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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法定婚假2019

發布時間: 2023-06-16 23:55:56

1、各(省)地區法定婚假規定2019總匯

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三條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日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產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實行生育保險制度後參加保險的,按照保險的規定執行。晚婚、晚育期間工資照發,其他福利待遇與國家規定的婚假、產假相同。

農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參照前款規定,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獎勵。”——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重慶:婚假5天+晚婚假10工作日

1、一、職工本人結婚,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給予5天的婚假(不含按規定應享受的晚婚假)。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單位可根據在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企業職工請婚喪假的處理意見的通知》( 渝勞社辦發[2000]24號 )[5]

2、“第二十八條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晚婚的職工,增加婚假十個工作日;晚育的婦女,增加產假二十個工作日。增加的婚假、產假視為工作時間。晚婚、晚育的職工,所在單位可給予一次性獎勵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並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產假期滿後可連續休假至子女一周歲止,休假期間的月工資按不低於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

晚育者產假期間,男方所在單位應給護理假七個工作日,護理假視為工作時間。”——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5年9月29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

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九條 男25周歲、女23周歲登記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滿24周歲初次生育為晚育。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予晚婚、晚育的職工以下獎勵: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長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產婦,延長產假30天;

(三)在產假期間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延長產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20天。

職工在前款規定的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

農民以及城市無用工單位的人員晚婚晚育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改)

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第三十八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晚婚的,婚假為十五日;晚育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產假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顧假為七日至十日。婚假、產假、照顧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升。”——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訂)

甘肅:晚婚的婚假=30天

“第二十五條 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晚婚後生育或者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實行晚婚、晚育的夫妻雙方,享受下列優待:

(一)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其婚假為30天;實行晚育的,其產假為105天,並給男方護理假15天。

(二)農村居民實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雙方兩年本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勞務。”——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修正)。

廣東: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五條 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日。城鎮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可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將自1月1日起施行)

廣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二十九條 男25周歲、女23周歲以上初婚的職工,除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職工在24 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產假14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20天;對晚婚晚育者,婚假、產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不影響其應享受的福利及評獎評優。”——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6月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正)

貴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五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方增加產假3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7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90天;接受節育手術的,按照規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規定假期間的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考勤、考核和晉級、晉職、提薪。

農民晚婚的,免除夫妻雙方1年的農村義務工;晚育的,免除產婦1年的農村義務工。”——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9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

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二條 公民晚婚晚育,應當獲得獎勵。

按法定結婚年齡推遲三年以上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第一次生育的為晚育。實行晚婚的,獎勵婚假十五天;實行晚育的,獎勵產假四十五天,並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獎勵婚、產假期間,享受正常婚、產假待遇。”——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公民晚婚晚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給予適當照顧。”——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六條 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資照發。

職工晚育的,女職工產假可以延長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資照發,不影響聘任、工資調整、職級晉升;男職工享受護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況可以參照醫療單位意見適當延長,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10月18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湖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七條 晚婚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婦女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並給予其配偶10天護理假;婚假、產假和護理假視同出勤,工資、獎金照發。接受節育手術的,其工作單位應當憑節育手術證明,按有關規定給予假期,並發給假期期間的工資、獎金。”。”——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二十四條 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增加的產假和護理假視為出勤。

農村居民晚育的,減免本人當年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資金;城鎮無業居民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正)

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四十八條 實行晚婚晚育的職工,按照下列規定給予獎勵或者福利待遇:

(一)晚婚的職工,憑《結婚證》增加婚假十二天;

(二)晚育的女職工,憑《生殖保健服務證》增加產假三十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七天;

(三)農村村民憑《結婚證》或者《生殖保健服務證》,享受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待遇;

(四)本條前三項以外的人員,憑《結婚證》或者《生殖保健服務證》,享受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待遇。

晚婚晚育的職工,在享受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按其正常工作對待,工資、獎金照發,其他福利待遇不變。”——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改)

江蘇: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條 對晚婚的,延長婚假十天。夫妻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對晚育的,延長女方產假三十天,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

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不影響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

農村居民及城鎮無業人員晚婚、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6月17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

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產假30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10日。假期工資和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農民實行晚婚晚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村民委員會優先安排宅基地。

本條例所稱晚婚,指男方年滿25周歲,女方年滿23周歲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婦女年滿24周歲生育第一胎。”——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第三次修訂)

遼寧: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2、江西婚假18天包括周六日嗎

包括。根據婚假的國家規定,婚假的請假時間是連續不間斷的假期,包含雙休日的時間。所以如果婚假比較長的,會包含周末。婚假需一次性使用完。除了公司有特別照顧外,依照規定,如周五請婚假,則周一需回公司上班。所以,建議請婚假時避免這樣的請法。
如,晚婚假為10天,那麼10天內必然包含了星期六日,則包含了的周末也算作婚假。婚假第一天或最後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兩個假應當連在一起休;但婚假期間碰到法定休假的,婚假應當包括法定休假,不應予以順延;而且也是包含公休日的。如果晚婚者在城鎮里居住但是沒有工作的,或者是私營企業的老闆,一般由居委會或者鎮政府給予相應的晚婚獎勵。如果晚婚者是私營企業的雇員,老闆也應當給他們婚假,假期時間和在國有企業一樣。
婚假,是指勞動者本人結婚依法享受的假期。婚假是勞動者結婚時給予的假期,並由用人單位如數支付工資,這是對勞動者的精神撫慰,體現了政府對勞動者的福利政策,也是對其權益的保護,對於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具有重要意義。
婚假是領證多長時間後有效
1、在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就可以享受3 天婚假。
2、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不會再享受晚婚的假期,只有3天法定的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外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日假和法定節假日假。
法律依據
《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一條 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結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十五日;增加產假九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三十日;在子女三周歲以下期間,給予夫妻雙方每年各十日育兒假。假期工資和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3、江西婚假18天包括周六日嗎

江西: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一.婚假是否包含法定節假日
1.婚假包括周末和法定節假日。
2.根據《民法典》及《計劃生育法》的規定,國家法定婚假如下:國家關於婚假的規定
①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②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③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④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⑤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4、江西省婚假多少天2022年新規定

江西省婚假是18天。統一規定的婚假天數是1到3天,但是一般是按照最高天數進行放假的,同時江西省還在統一婚假的基礎上面增加15天,兩者相加,就可以享受18天的婚假。只要是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的,就可以享受18天的婚假,未按照法律的規定領取結婚證的,就無法享受婚假。在婚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發放工資,不得進行剋扣,必須向勞動者發放足額的勞動報酬。

《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一條 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結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十五日;增加產假九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三十日;在子女三周歲以下期間,給予夫妻雙方每年各十日育兒假。假期工資和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5、江西南昌婚假多少天

法律主觀:

結婚 是我們人生當中一件很重要的事情,所以大家都很重視結婚這個事情,結婚時我們是有很多的事情要處理的,為了方便大家處理事情,國家給我們規定了 婚假 ,很多的人不知道 南昌 市婚假是幾天,下面跟著 一起來看看具體規定吧。 一、南昌市明脊婚假是幾天 在南昌市一般婚假是3天的時間。 二、南昌婚姻登記辦理流程 現場辦理 1.申請人通過辦證大廳窗口(婚姻登記處)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2.辦證大廳接收並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立即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現場頒發《 結寬隱婚證 》。 3.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辦證大廳應當向申請人發放《不予受理決定書》。 網上預約 1.申請人先在網上預約,在預約的時間到達預約的地點,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2.辦證大廳接收並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立即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現場頒發《結婚證》。 3.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辦證大廳應當向申請人發放《不激巧滲予受理決定書》。 以上就是今天幫助大家整理的相關方面的知識,在南昌一般我們可以享受3天的假期,現在很多地方的婚假都是3天的時間,大家結婚時,應該先去辦理結婚證,這樣才會證明我們是結婚。如果大家還有其他的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到進行咨詢,專業的律師會幫助大家解決問題的。

6、江西婚假18天什麼時候執行

法律分析:江西婚假18天2021年9月29日執行。1、按法定結婚年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結婚的,享有3天婚假。2、符合晚婚年齡,男25周歲,女23周歲結婚的,課享受15天婚假(含3天法定婚假)。3、晚婚的軍隊人員,除享有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即最多可享有22天的婚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條例和辦法中都有對晚婚晚育者進行獎勵優待的具體規定。國家規定的基本婚假一般為3天,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在此之外都又規定了晚婚獎勵假,時間有長有短。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重慶:婚假5天+晚婚假10天=15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7、2019年晚婚假多少天,政策有啥新變化

勞動法 對婚假的規定

新勞動法第四章第五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新勞動法婚假規定就這一條,所謂法定,根據《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全國各地晚婚假一覽表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重慶:婚假3天+晚婚假10工作日

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甘肅:晚婚的婚假=30天

廣東: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廣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貴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黑龍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湖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江蘇: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遼寧: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內蒙古: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寧夏: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山東: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

山西:晚婚的婚假=1個月

陝西: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四川: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新疆: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雲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浙江: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中國人民解放軍: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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