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烏買房遷戶口
1、要把戶口遷到義烏要什麼條件
《義烏市戶口遷移登記暫行規定》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准予遷移登記落戶:
(一)在城鎮有合法穩定住所人員。在城鎮有合法住宅房屋所有權或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使用權的人員,可以申請在城鎮登記常住戶口。其中,非本省戶籍人員遷往本市城鎮的,需有合法穩定就業且連續在本市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2年及以上,並實際居住。
(二)在城鎮有合法穩定就業人員。在城鎮無合法穩定住所但有合法穩定就業,且連續在本市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3年及以上(本市戶籍人員可放寬為2年及以上)的,可以在城鎮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錄用、調任、轉任公務員以及機關事業單位聘用、調動的在編工作人員,不受上述條件限制,可以直接在城鎮申請常住戶口遷移登記。
(三) 引進人才。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和高級工以上職業技能人員可以在城鎮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四)投資興業人員。在本市投資經商、興辦實業,年繳納地方稅費五萬元及以上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股東(投資人),可以在城鎮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五)特殊貢獻人員。獲得義烏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勞動模範、見義勇為先進個人及相當層級的人員,可以在城鎮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六)直系親屬投靠人員。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成年子女可以申請在被投靠人戶內落戶。被投靠人在城鎮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其父母(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可以投靠落戶。離婚人員(不包括已再婚人員)離婚時未取得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且申請時也無其他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遷回婚前戶口所在地落戶。
本市范圍內戶籍人員,現與在城鎮擁有房屋所有權的三代之內直系親屬共同居住的,可以申請在直系親屬處投靠落戶。
(1)義烏買房遷戶口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
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1、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2、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2、2021年義烏戶口遷移新政策
(一)除杭州市城區外,進一步放寬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老年父母投靠子女等戶口遷移的條件限制。男女雙方婚姻關系依法確認後,夫妻一方可以申請將戶口遷至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另一方配偶處。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請將戶口遷至有合法穩定住所的父母處。與城鎮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可以申請將戶口遷至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子女處。各地根據實際,可以對未成年子女放寬至無生活來源的未婚子女。
(二)考取本省大中專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的新生,入學時可以申請將戶口遷至學校的學生集體戶;畢業時戶口在學校學生集體戶的,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將戶口遷至就(創)業地、居住地或原籍地。除本人主動申請的以外,本省籍學生考入省內大中專院校不辦理戶口遷移。
(三)在城鎮地區(除杭州市城區外)有合法穩定住所且本省戶籍滿5年的人員2021年義烏戶口遷移新政策,2021年浙江戶口遷移政策規定及注意事項
(四),可以不受當地其他落戶條件限制,申請將戶口遷至居住地。本縣(市、區)范圍內人員進城鎮落戶的,可以進一步放寬相關條件限制。
(五)因土地徵收、房屋征遷、房屋產權轉移、離婚等原因,失去現戶口所在住址登記條件,且本人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申請將戶口遷至本縣(市、區)城鎮地區同意被投靠的親友處;無處投靠的,可以遷至現戶口所在地鄉鎮或社區集體戶。
(六)對農村學生升學和參軍進入城鎮的人口、在城鎮就業居住5年以上和舉家遷移的農業轉移人口、新生代農民工等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人員,以及護理人員等具有專業技能、從事特殊職業群體,各地要研究制定更加寬松的落戶政策;實行積分落戶制度的城市,在積分設置上要提高相關分值、增加相應權重。
(七)對具有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等違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調查處理的人員2021年義烏戶口遷移新政策,應暫緩辦理戶口遷移2021年義烏戶口遷移新政策,由當地國家安全部門和公安機關等調查核實後決定是否准予遷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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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義烏戶口遷入條件2022
義烏市戶口遷移登記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合理引導農業人口有序向城鎮轉移,推動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5〕42號)、《金華市人民政府關於積極穩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金政發〔2015〕13號)和《義烏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義烏市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義政發〔2016〕25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民戶口遷移登記,以經常居住地登記、人戶一致和整戶遷移為原則,以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合法穩定就業為基本條件,實行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和遷入地條件准入制。
第三條 公民在本市行政區域磨螞內有合法穩定住所、就業、人才引進、投資納稅、突出貢獻以及親屬投靠等原因申請戶口遷移的,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准予遷移登記落戶:
(一)在城鎮有合法穩定住所人員。在城鎮有合法住宅房屋所有權或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使用權的人員,可以申請在城鎮登記常住戶口。其中,非本省戶籍人員遷往本市城鎮的,需有合法穩定就業且連續在本市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2年及以上,並實際居住。
(二)在城鎮有合法穩定就業人員。在城鎮無合法穩定住所但有合法穩定就業,且連續在本市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3年及以上(本市戶籍人員可放寬為2年及以上)的,可以在城鎮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錄用、調任、轉任公務員以及機關事業單位聘用、調動的在編工作人員,不受上述條件限制,可以直接在城鎮申請常住戶口遷移登記。
(三) 引進人才。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和高級工以上職業技能人員可以在城鎮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四)投資興業人員。在本市投資經商、興辦實業,年繳納地方稅費五萬元及以上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股東(投資人),可以在城鎮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仔游老 (五)特殊貢獻人員。獲得義烏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勞動模範、見義勇為先進個人及相當層級的人員,可以在城鎮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六)直系親屬投靠人員。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成年子女可以申請在被投靠人戶內落戶。被投靠人在城鎮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其父母(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可以投靠落戶。離婚人員(不包括已再婚人員)離婚時未取得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且申請時也無其他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遷回婚前戶口所在地落戶。
本市范圍內戶籍人員,現與在城鎮擁有房屋所有權的三代之內直系親屬共同居住的,可以念升申請在直系親屬處投靠落戶。
第五條 本人在原籍農村有合法穩定住所並實際生活居住在農村,且在城鎮無合法穩定住所的,經所在村同意,可申請將戶口遷往原籍農村。
第六條 大中專畢業生、退役軍人、隨軍家屬、歸正人員、華僑回國定居、港澳台人員的遷移落戶,仍按原規定辦理。
第七條 附則
(一)本規定所稱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是指公民實際居住並具有合法住宅所有權房屋,以及由政府提供具有合法使用權的公共租賃等住房。
(二)本規定所稱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招收並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城鎮從事各類生產經營活動並持有營業執照,且依法進行就業登記、參加社會保險。
(三)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有關本規定的解釋、組織實施工作由公安局具體負責。以往我市有關戶口遷移登記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國家或本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義烏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