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沒遷戶口我能立戶嘛
1、原房東不遷戶口我可以落戶嗎
若原戶主遲遲不願遷出戶口,可以通過以下方法解決:
1、買方憑產權證和房屋買賣合同,到派出所申請遷入戶口;然後將戶口簿上的戶主直接更換為買方;而原業主的戶籍仍然保留,但不再是戶主,變成掛靠戶。
2、原業主憑戶口簿和房屋買賣合同,申請將戶口遷到社區集體戶上。但是這需要原業主本人配合辦理,因為目前公安機關還不能強制遷移戶口。
3、根據合同提出違約金補償。賣房人如果無法及時從房屋內的戶口遷出,將導致購房人無法在所購房屋內落戶的情況發生。
因此為了避免類似糾紛出現,可以從以下幾點做好預防:
4、戶籍核查
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並向房地產交易登記管理部門申請過戶登記前,購房者應親自或委託房產中介機構到房屋所在地的警署進行核實。有的出售方承諾沒有戶口,但仍應到警署核實。這樣做除了核實出售方承諾的真實性以外,還可以防止有其他人的戶口仍未遷走。
5、明確戶口遷出時間和違約責任
核實結果表明有戶口的,應在房屋買賣合同中設定戶口遷移條款以及違約責任條款和司法救濟條款。
法律依據:
2、二手房戶口沒有遷出我能遷入嗎
購買二手房房東未遷走戶口,無法遷入新戶口。買二手房房東遷戶口需要根據簽訂的買賣合同進行辦理。按現行政策,遷移戶口必須經過本人同意,不能強制遷走原戶主的戶口,如果合同沒有規定房東要遷出戶口,唯一的辦法就是通過雙方協商的辦法解決。遷移戶口採取的是自願原則,如果原房主不遷移戶口,相關部門是無法干涉的。而且,目前戶口和房屋產權是分開管理的,戶口歸公安機關管轄,產權糾紛才能夠通過法院來處理。目前沒有法律規定賣房者必須遷出戶口,如果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戶口遷出時間、違約情形等,可以以對方違約為由到法院起訴,要求法院認定賣房人違約,並主張損失和違約金。一般二手房交易中,在簽署的《房屋買賣合同》中有對賣方遷戶的明確約定,如果不在約定的時間內辦理戶口遷出,要承擔違約責任,除非事先徵得購房者同意。(1)買方同意賣方不遷出:提前徵得買方同意可以繼續將戶口留在房屋中,但也需要簽署一份買方同意不遷戶的《補充協議》,以免後期出現糾紛。實際生活中,這種情況並不常見;(2)買方不同意賣方不遷戶:這種情況賣方如果不遷出戶口,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就涉及違約了,需要根據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