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農村戶口遷戶口政策
1、遷入東莞戶口需要什麼條件
東莞市遷戶口的條件是公民必須在東莞市內有購買房屋。東莞市戶籍居民在市內購買商品房且居住其中的房主及其直系親屬可申請辦理市內搬遷入戶。
戶口遷移,是中國戶口登記制度實行在常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公民常住地發生變化以後,應將戶口遷移到現住地,即進行戶口遷移。我國戶口遷移政策內容十分廣泛,涵蓋了幹部、職工及其家屬、學生、軍人及其家屬等各類群體。
東莞市遷戶口的辦理材料
1.申請入戶報告;
2.申請人及隨遷人員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16周歲以下可不用提供);
3.《房產證》,未辦理《房產證》的提供已備案的購房合同或三個月內的《房屋產權信息查詢單》;
4.申請人屬已婚(或離婚)的,需提供相應的婚姻登記證件(或婚姻關系法律文書);申請人已生育小孩的,需提供未成年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或《收養證》、《收養公證書》);
5.屬育齡人員的提供遷入地鎮(街)計生部門開具的計劃生育證明;
6.申請人與遷入地村(居)委會簽署的承諾書或遷入地村(居)委會意見。
東莞市遷戶口的辦理流程
(一)市內跨鎮街遷移的
1.申請人持上述證件(及A4紙雙面復印件)和證明材料到入戶地公安分局戶政辦證窗口(莞城、虎門公安分局轄下派出所)申請並填寫《入戶申請審批表》和《東莞市入戶人員信息表》;
2. 經市公安局批准同意辦理後,申請人憑身份證、戶口簿和受理單位簽發的《受理戶政業務登記表》到市公安局辦證大廳戶政窗口領取《准予遷入證明》;
3. 申請人持《准予遷入證明》到遷入地公安分局戶政辦證窗口(莞城、虎門公安分局轄下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
(二)鎮街內遷移或市內遷入石龍和塘廈的
1.申請人持上述證件(及A4紙雙面復印件)和證明材料到入戶地公安分局(莞城、虎門公安分局轄下派出所)戶政辦證窗口申請並填寫《入戶申請審批表》和《東莞市入戶人員信息表》;
2.公安分局批准後在申請窗口辦理入戶手續。
需要遷戶口的公民可以帶上戶口本原件以及身份證原件,到公安機關辦理申請遷移。辦理戶口遷移一般需要本人親自辦理,如果有結婚的公民還需要帶上結婚證辦理。遷移戶口就可以享受當地的優惠政策,也方便將來孩子上學。
外地戶口遷入東莞戶口需要以下條件:
1、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畢業,或具備國民磨空運教育同等學歷的人員及留學回國人員、最近連續3年在本市繳納城鎮社會保險基數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2倍以上的,或者虧斗最近連續3年計稅薪酬收入高於上年同行業中級技術、技能或管理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可以落戶;
2、全國高等院校在校學生,均可遷入本市落戶、最近連續三個納稅年度內累計繳納總額及每年最低繳納額達到本市規定標準的,瞎梁或者連續3年聘用本市員工人數達到規定標準的可以落戶;
3、專業人才落戶和技能人才落戶;
4、依法注冊登記並正常經營的市場主體,其法定代表人、員工和個體經營者可遷入本市落戶;
5、本市戶籍人員,均可申請其直系親屬投靠落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第十五條公民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外的城市暫住三日以上的,以暫住地的戶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離開前申報注銷;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內暫住,或者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外的農村暫住,除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以外,不辦理暫住登記。
2、把戶口遷到東莞需要什麼條件
1,申請人同時滿足東莞市五年社保和五年居住證即可申請入戶,不需要任何學歷前提條件。2,申請條件准入的人才,須同時符合以下基本條件:(一)在我市就業、經商的非本市戶籍人員(不含港澳台人員和外國人)。(二)無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活動,無刑事犯罪記錄。(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3,夫妻其中一方為東莞戶籍,另一方可以選擇投靠入戶。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也可通過投靠入戶方式入戶東莞。4夫妻其中一方為東莞戶籍,生下的小孩可以辦理入戶東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