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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天津市婚假

發布時間: 2023-06-04 15:25:50

1、婚假是多少天

法律分析:
婚假,是指勞動者本人結婚依法享受的假期。婚假是勞動者結婚時給予的假期,並由用人單位如數支付工資,這是對勞動者的精神撫慰,體現了政府對勞動者的福利政策,也是對其權益的保護,對於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具有重要意義。婚喪假1-3天,結婚雙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給予路程假我國在法律層面沒有規定,只在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層面。[1980]勞總薪字29號規定:婚假1-3天,結婚雙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給予路程假,此文件當時針對國營企業。通常我們都按最長3天計算。各地計劃生育條例婚假統計: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擬取消晚晚婚)
上海:婚假10天(已取消晚婚假)
天津: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重慶:婚假5天+晚婚假10工作日
安徽: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福建:婚假15天(已取消晚婚假)
甘肅:晚婚的婚假=30天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廣東: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五條 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由各省區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衍生問題:
最新國家規定的婚假是多少天?國家規定的婚假通常是三天、但是也有的地方是十天、七天等,對於異地結婚的還可以根據情況給予路程假。那麼國家規定的婚假是多少天?
一、國家規定婚假多少天
婚假,是指勞動者本人結婚依法享受的假期。婚假是勞動者結婚時給予的假期,並由用人單位如數支付工資,這是對勞動者的精神撫慰,體現了政府對勞動者的福利政策,也是對其權益的保護,對於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具有重要意義。
在法律層面沒有規定,只在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層面。[1980]勞總薪字29號規定:婚假1-3天,結婚雙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給予路程假,此文件當時針對國營企業。通常我們都按最長3天計算。
二、各地計劃生育條例婚假統計: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擬取消晚晚婚)
上海:婚假10天(已取消晚婚假)
天津: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重慶:婚假5天+晚婚假10工作日

2、結婚法定休假時間有多長,有什麼相關制度

天津市勞動保障部門的有關專家對晚婚、再婚等休婚假事宜進行了明確解釋。同時,勞動部門明確指出,婚假期間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均不受影響,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據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有關法律專家介紹,天津市法定婚假期限為3天。但初婚的男女雙方達到晚婚年齡的,除享受規定的婚假外,再增加7天,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總計為10天。

晚婚是指男女雙方按法定結婚年齡推遲3年以上結婚(再婚人員不算晚婚),天津市的晚婚年齡規定為,男25周歲、女23周歲以上初婚登記。再婚同樣可休婚假

天津市有關法律專家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再婚者與初婚者在法律上的地位是相同的,所有用人單位對再婚職工應當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給予同初婚職工一樣的婚假待遇。即使夫妻雙方均為再婚,照樣享受婚假待遇。假如企業執意不批准婚假的話,建議當事人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沒休完婚假可補休

據介紹,不少人在結婚時沒有休婚假或者沒有休足婚假。對此,天津市勞動保障部門專家表示,關於婚假的具體執行程序在法律中並沒有明確規定,各單位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根據自身的情況自行制定,但是不能任意剝奪員工的婚假。員工可以根據本單位的規定申請休婚假,一旦獲得批准,就成為員工的應得假期。如果員工因用人單位工作需要沒有休完婚假就上班工作了,建議用人單位應給予補休,如果實在安排不了補休,可以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3、定了!天津婚假、生育假(產假)、陪產假、育兒假、護理假這樣休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關於婚假生育假(產假)陪產假育兒假護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5月17日
關於婚假生育假(產假)陪產假
育兒假護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三孩生育政策,切實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天津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第三條《條例》規定的假期包括: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的生育假(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生育假(產假)六十日,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歲以下期間,用人單位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十日的育兒假;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單位給予獨生子女每年累計二十日、非獨生子女每年累計十日的護理假。其中婚假、育兒假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生森余告育假(產假)、陪產假、護理假為自然日,包括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
      第四條職工休婚假、陪產假、育兒假、護理假期間視為正常出勤,工資及福利待遇等照常發放。職工休生育假(產假)期間,相關待遇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婚假、生育假(產假)、陪產假一般應當連續使用。育兒假、護理假可以連續使用,也可以根據家庭實際情況分散使用。
      第六條育兒假按照夫妻生育的子女數量計算,多子女家庭夫妻的假期天數分別累計疊加。休假周期以子女的實際年齡計算。育兒假當年未休的,一般不再延續至下一年。
      夫妻離婚的,撫養子女的一方享受育兒假。
      養父母、繼父母撫育養子女、繼子女的,應當享受育兒假。
      第七條護理假以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實際住院天數計算。
      子女死亡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的配偶應當享受護理假。
      養子女、繼子女照料由其贍養的養父母、繼父母的,應當享受護理假。
      第八條職工休護理假的,應當向用人單位出具老年人患病住院的相關醫療資料。用人單位可以通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職工個人檔案、履歷表或承諾書等資料認定職工的獨生子女身份。
      第九條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等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條例》規定,完善本單位休假管理制度。
      支持用人單位在天數、待遇等假期執行方面採取更為靈活、更具彈性、更有利於職工平衡工作和家庭關系的方式,無需咨詢或徵求有關行政部門意見此明。
      第十條因用人單位原因,職工未能及時享受《條例》規定的婚假、生育假(產假)、陪產假、育兒假、護理假等假期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毀悶職工補休。
      第十一條衛生健康、人社、民政、醫保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指導和監督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等用人單位落實相關假期、優待規定。工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各類假期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生育假(產假)、陪產假、育兒假、護理假由衛生健康部門負責解釋,婚假由人社部門負責解釋,生育保險相關待遇由醫保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條例》規定的假期,自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之日,即2021年11月29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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