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悔婚訂婚
1、男方訂婚後悔婚定金要退么
一、訂婚租搭納後男方悔婚,女方要退定金嗎
1、訂婚後男方悔婚,枝鄭女方要退定金。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生活在一起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當一方悔婚時,應返還彩禮,但弊沒不是全部返還,應返還全部的百分之三十。如果雙方生活在一年之中三個月以內的,應返還全部的百分之五十。如果生活在三個月以內的,應返還彩禮全部的百分之七十。如果雙方在同居期間男方導致女方懷孕或流產的,在基礎上減少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二十。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彩禮返還的方式有哪些
1、當事人可以協商返還,如果給付的彩禮未用於舉辦結婚儀式或是共同生活等,當事人需要全部返還;
2、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且法定返還情形包括,男女方未領取結婚證、男女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沒有在一起生活或婚前購買彩禮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且雙方離婚等。
2、訂婚後男方悔婚,女方要退定金嗎
定金可以要求退回。
在沒有結婚只是訂婚男方是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的。主要方式還是雙方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以申請訴訟。
但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3、訂婚後男方悔婚,女方要退定金嗎
法律分析:定金可以不退,因為是男方不願意,他悔婚的,所以可以不退,如果是在感情或者是說你兩個要嫌跡缺是和平解決問題的話,你要是願意的話也可以退,前提是你得同意。主要雙方進州侍行協商,協商不成,可以申請訴芹辯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4、訂婚男方反悔彩禮退嗎
一、訂婚男方反悔彩禮退嗎
1、訂婚男方反悔彩禮能退。因為男女雙方只是訂婚,並沒有登記結婚,並不存在夫妻關系。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者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男方悔婚要求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訂婚彩禮錢退有哪些情況
1、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
5、男方毀約 訂婚定金可以退嗎
法律分析:
訂婚後男方悔婚女方不退定金可以自行協商解決。訂婚屬於民俗,不具有法律上的婚姻效力。因此所謂的退婚或者分手可以自行協商解決。當然要求退還雙方之前互相給付的財物也是合理的。所以可以要求退還。
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持返還請求。如果給付彩禮之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因為此時夫妻尚作為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准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衍生問題:
女方彩禮不退回的情況有多少種
彩禮不予退還的有以下情形:
(1)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
(5)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
6、訂婚後男方悔婚的賠償規定
法律主觀:在法律上,沒有一方悔婚就要賠償對方的相關規定,所以要求賠償需要有事實和法律根據。同時如果男女雙方當事人未登記結婚的,女方所獲得的彩禮,應當退還男方。《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主法於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律客觀:新婚姻法修訂施行後,不再有事實婚姻關系,未經婚姻登記的同居不再受到法律保護,而且訂婚也不是法律規定的婚姻程序,也起不到約束雙方的關系派灶作用,因此,現行法律難以保護你帶有傳統性質的權益。不過可以嘗試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要求對方賠禮道歉。該解釋第一條規定:「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啟羨飢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該解釋第八條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一旦解除婚約,隨著財產的流失就沒有了合法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一方悔婚提出解除婚約,結婚彩禮應該返還。以下是結婚彩禮返還標准。如果男女雙方在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又在一起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當一方悔婚提出解除婚約時,即使應該返還彩禮,但悄返是彩禮的返還也不是全部,應當返還總彩禮的百分之三十,如果雙方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內的,應返還彩禮的百分之五十。如果共同生活在三個月以內,結婚彩禮返還總額的百分之七十。如果雙方在同居期間男方導致女方懷孕或流產的,在上文的基礎上減少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二十。
7、訂婚後男方悔婚,女方要退定金嗎?
男方訂婚悔悔婚彩禮全退嗎?
一般是要求全退的。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生活在一起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當一方悔婚時,應返還彩禮,但不是全部返還,應返還全部的百分之三十。如果雙方生活在一年之中三個月以內的,應返還全部的百分之五十。如果生活在三個月以內的,應返還彩禮全部的百分之七十。如果雙方在同居期間男方導致女方懷孕或流產的,在上文的基礎上減少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二十。
二、結婚彩禮返還的范圍
在結婚彩禮返還的糾紛案件中,往往會在法律規定上找依據,力求通過法律來保障自己的權益。但是規定並不是活的,有時發生糾紛找不到法律根源。這就需要法官在審理的過程中通過敏銳的洞察力來給出一個公正合理的結果了。在結婚彩禮的返還條件上,法律有相關的規定。所以,結婚彩禮返還的范圍如下:
雖然根據規定,當符合條件時,已給付的彩禮應當予以返還,但在實際生活中,已給付的彩禮可能已用於購置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實上已經轉換為男女雙方的共同財產,或者已在男女雙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
處理涉及彩禮返還的案件時,就應當返還的范圍而言,要根據已給付的彩禮的使用情況,是否在男女雙方共同生活中發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關系或同居關系存續期間的長短等具體事實,綜合把握。在處理方式上也應當靈活運用,特別是彩禮已轉換為夫妻共同生活的財產時,可將彩禮的返還與分割共同財產一並考慮,在分割中體現彩禮的返還。
8、訂婚後男方悔婚,女方要退定金嗎
訂親後男方反悔的,訂金一般都是需要退還的。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法律規定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持返還請求。如果給付彩禮之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因為此時夫妻尚作為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准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訂婚期間男方花女方錢算男方騙婚嗎
訂婚期間一方花另一方的錢一般並不屬於騙婚,騙婚是指以假意結婚為幌子取得對方信任後,將對方的財產非法佔有已有的詐騙行為。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定騙婚:
1、時間上,借結婚騙取錢財的主觀故意發生在結婚之前;
2、行為上,採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過欺騙手段獲取財物之後,行為人將財物用於個人揮霍;
3、騙取的錢財歸屬上,所騙取的財產是一方婚前財產或是與被害人有關系的其他人的財產,並非屬於婚姻關系成立後,「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9、男方毀約 訂婚定金可以退嗎
男方退婚女方不一定應退還彩禮。
如果有男女雙方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已經共同生活了、男方沒有因婚前給付彩禮錢而導致生活困難的這三種情況的,女方可以不退還彩禮。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相關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彩禮在性質上是屬於「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即「在廣大的農村地區,老百姓操勞多年,傾其所有給付彩禮,是迫於地方習慣做法,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系,不得已而為之的。這種目的性、現實性、無奈性,都不容否認和忽視。作為給付彩禮的代價中,本身就蘊涵著以對方答應結婚為前提。如果沒有結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時彩禮如仍歸對方所有,與其當初給付時的本意明顯背離。」而且,依據「作為給付彩禮的代價中,本身就蘊涵著以對方答應結婚為前提」這一內容。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離婚時也應該返還。立法理由是:「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的話,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協助、共同生活的經歷。所以,對雙方當事人而言,法律意義上的婚姻關系雖已成立,但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遠沒有開始。由於各地方的習慣不一樣,農村及一些地方,往往更注重的是舉辦一些有地方特色的婚禮,更注重的是兩個人真正走到一個家庭中,開始共同生活。而且許多時候,舉辦這些儀式與登記結婚要隔很長時間,如果雙方尚未共同生活的,也沒有過多把雙方共同聯系在一起的紐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10、男女訂婚了隨後男方悔婚了彩禮咋辦
法律主觀:男方悔婚,且男方主張返還的情況下,女方是要求退還彩禮錢的,因為前述薯亂情況屬於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退還彩禮的法定情形。但慶手沒是如果雙方在悔婚之前以及實際生活在一起較長時間了,並且彩禮被用於雙方當事人共同生活了的,不需要退還。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譽納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