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離婚買房遷戶口
1、我買的房子,可以讓妻子落戶嗎?自己不落
你這種情況是不可以的 因為落戶必須是產權人或者產權人夫妻及一個孩子(共三人)
不過也不是就沒辦法解決的 你可以把產權證夫妻之間更名(因為是夫妻就已經是共有財產了) 更名費非常低 只是手續費大概100元左右 然後還是不可以你妻子單獨落 所以你與她就必須暫時辦理離婚(假離婚 注意有點壞 但沒辦法為了解決問題嗎) 就可以落她了 落完後再復婚就可以了
2、老公不想遷戶口可以假離婚嗎
假離婚的法律風險是很大的,因為假離婚的實質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在此過程中當事人很可能通過製作各種虛假協議或者對自己的財產進行虛假申報,不僅損害債權人、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更是對國家社會經濟秩序造成不應有的傷害。一旦被查處,輕則賠償損失,重則被追究刑事責任。
其實沒有所謂的假離婚,法律上是真離婚,在夫妻雙方看來是"假離婚",但從法律上看,在夫妻雙方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或者離婚裁判文書生效後,原夫妻雙方不再是一個家庭,而是變為兩個獨立的家庭。只要在形式上符合新政的要求,就應享受房產新政關於購買首套房屋的優惠政策,從而達到了規避政策的目的。
一方面,假離婚可能假戲真做,導致家庭的破裂,財產遭受損失。因為夫妻雙方只要履行了離婚的法律程序,離婚便具有法律效力。用於買房的錢等財產在離婚前還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假離婚"之後將變成一方的個人財產,另外一方當事人就難以控制該部分財產。一旦有一方不願意復婚,因離婚而帶來的財產損失將無法挽回。
3、為了獲取買房資格而進行的假結婚或假離婚,有哪些風險?
如今一線城市樓市走高,特別是北上廣深,政府為了穩定商品房交易市場,採取了一些限購措施。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一些人為了能夠獲取買房資格,於是想到了假結婚或者假離婚。
甚至網上流傳這樣的段子:「結婚之前先簽好離婚協議書,雙方蓋好手印。周一登記結婚、周二辦理戶口、周三買房、周四支付假結婚的手續費、周五離婚」。你看,想買房的買房願望實現了,想拿錢的錢也到手了,各取所需呀。
可是事情都會得償所願嗎?假離婚、假結婚過程中簽訂的協議受法律保護嗎?一方反悔不肯履行或者變卦索要巨額補償怎麼辦?假結婚假離婚對個人徵信會有影響嗎?
實際上,不同於刻假章,偽造結婚證或者離婚證件的情況(這種情形是要受到行政處罰或者以偽造國家公文印章罪受到刑事處罰的),只要雙方是通過民政局辦理正式的手續,符合辦理結婚或者離婚的條件,結婚就是結婚,離婚就是離婚,法律上,並不存在「假結婚」或者「假離婚」的說法。但是,現在確實有很多人為了能夠買房等其他動機,利用婚姻登記做交易。出現了很多假結婚的卻離不掉,假離婚的卻弄假成真的現象。
比如就有這樣一對夫妻,結婚十多年,最近二人所在的城市出台限購政策,家庭二套房首付比例提高到了六成。為了再買一套房,丈夫呢,跟妻子提出假離婚,說:「咱先將家裡的房產寫在我名下,你凈身出戶,等購買了房子我們再復婚。」妻子同意了,於是二人去民政局辦理了協議離婚。
等二人辦完離婚手續,房產也過戶了,女方想找男方一起籌款買房,結果竟然被男方拉黑了。後來女方從別人口中得知,男方在一年前已出軌,假離婚原來是他給女方設下的套……女方很憤怒,心想,他背叛我不說,現在還騙我,讓我將房子拱手讓給他,還有沒有天理了?於是一怒之下,將男方告到法院,要求撤銷離婚協議,重新分割財產。
我們知道,一般來說,離婚協議是雙方當初自願當著民政局工作人員面簽的,經備案登記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有些人期望靠簽署私下的補充協議來規避「假離婚」風險,法院不會採納這種二人私下的協議。女方現在必須費很大的勁兒去證明由於男方惡意欺詐,使自己陷入錯誤認識,作出了違背真實意願的處分。而如果單純為了買房協議離婚後不能復婚而請求法院重新分割財產,就更難得到法院支持了。你看,為了買房,拿著婚姻和家庭做賭注,結果卻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接下來我要講一個為買房辦「假結婚」,後來卻離不掉婚的真實案例。80 後男子小徐來自河北保定,在上海做外貿生意多年。由於是個體經營,幾年來他並沒有繳納社保,時至今日居住證積分距離落戶和購房要求還相距甚遠,小徐的老婆也沒有購房資格。眼看女兒到了上學年齡,兩人都琢磨著買套學區房,讓女兒讀個好一點的學校。
通過房產經紀人,他們好不容易相中了一套。可到交定金時,經紀人才知道夫妻兩人都沒有購房資格。經紀人向小徐暗示,可以找一個有本地戶口的人「假結婚」,等買房手續辦好之後再行離婚,但需要支付給其一定好處費,小徐和妻子幾番猶豫,決定接受這個建議。
周小姐是一名 80 後,地地道道的上海人,目前在一家物業公司上班,名下無房且未婚,幾乎滿足小徐的所有要求。周小姐同意以 「假結婚」的方式幫助小徐買房,事成之後啊要收取 6 萬元「勞務費」。為此,雙方簽署了《協議》,約定辦理結婚手續後去買房,其中小徐享有房屋 99% 產權份額,周小姐享有 1% 的產權份額,房子買好後雙方辦理離婚手續,周小姐配合小徐從產權證上除名,小徐分兩筆付給周小姐 6 萬元的「好處費」。
可當房產購買手續完成,小徐要求周小姐按照協議辦理房產證除名並辦理離婚時,周小姐卻提出要更多「好處費」,否則不同意離婚。周小姐在法庭上稱,考慮到小徐的條件和自己的年齡情況及自己又是初婚,她對雙方的婚姻抱有良好的經營願景。男方本無購房資格,是佔用了她首套房 3 成首付 9 折貸款利率的優惠才得以買到。
現在原告小徐購買的房子地理位置優越,幾年之後價格很可能會翻倍。非要離婚的話,小徐應當進行相應賠償。關於賠償數額,周小姐稱婚後購買的房屋登記在雙方二人名下,應為夫妻共有財產,離婚需要均分,自己應取得房子 50.5% 的產權份額。綜合房屋價值及自己的各項損失,周小姐提出了 100 萬元的賠償要求。後來在法院調解下,小徐支付 20 萬元給周小姐,二人才解除婚姻關系。
這個案子雖然以調解方式結案,但是也給我們很多人一個警醒。「假結婚」之前一般會簽署協議,表面看來是一套完美的程序,但背後的風險很大。
第一,對於購房人來說,因為通過這種假結婚方式,購房行為一般發生在婚後,很多地方比如北京,不能以無購房資質一方名義單獨署名房本,必須以夫妻雙方名義購房,這樣房子很有可能演變為夫妻共同財產,若離婚時對方變卦或者以離婚為談判條件,提出分割財產的要求,實際購房人及其家人均有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巨大損失。
第二,結婚容易離婚難。通過訴訟方式離婚也耗費大量時間和精力。
第三,有的人因為顧忌到後期財產損失風險,在房屋買賣合同中途單方毀約,還會遭到出賣方起訴索要違約賠償。在實務中,有很多的這種涉及假離婚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大多數的法院認為,通過假結婚買房或者轉讓房產並沒有達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的地步,所以對於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是予以認可的,因為違約或者一方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那麼將面臨不小的違約責任。
第四,對於假結婚來說,正如我在前面講的,離婚就是真的離,離婚協議是具備法律效力的,而且離婚之後的變數自己也無法控制,因為受騙而將財產拱手讓人讓很多人有苦難言。而即便是復了婚,經過一離一結,已經分割的財產不再是雙方的共同財產,而變成了一方的婚前財產,若是再次離婚,另一方的利益必然受損。
第五,對於假結婚、假離婚過程中提供虛假證件、證明材料的,有可能被列入婚姻登記嚴重失信人「黑名單」。 那麼將來在國家公職人員招錄、成為單位法人、申請貸款、行業評優、申請補貼資金等方面都會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