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能走投靠遷戶口嗎
1、父母投靠子女戶口遷移
父母投靠子女戶口遷移:1、由遷入地派出所戶籍窗口受理申請,在規定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審核審批手續和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決定,作出批准決定的簽發《准遷證》,並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 2、申請人憑《准遷證》到遷出地公安派出所辦理《遷移證》並注銷戶口。 3、遷入地公安分局戶政中隊或派出所戶籍窗口憑《准遷證》和《遷移證》當場辦理入戶手續。提交材料: 1、已按要求填寫的《入戶申請審批表》和申請人書面入戶申請。(均收原件) 2、被投靠人和申請人的《戶口簿》(申請人屬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常住戶口登記卡》)、《居民身份證》,申請人遷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寬運籍證明。(戶籍證明收原件,《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3、被投靠人的《出生醫學證明》(《出生證》),或縣級以上公證機關出具的《親屬關系公證書》,或其他證實雙方關系的原始、權威憑據,或權威機構出具的雙方關系證明。(關系證明收原件,《出生醫學證明》、《出生證》、《親屬關系公證書》及原始、權威憑據等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4、個人《房產證》。《房產證》所登指埋記的產權人為配偶的,應同時提供《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夫妻)關系證明》。(《房產證》、《結婚證》、《婚姻(夫妻)關系證明》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慎逗梁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2、子女上海戶口,父母可以隨遷嗎
【法律分析】
隨遷的戶口只能是結婚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的戶籍不能跟隨遷入上海。有關上海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提出若干實施意見如下:關於子女投靠,外省市人員與本市常住戶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記常住戶口滿5年)依法辦理婚姻登記後,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歲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讀學生,下同),已隨外省市父(母)辦理出生登記,現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戶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戶口所在地(家庭戶,且不因投靠落戶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於市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下同)落戶。原由本市經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現已被批准回滬落戶的人員,其生育的子女從未就業、未婚未育、實際生活基礎長期在本市、年齡不超過25周歲的,可准予在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經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戶的高校畢業生,其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滬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本市常住戶口居民收養外省市小孩,經審核符合《民法典》規定,依法辦理《收養登記證》後隨父(母)在滬共同居住生活滿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養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法律依據】
《上海市公安局關於執行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政策的若干規定》一、關於子女投靠(一)原由本市經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支內、知青人員」),現戶口已回滬落戶的,其子女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回滬落戶:1.本市支內、知青人員本人未生育子女,其戶口回滬落戶前已經依法收養的子女,長期隨養父(母)在本市共同生活、年齡不超過25周歲、未婚、未育、無子女、在外省市未就業的,可以在養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2.本市支內、知青人員生育的子女,因病、因傷或因身體重度殘疾而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父母照顧,與父母長期共同生活,且未婚、未育、無子女、在外省市未就業的,可以在其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