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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婚假規定2016

發布時間: 2023-06-12 10:31:08

1、山東對晚婚假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現行計劃生育政策鼓勵晚婚,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的初婚為晚婚。如下是我為大家整理的2016山東晚婚晚育婚假最新規定,趕緊一起看看吧!
      山東: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
      男女雙方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談陪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農民、城鎮失業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給予適當獎勵,並提供優先優惠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2016晚婚晚育婚假規定
      按照1982年《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指示》的規定,按法定結婚年齡推遲3年以上結婚為晚婚;婦女24周歲以上生育的為晚育。關於晚婚假的天數,全國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有規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長或增加婚假天數(加合關系),也有的直接規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數余州(包含關系)。今天我要與大家分享的是:2016年晚婚晚育婚假相關規定,具體內容如下,歡迎閱讀!
      2016年計劃生育法草案:晚婚晚育不再延長婚假、生育假
      12月2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中明確,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修正案將於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草案中刪除了對晚婚晚育夫妻、獨生子女父母進行獎勵的規定。也就是說,明年1月1日起,晚婚晚育夫妻將不再有晚婚假、晚育假。法律修改後,自願只生一個孩子的父母也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的相關獎勵。
      事件解讀:
      草案如一石激起千層浪,有人歡喜有人憂。對此,四川省人大代表、市民和企業各有說法。「啥子喃,晚婚晚育假可能就要取消了?為了趕上最後一波長婚假,逼得我要在本月31號前扯證啊!」12月21日,陳女士在朋友圈裡感嘆。在同事的眼裡,陳女士已經結婚了,只是婚假還沒有休。其實她因為戶口簿沒有更新地址,與身份證不符合,所以一直沒有領到結婚證。聽說有可能要取消「20天」的長假福利,她一下子著急起來。
      有點慌
      為20天婚假,她想立馬扯證
      聽聞明年元旦後晚婚假有可能從23天變成3天的消息後,從事媒體公關行業的王小姐坐不住了,「比現在少了20天。」
      王小姐今年26歲,晚婚年齡。幸福的是,她在上周剛剛被男友求婚成功。不開心的是,她突然感覺少了20天婚假,「想馬上扯證。」
      王小姐告訴記者,結婚已經是板上釘釘的事,「家裡父母也同意,只是還沒定下時間。」王女士說,20天的假期是很大的誘惑,小兩口能有充足的時間度蜜月。
      「結婚有很多因素需要考慮,也不能單單為了一個20天的假期而結婚。」當王女士還在糾結,同城的李小姐已經行動,從單位人力資源部核實消息後提出請假申請。
      「人力資源部說只要12月31日前請假,還是批23天假期」原本想把假期留到明年開春的她這下決定不等了。
      不到預產期,准媽媽想請產假
      除了「搶」婚假,也有擔憂產假打折的准媽媽坐不住了。在某事業單位就職的何*如懷孕近9個含毀蠢月了,「如果元旦後請假就沒有晚育假,何不現在提前請?」何*如說,根據她所在單位的規定,晚育假能多出30天。
      不到預產期能請產假嗎?「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何時可以請產假。」四川林志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劉*沙告訴記者,中國孕婦有坐月子習慣,因此習慣性將產假安排在生完孩子之後。但是一般情況下,公司會按照慣例和醫學常識來批准產假。一般情況下,產假在懷孕7個月之後就可以申請了。」
      方女士告訴記者,該單位的一位女職工在離預產期還有1個月時,因為身體不好而請假,是按照病假來處理。「一般情況下,懷孕職工提前半個月或臨近預產期才能請產假。因為中國孕婦有坐月子的習慣,都願意把假期靠後安排。「但是我們沒有明確規定何時可以請產假」。
      晚婚假
      有的單位放23天,有的放10天「我們單位的生育假和婚假很寬松,按照國家規定的放假天數一天都不會少。」成都一家事業單位人力資源部的工作人員方女士告訴記者,該單位批准給員工的晚婚假是23天。「我的婚假只休了10天。」在成都一家民營教育機構當培訓老師的黃女士告訴記者。
      「黃女士公司的做法算是違規。」劉*沙說,按照規定來說,20天是四川省市規定,如果企業違規,事後應當給員工相應的補償。
      咋個調企業人力資源:還沒接到通知怎麼調產假「如果按照草案規定,以後產假要減少1個月的時間。」記者查閱到,根據《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已婚婦女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獎金照發。也就是說,草案的修改意見如果通過,2016年1月1日之後這些屬於晚育媽媽的福利就可能被取消。
      「今年我們單位的一名女職工生孩子請產假,假期從7月31號到次年的1月6號,約150天左右。」成都一家國有企業的人力資源部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目前該企業還沒有接到通知如何調整產假。

2、婚假包含雙休日和法定節假日,法律依據在哪裡?

根據《婚姻法》及《計劃生育法》的規定,婚假應包括周末在內的。婚假雖然也是國家統一規定的,但並不屬於《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中的: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故遇上周末的不用補假的, 所以婚假天數,包括周末的。

法定婚假根據有關規定: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2)山東婚假規定2016擴展資料

不管是國家層面的行政法規還是地方性政府規章,在規定婚假天數時,都以「天」為單位,而非以「工作日」為單位,並且沒有像《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規定的「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這就從側面反映出,婚假天數是按自然日計算,而非按照實際工作日計算。

我們知道,婚假都是基於員工的申請來休的,所以員工完全可以在結婚後,根據公司的制度規定,合理安排休假時間,這樣就可以避免婚假與法定節假日重合的情形。所以在實踐中,一般這樣操作:婚假應當連續休,婚假第一天或者最後一天是法定節假日的,兩個假應當連在一起休;但婚假期間碰到法定節假日的,婚假應當包含雙休日與法定節假日,不應予以順延。

3、最新勞動法規定的婚假是多少天

每個地方時不一樣的哦~~

給你參考一下哈。

北京:婚假3天回+晚婚答假7天=10天
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重慶: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甘肅:晚婚的婚假=30天
廣東: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廣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貴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黑龍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湖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江蘇: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遼寧: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內蒙古: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寧夏: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青海: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山東: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
陝西: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四川: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雲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浙江: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8天

4、國家關於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公假及特別假期是怎麼規定的?

一、事假

根據《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請事假應按月平均計薪天數21.75天來折算扣除工資。

員工的日工資為:月工資÷21.75

員工應被扣除的工資為:日工資×請假天數

員工當月應當領取的工資為:月工資—被扣除工資

當然存在全勤獎、餐補等情形的,應當根據其規章制度的規定及對應的天數進行扣減。

二、病假

《勞動法》第四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

(四)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

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上浮5%。經濟效益差,難以達到上述標準的企業,經本企業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可以適當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各個檔次標準的5%。如情況特殊超過5%的,應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

三、婚假

關於婚假的時長,各省份規定不一,具體如下:

1、11個省份刪除了相關晚婚假的條例,並沒有對婚假再做另外的相關規定,那麼這些省份婚假將與國家法律規定保持一致,僅有三天法定婚假。這些省份包括廣東、湖北、四川、浙江、江西、寧夏、廣西、安徽、湖南、天津、山東。

2、北京:婚假3天+7天=10天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 

「第十六條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3、重慶:婚假5天+晚婚假10工作日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企業職工請婚喪假的處理意見的通知》( 渝勞社辦發[2000]24號 )中規定了若職工本人結婚,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給予5天的婚假(不含按規定應享受的晚婚假)。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單位可根據在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改)

第三十九條 男25周歲、女23周歲登記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滿24周歲初次生育為晚育。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予晚婚、晚育的職工以下獎勵: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長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產婦,延長產假30天;

(三)在產假期間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延長產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20天。

職工在前款規定的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農民以及城市無用工單位的人員晚婚晚育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5、福建:取消晚婚假,婚假=15天

《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

第四十一條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條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產假延長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顧假為十五日。婚假、產假、照顧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升。

6、甘肅:晚婚的婚假=30天

《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修正)

第二十五條 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晚婚後生育或者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實行晚婚、晚育的夫妻雙方,享受下列優待:

(一)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其婚假為30天;實行晚育的,其產假為105天,並給男方護理假15天。

(二)農村居民實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雙方兩年本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勞務。

一般婚假和喪假沒有明文規定,可以參照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地方的《計劃生育與人口政策》中對晚婚的一般有延長假期,具體天數各地不一。

7、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年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給予適當照顧。

8、廣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6月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正)

第二十九條 男25周歲、女23周歲以上初婚的職工,除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職工在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產假14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20天;

對晚婚晚育者,婚假、產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不影響其應享受的福利及評獎評優。

9、貴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9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

第五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方增加產假3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7天;

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90天;接受節育手術的,按照規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規定假期間的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考勤、考核和晉級、晉職、提薪。

農民晚婚的,免除夫妻雙方1年的農村義務工;晚育的,免除產婦1年的農村義務工。

10、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三十二條 公民晚婚晚育,應當獲得獎勵。按法定結婚年齡推遲三年以上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第一次生育的為晚育。實行晚婚的,獎勵婚假十五天;實行晚育的,獎勵產假四十五天,並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獎勵婚、產假期間,享受正常婚、產假待遇。

公民晚婚晚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給予適當照顧。

11、 黑龍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10月18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四十六條 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資照發。職工晚育的,女職工產假可以延長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資照發,不影響聘任、工資調整、職級晉升;男職工享受護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況可以參照醫療單位意見適當延長,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

12、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正)

第二十四條 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增加的產假和護理假視為出勤。

農村居民晚育的,減免本人當年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資金;城鎮無業居民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

13、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改)

第四十八條 實行晚婚晚育的職工,按照下列規定給予獎勵或者福利待遇:

(一)晚婚的職工,憑《結婚證》增加婚假十二天;

(二)晚育的女職工,憑《生殖保健服務證》增加產假三十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七天;

(三)農村村民憑《結婚證》或者《生殖保健服務證》,享受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待遇;

(四)本條前三項以外的人員,憑《結婚證》或者《生殖保健服務證》,享受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待遇。

晚婚晚育的職工,在享受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按其正常工作對待,工資、獎金照發,其他福利待遇不變。

14、江蘇: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6月17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第三十條 對晚婚的,延長婚假十天。夫妻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對晚育的,延長女方產假三十天,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

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不影響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

農村居民及城鎮無業人員晚婚、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

15、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第三次修訂)

第四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產假30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10日。假期工資和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農民實行晚婚晚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村民委員會優先安排宅基地。

本條例所稱晚婚,指男方年滿25周歲,女方年滿23周歲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婦女年滿24周歲生育第一胎。

16、遼寧: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6年1月13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

第三十條 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初次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滿23周歲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職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產假增加60日,男方護理假為15日。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農村村民晚婚、晚育的,應當給予相應待遇。

17、內蒙古: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

第四十二條 公民比法定婚齡推遲三年以上初婚者為晚婚。已婚婦女比法定婚齡推遲四年以上初育者為晚育。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產假三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十日。對晚婚晚育者還可以給予其他形式的獎勵。

18、寧夏: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11月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

第三十一條(二)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增加產假四十天,並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工資、資金照發。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親假外,另外給予男方護理假三十天,享受探親假待遇;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產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內工資、獎金照發。農民夫妻晚婚、晚育的免去當年的無報酬農村用工。

19、青海: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0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企業事業組織從業人員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婦女增加產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護假。公民接受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增加的婚假、產假、計劃生育假以及看護假期間按出全勤發工資,不影響調資、晉級、福利待遇和評獎。

20、山東: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

《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0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三十條 男女雙方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農民、城鎮失業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給予適當獎勵,並提供優先優惠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21、山西:晚婚的婚假=1個月

《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正)

第四十二條 符合晚婚規定的,享受婚假1個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符合晚育規定的,女方享受產假4個月,男方享受護理假15日;產假期間採取長效節育措施的,享受產假6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

夫妻一方或雙方為農業人口,實行晚婚或晚育的,免去一方或雙方1年的集體義務工。

22、陝西: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正)第四十六條 男二十五周歲以上、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二十四周歲以上的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

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接出勤對待,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所在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生育津貼。

職工達到晚婚年齡而未婚的,在參加集資建房和分配住房時,與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農民和城鎮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表彰和獎勵。

23、四川: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正)第三十二條 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婦女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獎金照發。

農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層人民政府可予以適當獎勵。

24、新疆: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6年5月2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正)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職工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0天產假,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

農牧民晚婚、晚育的,減免夫妻雙方一年的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勞務,或者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相應獎勵。

25、雲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雲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7月25日雲南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第二十六條 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記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晚婚的,在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給予女方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護理假七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給予女方增加產假十五天。

26、浙江: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正)第三十六條 晚婚晚育的,應當給予獎勵和照顧。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護理假,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

27、中國人民解放軍: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中國人民解放軍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八條 晚婚的軍隊人員,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夫妻雙方同為軍隊人員,雙方達到晚婚年齡的,雙方享受晚婚假;一方達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為地方人員的,按照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28、海南: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男性25周歲、女性23周歲以上初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增加晚婚假10日;已婚女性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增加晚育產假15日。」——《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9、西藏:婚假3天+晚婚假7天

《西藏自治區計劃生育暫行管理辦法(試行)》(藏計育字[1992] 第06號)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女職工(包括合同工)實行晚婚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給予延長產假優待;幹部、職工實行晚婚者增加婚假一周,一方晚婚一方享受。

四、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五、公假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在工作時間請假去參加的法定活動,經申請批准,在此期間不扣薪水。

1、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其中,1月1日(星期四、新年)為法定節假日,1月3日(星期六)為公休日。1月4日(星期日)公休日調至1月2日(星期五)。1月4日(星期日)上班。

2、春節:除夕到初六放假,共7天。

3、清明節:4月4日至6日放假,共3天。其中,4月4日(星期六、農歷清明當日)為法定節假日,4月5日(星期日)照常公休。4月4日(星期六)公休日調至4月6日(星期一)。

4、勞動節:5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其中,5月1日(星期五、「五一」國際勞動節)為法定節假日,5月2日(星期六)、5月3日(星期日)照常公休。

5、端午節:5月28日至30日放假,共3天。其中,5月28日(星期四、農歷端午當日)為法定節假日,5月30日(星期六)照常公休;5月31日(星期日)公休日調至5月29日(星期五);5月31日(星期日)上班。

6、國慶節、中秋節:10月1日至8日放假,共8天。

其中,10月1日(星期四)、10月2日(星期五)、10月3日(星期六)為國慶節法定節假日,10月4日(星期日)照常公休;

10月3日(星期六)公休日及中秋節分別調至10月5日(星期一)、10月6日(星期二),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公休日調至10月7日(星期三)、10月8日(星期四)。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

六、帶薪年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六條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4)山東婚假規定2016擴展資料

一、《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二、晚婚假期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年齡,男子為滿22周歲、女子為滿20周歲。因此晚婚就是在法定婚齡基礎上,男女青年超過法定結婚年齡3年以上初次結婚,即男子年滿25周歲或者女子年滿23周歲結婚的;晚育,就是適當地推遲婚後初育的年齡,即婦女24周歲以上生育子女的。

目前部分省市刪除了晚婚假期,只有三天的婚假,沒有晚婚假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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