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內遷戶口
1、外地戶口如何遷到本地來
根據《鞍山市公安局戶籍管理工作規范》得知,外地戶口遷移到鞍山市流程如下
程序
應遵循人戶一致和居住地登記的原則。公民遷移,除在本戶口管轄區內移居,只作住址變動登記,不作遷出、遷入登記外,凡是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的,均可辦理遷出、遷入登記。
辦理戶口遷移所需的證明材料
公民因各種原因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應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與遷移事由相關的證明:
1.婚遷,持合法的結婚(離婚)證;
2.分(購)、建房遷移,持房卡或住房證明;
3.出國(境)注銷戶口,持有關部門出具的注銷戶口通知單;
4.回國(入境)落戶,持定居證或勞動人事部門核準的錄用證明、護照(回鄉證)或有關部門出具的證件收存(收繳)證明,回國後異地落戶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
5.公民入伍注銷戶口,持入伍通知書;
6.退伍、復員、轉業落戶,持縣市兵役機關,縣市以上復員安置辦公室發給的登記戶口的證明,異地安置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
7.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落戶,持釋放證、解除勞教通知書,異地落戶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
8.大中專學生入學戶口遷移,持入學通知書;
9.大中專學生分配落戶,持派遣證;
10.錄用公務員、招收職工遷移戶口,持錄用(招收)證明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11.公務員、職工調動、辭退等戶口遷移,持調動、辭退證明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12.收養小孩落戶,持收養公證書或《收養證》;
13.解除收養關系遷移戶口,持解除收養關系公證書或《解除收養證》;
14.離退休人員戶口遷移,持離(退)休證;
15.與職稱、職務、學歷、榮譽、工齡、年齡等有關的戶口遷移,持相應的證(聘)書及工齡、年齡證明;
16.需要憑戶口准遷證方可遷移的對象,還須持遷入地縣、市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准遷證;
17.需要經過上級公安機關批准後方辦理的戶口遷移,還應提供上級公安機關的批准文件。
所需材料
一、有合法固定住所類居民
遷移申報材料:遷移戶口申請;接收單位證明;擬遷移戶口人員戶籍證明及戶成員關系證明或公證書;申請人和擬遷移戶口人員的身份證或戶口本原件(留存復印件);房產證原件(留存復印件)。
此外,還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提供以下材料:
自建房:土地使用證;土地、規劃部門批准建房的有關材料。
購買成套商品住宅:商品房購銷上稅發票原件(留存復印件)。
單位租賃給本單位職工使用的公有住房:單位證明;收取房屋租金發票或有關憑證。
二、有相對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類
屬工作調動、招工、招干入戶的:工作調動介紹信或錄(聘)用通知(或報到介紹信);調動人員登記表或錄(聘)用人員審批表;錄(聘)用人員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為被企業錄(聘)用人員辦理社會保險的相關憑證。
屬軍隊轉業幹部及復員退伍軍人人戶的:軍轉幹部或復退軍人安置部門介紹信;隨遷軍轉幹部家屬安置通知書。
屬大中專(含技校)畢業生就業入戶: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書;普通高等(中專、技校)學校畢業證書;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戶口遷移證。
屬投資興辦實業的人員入戶:投資人遷移戶口申請;接收單位證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完稅證》;擬遷移人員的戶籍證明和戶成員關系證明或公證書;擬遷移人員的身份證或戶口本復印件。
三、引進人才
所需申報材料:遷移戶口申請;接收單位證明;學歷和職稱證書;組織人事、勞動部門相關證明;擬遷移戶口人員戶籍證明和戶成員關系證明或公證書;擬遷移戶口人員的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
四、親屬投靠
新生嬰兒入戶的:嬰兒出生醫學證明書;嬰兒父母身份證或戶口簿;嬰兒父母的結婚證書;准生證或生育證(其中: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應出具徵收社會撫養費憑證)。
夫妻投靠入戶:被投靠人申請、身份證或戶口簿;接收單位證明;結婚證書;夫妻雙方身份證或戶口薄;擬遷移人員的戶籍證明和隨遷人員的戶或員關系證明或公證書。
父母子女投靠入戶:被投靠人申請、身份證或戶口簿;接收單位證明;投靠人戶籍證明和戶成員關系證明或公證書;夫妻同時遷入的還應出具結婚證書;已達到法定婚齡的子女投靠父母,還應出具婚姻登記機關的未婚證明。
近親屬投靠:出具法定監護(撫養)人喪失撫養能力或病故傷亡證明和與被投靠人確立監護(撫養)關系的公證書
高校畢業生
一、戶口在學校的學生,假若就業單位有人事權,那麼可以把戶口遷移到單位集體戶口,憑借《報到證》、《戶口遷移證》和單位接收證明辦理入戶手續;假若單位沒有人事權,那麼可以把戶口遷移到工作城市的人才市場,就像在廣州工作把戶口遷移到南方人才檔案戶口掛靠中心;或者學生可以要求將戶口遷移回原籍,憑畢業證和《戶口遷移證》辦理恢復戶口手續;或者申請暫緩就業,可以將戶口檔案繼續保留在學校兩年。二、戶口不在學校的學生,假若單位有人事權,那麼可以將戶口由原籍直接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
一、核准條件
大中專院校及技校畢業生在我市就業或回原籍者。
二、需審核證明材料
1.《派遣報到證》(復印件)
2.市人才交流中心、市勞動部門或市教育局出具的《入戶證明》
3、《戶口遷移證》(回原籍入戶者需原戶口本或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4.《居民身份證》(如在院校未領證者,需有院校的相應證明;如遺失證者,需辦理報失手續)
5.在本市就業的畢業生,需提供接收單位的證明及入戶《戶口籍》。
結婚遷移
辦理前提:帶齊雙方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
一、到要遷入地方的居委會寫接收證明;
二、到遷入的鎮計生辦寫證明;
三、到遷入當地派出所領表填表,再由教導員批字;
四、到縣戶政府批字(要寫一份入戶申請的);
五、到遷出的居委會寫遷出證明;
六、到遷出的派出所注銷戶口;
七、到回要遷入的地方的派出所入戶。
第四節 遷入登記
第二十二條 派出所戶籍窗口直接受理市內(指市轄區)戶口遷移的遷入戶口。市內戶口遷移實行「一站式」網上戶口遷移,市內戶口遷移手續齊全的,應當場辦理完畢。
(一)居民申報因購房、換房、分房等戶口遷移,憑《房屋產權證》、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夫妻戶口不在一處需提供《結婚證》等相關手續辦理。
租、借房、買無照私房不準落戶。
新建住宅小區未確立社區委組的,所在地派出所可將其戶口落入管內社區單列委組。
居民因購買二手房,原房主因故戶口不遷出而無法落戶,派出所社區民警應盡量說服原房主遷出。如果原房主確實無處可遷或實在找不到原房主,經社區民警調查情況屬實的,可以為新房主落戶。原房主的戶口標識改為戶在人不在,戶籍民警應將社區民警調查情況與落戶手續一並存檔,並應掌握此類空掛戶的情況。
(二)居民申報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戶口遷移,憑被投靠人房證、結婚證、居民身份證、父母與子女關系證明(包括《出生醫學證明》、獨生子女光榮證、原始戶籍檔案、單位原始檔案、社區(村)出具的證明等)、原戶口所在地《居民戶口簿》、落戶地《居民戶口簿》等相關手續辦理。
(三)居民申報離婚戶口遷移,憑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離婚證或離婚協議、法院判決書等相關手續辦理。
離婚一方拒不交《居民戶口簿》的,經社區民警調查情況屬實的,憑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離婚證或離婚協議、法院判決書等相關手續直接辦理。
因結婚、離婚戶口遷移的,不受居住面積限制。
(四)居民申報居住直系親屬房屋(包括父母居住子女房、子女居住父母房)戶口遷移,憑房證、雙方協議和父母、子女關系證明、《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相關手續辦理。
戶口遷移後,房屋產權發生爭議,按爭議雙方協議公證書或法院判決書重新辦理。
(五)居民申報因生活不能自理、父母雙亡等原因投靠扶養或供養關系親屬的戶口遷移,憑父母雙亡、重殘、重病、離婚、出國、出走、失蹤等失去供養或撫養條件的證明、《居民戶口簿》等相關手續辦理。
(六)居民申報收養具有本市戶口的嬰兒、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憑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收養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相關手續辦理。
上述六項農村人口間的戶口遷移還應出具遷入地村委會證明。市轄區內農業人口遷往城區落非農業人口的,無須報批「農轉非」手續,派出所戶籍窗口受理後直接網上戶口遷移。
(七)外市生源的我市普通高等學校的學生戶口已遷入學校集體戶的,畢業後在我市擇業或就業的戶口遷移,憑《畢業證》、《報到證》、常住人口登記卡、居民身份證直接到設人才戶口服務站的新興派出所辦理。
(八)本市生源的學生肄業、休學、退學或除名回原戶口所在地落戶,分別憑《戶口遷移證》、《肄業證》、學校出具的證明、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辦理落戶;本市生源的應屆畢業生回家落戶,憑《戶口遷移證》、《畢業證》、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辦理落戶。原住址發生變動的需出具戶口遷出證明。
(九)居民戶口遷出後未落,遷出時間未滿一年,申請回原戶口所在地落戶,憑原戶口遷移證、未落戶原因證明、《居民戶口簿》辦理。
第五節 遷出登記
第二十八條 居民遷往市外的戶口遷移,憑《居民戶口簿》、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簽發的《准予遷入證明》等相關手續辦理,簽發《戶口遷移證》。
對於遺失戶口遷移證件的我市遷出人員要求重新補發戶口遷移證的,應書面說明情況,到原簽發地戶口登記機關重新補發。原簽發地戶口登記機關應當憑原擬遷入地公安派出所提供的未落戶證明等材料按原證件內容予以補發,並在戶口遷移證件備注欄內註明「遺失補發」字樣。
第二十九條 本市考取大、中專院校的學生,自願選擇是否辦理戶口遷移手續,需要遷移的,憑大、中專院校《錄取通知書》、《准考證》、《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辦理。
第三十條 外市生源的我市普通高等學校的學生戶口已遷入學校集體戶的,畢業後兩年內在外地擇業或就業的戶口遷移,可憑《畢業證》、《派遣證》或《報到證》、常住人口登記卡、居民身份證辦理。
未落實工作單位,根據本人意願可將其戶口繼續在原校保留兩年,超過兩年未落實工作單位的,戶口由學校遷回原戶口所在地。
(1)鞍山市內遷戶口擴展資料
戶口遷移,是中國戶口登記制度實行在常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公民常住地發生變化以後,應將戶口遷移到現住地,即進行戶口遷移。我國戶口遷移政策內容十分廣泛,涵蓋了幹部、職工及其家屬、學生、軍人及其家屬等各類群體。
經常居住地
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但住醫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後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 仍以其原戶籍所在地為住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規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條規定: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但住醫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後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戶籍所在地為住所。
參考資料:網路-戶口遷移 鞍山市千山區人民政府-鞍山市公安局戶籍管理工作規范 網路-經常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