數

全國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有規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長或增加婚假天數(加合關系),也有的直接規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數(包含關系)。具體見《全國各省婚假天數一覽表 》。

注意:晚婚假天數規定應按最新文件

晚婚: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初次結婚

按照1982年《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指示》的規定,按法定結婚年齡推遲3年以上結婚為晚婚;婦女24周歲以上生育的為晚育。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年齡,男子為滿22周歲、女子為滿20周歲。因此晚婚就是在法定婚齡基礎上,男女青年超過法定結婚年齡3年以上初次結婚,即男子年滿25周歲或者女子年滿23周歲結婚的;晚育,就是適當地推遲婚後初育的年齡,即婦女24周歲以上生育子女的。

2016年,各省關於「晚婚假」的存廢也已經塵埃落定。各地對原有的婚假、產假以及陪產假(即男士的護理假)均做出了相關的修改,從出台的規定來看,大多數省份的婚假都是在取消晚婚晚育、規定延長生育假的大原則之下,絕大多數省份的婚假天數是與國家法律規定保持一致的。

29個省取消了原有的晚婚假,其中有11個省份刪除了相關晚婚假的條例,並沒有對婚假再做另外的相關規定,那麼這些省份婚假將與國家法律規定保持一致,僅有三天法定婚假。

這些省份包括廣東、湖北、四川、浙江、江西、寧夏、廣西、安徽、湖南、天津、山東。山西、甘肅保留30天豪華婚假。

5、產假男女雙方各休多少天

以下是部分省市產假標准:
北京市:女性員工享有60天的延長產假(總共158天);男方享受陪產假15天。按法規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滿3周歲前,每年享受5個工作日的育兒假。
上海市:女性員工享受產假158天,男職工享受護理假10天;在孩子滿三歲之前,雙方每年可以享受五天的育兒假。
天津市:女性員工增加產假60天(共158天);男方享受陪產假15天。在子女不滿三歲期間,僱主每年將給予夫妻10天育兒假。
重慶市:女性員工增加產假80天,共計178天,男職工可享受護理假20天。經單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休育兒假至孩子年滿1周歲,或者夫妻雙方在孩子年滿6周歲前每年可休5至10天育兒假。
河南省:女性員工享受3個月獎勵假,最終可能休190天,男方享受30天陪產假。在孩子年滿3歲之前,夫妻雙方每年有10天的育兒假。
廣東省:女性員工的產假從30天延長到80天,總共178天;男方享受陪產假15天。如果孩子不滿一歲,父母每年應享受10天的育兒假。
江蘇省:在享受我國法規產假的基礎上,女性員工產假延長60天(共158天),男方護理假15天。孩子年滿3周歲前,夫妻雙方每年享受10天育兒假。
黑龍江省:女性員工享受產假180天,男員工享受護理假15天。特殊情況下,可根據醫療單位建議適當延長。僱主每年給3歲以下嬰兒的父母10天育兒假。
江西省:女性員工產假增加到188天,男職工護理假從15天增加到30天;在孩子不滿3歲期間,夫妻雙方每年有10天的育兒假。
四川省:除法律法規法規外,夫妻生育子女的,女性員工延長產假60天,男方給予護理假20天。子女不滿三歲的夫婦每年總共享受十天的育兒假,這被視為出勤。
國家規定的婚假和產假有多少天?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不再享受晚婚假獎勵,只有3天法定婚假。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對此做了進一步規定: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6、婚假和產假多少天

法律主觀:

【1】產假98天是國務院總理簽發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的。婚假三天是《關於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通知》的規定。婚假、產假具冊做賣體休假辦法,由各省人大通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各省的產假,婚假在國務院規定上有所增加。有的省還增加產假期間給丈夫的護理假。【2】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根據《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八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女職工,按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生育獎勵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產假十五天。女職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女職工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個月。根據《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六條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根據《關於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通知》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州逗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法律客觀: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胡螞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7、婚假產假國家規定是什麼?

婚假產假國家規定是婚假三天,產假是6個月,但是相關的政策是在不斷的調整當中的,所以後期如何來進行發展是有可能的,比如說目前我們國家已經取消了晚婚晚育的政策,但是給予合法生育的人員延長生育假。
一、婚假產假國家規定是什麼?
      婚假產假國家規定是婚假三天,產假是6個月,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取消晚婚晚育假,同時對合法生育的人群給予延長生育假的獎勵,具體延長多久則由各省自己規定。
      此次《草案》修改了與「全面兩孩」政策不協調的獎勵規定,取消了晚婚晚育假。「《草案》既維護了生育一孩夫妻的利益,也體現了提倡生育兩孩的立法導向。」我省將原來的晚育和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各延長產假30天,合並轉換為延長產假60天,保留了原來男方護理假的規定。
      根據規定,對符合《草案》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以下獎勵: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基礎上,延長產假60天;男方享受10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20天。《草案》還規定,職工在規定的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
      在「全面兩孩」政策落地之後,安徽省的產婦能多少天休產假呢?安徽省衛計委政策法規處相關負責人稱,「國家規定的產假是98天,加上60天的延長產假,我省產婦可以休158天產假,剖腹產等特殊情形將按規定增加產假天數。」
      據介紹,在新條例實施之後,安徽省產婦不論是生育一孩、還是二孩,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60天產假的優待。
二、婚假法律規定是什麼?
      法定婚假為3天,晚婚假取消。
      根據國家和安徽省此前對假期的相關規定,法定婚假為3天,並取消了晚婚假。
      此前政策中規定,男25周歲、女23周歲登記結婚為晚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予晚婚獎勵,晚婚的初婚者,延長婚假20天。此次《草案》困州刪除了有關晚婚假的規定,這意味著,從「全面兩孩」政策落地後,包括晚婚在內的新婚夫妻只能享受3天的婚假。
      奇怪對於還價的規定是婚假的時間是三天,取消了晚婚假。其次,在這彎罩邊我還要給大家提個醒,就是產假在以前是有晚育的鼓勵政策的,但是現在對埋尺鬧於晚育的將會取消這個優惠,意味著他們和普通人一樣享有相同的產假。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可能很多的人對於婚假和產假是比較關注的,主要還是因為這涉及到自身利益,婚假,通常情況下是三天的時間,但是產假的話相對來說比較長,可以達到6個月的時間。

8、法定婚假喪假產假多少天

法律主觀:

在我國男女雙方結婚的,那麼可以享受三天的婚假,如果女方懷孕的,那麼女方可以享受九十八天的產假,男方有陪產假。一、國家法定婚假產假多少天1、產假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頃兆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2、婚假2015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規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備敬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至於生育假如何延長,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等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二、婚假出國申請書怎麼寫1、標題:請假條頂部正中寫標題2、稱渭:首先頂格寫稱謂,即向誰請假,注意應加上其職務,以示尊重。3、請假原因:第二行空兩格開始寫正文,說明請假事由是婚假申請郵件,並註明請假的類別,如病假、事假、婚假、產假、喪假、年假、工傷假等等。4、請假起止時間:X月X日至X日,共X天。5、請求批准:如「請批准」、「特此請假、懇望批准!」6、祝頌語:如:「此致敬禮」7、請假人簽名:請假條可以列印,但簽字一定要手簽。簽名要右側對齊。8、請假時間:在簽名下面,寫上請假條書寫的日期。三、產假期間工資如何發放第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第二,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第三,產假,領生育津貼產假包括:98天+30~60天(各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延長生育假)+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並不相等,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簡單說來就是:1、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准,下同)高於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就OK,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2、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於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後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第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需要注意的是,各個省的計劃生育條例已經取消了晚育假,並延長了產假,各省產假增加的天數30-60天不等,具體產假的天數大家咨詢當地計生部門或者查詢地區計劃生育條例。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工資按照員雀滾租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婚假一般為三天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等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法律客觀: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一條 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勞動法》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9、勞動法規定的婚假和產假是多少天

法律主觀:

勞動法第四章第五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汪鉛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新勞動法婚假規定就這一條,所謂法定,就根據根據《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 1、按 法定結婚年齡 (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賣游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一、婚假: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中陵銷(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產假 按照國家和省市相關政策規定: 1、《勞動法》規定的基本產假98天產假。 2、符合晚育條件,除基本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3、實行純母乳喂養的女職工增加一個月產假。 正常產假98天+晚育獎勵產假30天+難產假15天,一般生一個小孩的且是晚育和難產的,也就是143天了。

法律客觀: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一條 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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