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婚假喪假探親假病事假
1、新勞動法關於年假、婚假、事假、病假、喪假、產假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現行政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勞動者的休假日主要有:
一、法定節假日
根據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2007年修訂)》規定,我國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共11天:(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帶薪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病假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四、探親假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國發[1981]36號)規定,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享受探親假待遇。職工探親假期: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目前國家還沒有對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他非公有制企業職工的探親假作出具體規定。
五、婚假和喪假
《勞動法》沒有對職工婚假、喪假作出具體規定。
原勞動部曾於1959年6月1日發布(59)中勞薪字第67號「通知」規定:企業單位的職工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
此後,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於1980年2月20日發布《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80]勞總薪字29號[80]財企字41號)規定: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雙方晚婚的,婚假延長到15日。
但目前全國層面還沒有對非國有企業職工婚假作出具體規定;各地規定情況不一: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
六、女職工產假
根據《勞動法》及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任何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均享有產假,假期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42天產假。
七、事假
員工因個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請假的可以請事假,事假為無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時為計算單位。
除了國家統一規定的產假外,各地一般都規定了獎勵產假,各地獎勵產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准給予獎勵。
2、休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病事假分別有多少天
第一來,年休假根據工作年源限確定休假天數,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二,婚喪假為三天,異地結婚或者處理喪事的,可以給予路程假,但是不能超過10天。
第三,已婚職工探望配偶的探親假為30天(一年一次)。探望父母的為20天(四年一次)。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為20天,(一年一次)。
第四,產假為98天,其中產前假為15天。但是各省市規定有所不同,以當地規定為准。
第五,病假沒有規定天數,因病情確定,需要休息就可以休息,但是不能超過醫療期,而醫療期的確定,是根據工作年限確定的。
第六,事假是沒有工資的,職工因為私事需要請假就可以事假,由單位領導批准就可以,沒有規定限制天數。但是事假會影響單位工作,也會影響個人收入,單位會做出規定,限制事假的天數,具體根據單位的規定為准。
3、國家對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是如何規定的
國家對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相關規定:
1、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提到晚育可延長婚假:「第二十五條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社會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 女職工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0天產假;給予男芳護理假15天 ?? 婚假 、產假 、護理假期間;工資
、獎金照發 ;農牧民晚婚 、晚育的;減免夫妻雙芳一年的集體生產 、公益事業所籌勞務;或者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相應獎勵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員工休喪假的具體操作可參考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之法律規定:
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二、職工結婚時雙方
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三、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3、《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4條規定探親假期分為以下幾種:
(1)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30天。
(2)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20天,也可根據實際情況,2年給假一次,45天。
(3)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20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5條規定,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准工資發給工資。第6條規定,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准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新疆執行的 探親假期規定:第三條 探親假期: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准假,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
十五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過去,按規定可以探望父母,但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滿八年以上沒有探望父母的,不再補算假次,
但在本規定下達後,所在單位準假,可另外增加假期十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4、國家關於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公假及特別假期是怎麼規定的?
一、事假
根據《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請事假應按月平均計薪天數21.75天來折算扣除工資。
員工的日工資為:月工資÷21.75
員工應被扣除的工資為:日工資×請假天數
員工當月應當領取的工資為:月工資—被扣除工資
當然存在全勤獎、餐補等情形的,應當根據其規章制度的規定及對應的天數進行扣減。
二、病假
《勞動法》第四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
(四)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
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上浮5%。經濟效益差,難以達到上述標準的企業,經本企業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可以適當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各個檔次標準的5%。如情況特殊超過5%的,應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
三、婚假
關於婚假的時長,各省份規定不一,具體如下:
1、11個省份刪除了相關晚婚假的條例,並沒有對婚假再做另外的相關規定,那麼這些省份婚假將與國家法律規定保持一致,僅有三天法定婚假。這些省份包括廣東、湖北、四川、浙江、江西、寧夏、廣西、安徽、湖南、天津、山東。
2、北京:婚假3天+7天=10天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
「第十六條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3、重慶:婚假5天+晚婚假10工作日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企業職工請婚喪假的處理意見的通知》( 渝勞社辦發[2000]24號 )中規定了若職工本人結婚,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給予5天的婚假(不含按規定應享受的晚婚假)。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單位可根據在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改)
第三十九條 男25周歲、女23周歲登記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滿24周歲初次生育為晚育。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予晚婚、晚育的職工以下獎勵: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長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產婦,延長產假30天;
(三)在產假期間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延長產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20天。
職工在前款規定的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農民以及城市無用工單位的人員晚婚晚育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5、福建:取消晚婚假,婚假=15天
《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
第四十一條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條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產假延長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顧假為十五日。婚假、產假、照顧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升。
6、甘肅:晚婚的婚假=30天
《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修正)
第二十五條 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晚婚後生育或者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實行晚婚、晚育的夫妻雙方,享受下列優待:
(一)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其婚假為30天;實行晚育的,其產假為105天,並給男方護理假15天。
(二)農村居民實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雙方兩年本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勞務。
一般婚假和喪假沒有明文規定,可以參照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地方的《計劃生育與人口政策》中對晚婚的一般有延長假期,具體天數各地不一。
7、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年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給予適當照顧。
8、廣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6月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正)
第二十九條 男25周歲、女23周歲以上初婚的職工,除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職工在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產假14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20天;
對晚婚晚育者,婚假、產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不影響其應享受的福利及評獎評優。
9、貴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9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
第五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方增加產假3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7天;
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90天;接受節育手術的,按照規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規定假期間的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考勤、考核和晉級、晉職、提薪。
農民晚婚的,免除夫妻雙方1年的農村義務工;晚育的,免除產婦1年的農村義務工。
10、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三十二條 公民晚婚晚育,應當獲得獎勵。按法定結婚年齡推遲三年以上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第一次生育的為晚育。實行晚婚的,獎勵婚假十五天;實行晚育的,獎勵產假四十五天,並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獎勵婚、產假期間,享受正常婚、產假待遇。
公民晚婚晚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給予適當照顧。
11、 黑龍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10月18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四十六條 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資照發。職工晚育的,女職工產假可以延長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資照發,不影響聘任、工資調整、職級晉升;男職工享受護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況可以參照醫療單位意見適當延長,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
12、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正)
第二十四條 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增加的產假和護理假視為出勤。
農村居民晚育的,減免本人當年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資金;城鎮無業居民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
13、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改)
第四十八條 實行晚婚晚育的職工,按照下列規定給予獎勵或者福利待遇:
(一)晚婚的職工,憑《結婚證》增加婚假十二天;
(二)晚育的女職工,憑《生殖保健服務證》增加產假三十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七天;
(三)農村村民憑《結婚證》或者《生殖保健服務證》,享受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待遇;
(四)本條前三項以外的人員,憑《結婚證》或者《生殖保健服務證》,享受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待遇。
晚婚晚育的職工,在享受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按其正常工作對待,工資、獎金照發,其他福利待遇不變。
14、江蘇: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6月17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第三十條 對晚婚的,延長婚假十天。夫妻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對晚育的,延長女方產假三十天,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
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不影響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
農村居民及城鎮無業人員晚婚、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
15、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第三次修訂)
第四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產假30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10日。假期工資和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農民實行晚婚晚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村民委員會優先安排宅基地。
本條例所稱晚婚,指男方年滿25周歲,女方年滿23周歲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婦女年滿24周歲生育第一胎。
16、遼寧: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6年1月13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
第三十條 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初次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滿23周歲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職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產假增加60日,男方護理假為15日。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農村村民晚婚、晚育的,應當給予相應待遇。
17、內蒙古: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
第四十二條 公民比法定婚齡推遲三年以上初婚者為晚婚。已婚婦女比法定婚齡推遲四年以上初育者為晚育。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產假三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十日。對晚婚晚育者還可以給予其他形式的獎勵。
18、寧夏: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11月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
第三十一條(二)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增加產假四十天,並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工資、資金照發。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親假外,另外給予男方護理假三十天,享受探親假待遇;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產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內工資、獎金照發。農民夫妻晚婚、晚育的免去當年的無報酬農村用工。
19、青海: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0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企業事業組織從業人員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婦女增加產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護假。公民接受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增加的婚假、產假、計劃生育假以及看護假期間按出全勤發工資,不影響調資、晉級、福利待遇和評獎。
20、山東: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
《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0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三十條 男女雙方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農民、城鎮失業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給予適當獎勵,並提供優先優惠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21、山西:晚婚的婚假=1個月
《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正)
第四十二條 符合晚婚規定的,享受婚假1個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符合晚育規定的,女方享受產假4個月,男方享受護理假15日;產假期間採取長效節育措施的,享受產假6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
夫妻一方或雙方為農業人口,實行晚婚或晚育的,免去一方或雙方1年的集體義務工。
22、陝西: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正)第四十六條 男二十五周歲以上、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二十四周歲以上的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
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接出勤對待,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所在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生育津貼。
職工達到晚婚年齡而未婚的,在參加集資建房和分配住房時,與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農民和城鎮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表彰和獎勵。
23、四川: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正)第三十二條 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婦女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獎金照發。
農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層人民政府可予以適當獎勵。
24、新疆: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6年5月2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正)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職工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0天產假,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
農牧民晚婚、晚育的,減免夫妻雙方一年的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勞務,或者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相應獎勵。
25、雲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雲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7月25日雲南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第二十六條 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記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晚婚的,在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給予女方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護理假七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給予女方增加產假十五天。
26、浙江: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正)第三十六條 晚婚晚育的,應當給予獎勵和照顧。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護理假,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
27、中國人民解放軍: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中國人民解放軍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八條 晚婚的軍隊人員,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夫妻雙方同為軍隊人員,雙方達到晚婚年齡的,雙方享受晚婚假;一方達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為地方人員的,按照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28、海南: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男性25周歲、女性23周歲以上初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增加晚婚假10日;已婚女性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增加晚育產假15日。」——《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9、西藏:婚假3天+晚婚假7天
《西藏自治區計劃生育暫行管理辦法(試行)》(藏計育字[1992] 第06號)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女職工(包括合同工)實行晚婚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給予延長產假優待;幹部、職工實行晚婚者增加婚假一周,一方晚婚一方享受。
四、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五、公假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在工作時間請假去參加的法定活動,經申請批准,在此期間不扣薪水。
1、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其中,1月1日(星期四、新年)為法定節假日,1月3日(星期六)為公休日。1月4日(星期日)公休日調至1月2日(星期五)。1月4日(星期日)上班。
2、春節:除夕到初六放假,共7天。
3、清明節:4月4日至6日放假,共3天。其中,4月4日(星期六、農歷清明當日)為法定節假日,4月5日(星期日)照常公休。4月4日(星期六)公休日調至4月6日(星期一)。
4、勞動節:5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其中,5月1日(星期五、「五一」國際勞動節)為法定節假日,5月2日(星期六)、5月3日(星期日)照常公休。
5、端午節:5月28日至30日放假,共3天。其中,5月28日(星期四、農歷端午當日)為法定節假日,5月30日(星期六)照常公休;5月31日(星期日)公休日調至5月29日(星期五);5月31日(星期日)上班。
6、國慶節、中秋節:10月1日至8日放假,共8天。
其中,10月1日(星期四)、10月2日(星期五)、10月3日(星期六)為國慶節法定節假日,10月4日(星期日)照常公休;
10月3日(星期六)公休日及中秋節分別調至10月5日(星期一)、10月6日(星期二),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公休日調至10月7日(星期三)、10月8日(星期四)。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
六、帶薪年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六條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4)關於婚假喪假探親假病事假擴展資料
一、《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二、晚婚假期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年齡,男子為滿22周歲、女子為滿20周歲。因此晚婚就是在法定婚齡基礎上,男女青年超過法定結婚年齡3年以上初次結婚,即男子年滿25周歲或者女子年滿23周歲結婚的;晚育,就是適當地推遲婚後初育的年齡,即婦女24周歲以上生育子女的。
目前部分省市刪除了晚婚假期,只有三天的婚假,沒有晚婚假期了。
5、婚假喪假產假國家規定
法律分析:我國法律明文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帶薪休假的權利。一、婚假:婚假是指勞動者本人結婚依法享受的假期。①法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員工,可享受3天婚假。②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初次結婚的員工,可享受15天晚婚假。③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的,可視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④再婚的員工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二、產假: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①女員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假前可以休假15天。②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③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④女員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⑤產假為連續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一條 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三條 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6、國家對請假(事假、病假、婚假及產假等)有什麼規定
勞動者享有哪些休假日
2007-12-28
根據現行政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勞動者的休假日主要有:
一、法定節假日
根據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2007年修訂)》規定,我國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共11天:(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帶薪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病假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四、探親假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國發[1981]36號)規定,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享受探親假待遇。職工探親假期: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目前國家還沒有對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他非公有制企業職工的探親假作出具體規定。
五、婚假和喪假
《勞動法》沒有對職工婚假、喪假作出具體規定。
原勞動部曾於1959年6月1日發布(59)中勞薪字第67號「通知」規定:企業單位的職工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
此後,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於1980年2月20日發布《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80]勞總薪字29號[80]財企字41號)規定: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雙方晚婚的,婚假延長到15日。
但目前全國層面還沒有對非國有企業職工婚假作出具體規定;各地規定情況不一: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
六、女職工產假
根據《勞動法》及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任何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均享有產假,假期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42天產假。
七、事假
員工因個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請假的可以請事假,事假為無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時為計算單位。
員工請事假每天的扣薪標準是:月基本工資/20.92天;員工請事假每小時的扣薪標準是:月基本工資/20.92天/8小時。
除了國家統一規定的產假外,各地一般都規定了獎勵產假,各地獎勵產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准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