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遷戶口要多久
1、轉戶口需要多久
戶口是每個公民的身份證明,公民居住在某個地方因為工作或者是學習的需要,可能會面臨轉戶口的問題,大部分人不清楚轉戶口應該怎麼申請?那麼轉戶口需要多久?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轉戶口要多久的時間(一)一般遷戶口的時間1、鎮內一天;2、縣內三天;3、市內5個工作日;4、省內十五個工作日;5、省與省之間二十個工作日以上。6、戶口遷徙後身份證可以不換,依然有效。更換身份證的流程時間需要大約2-3個月。
(二)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二、辦理入戶需要本人去嗎有以下兩種情況:1.當公民辦理戶籍落戶或者遷移手續,可以由當事人本人去辦理,也可以由戶主辦理。2.若戶主子女要辦理上戶口,需要戶主本人去派出所。但如果是戶主的孫子女或者是外孫子女需要上戶口,則不需要戶主本人,只要孩子的父親或者是母親攜帶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孩子的出生醫學證明等材料到派出所辦理。與之相關的法律條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規定: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拿頌沖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三、怎麼轉戶口1、向遷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請。2、遷入消殲地派出所同意遷入。3、向現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遷出申請。4、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戶籍證明。5、持戶籍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到遷入地的市級公安局戶政科申請遷入。6、戶政科簽發《准遷證》。7、持《准遷證》回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遷出並開遷移證。8、持遷移證身份證到遷入地派出所入戶。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關於轉戶口需要多久的相關知識,由此櫻胡可知,一般轉戶口的時間,需要依據當地的派出所辦理而定,與戶口遷入地的地區也有有關系的。
2、辦理遷戶口需要多久
辦理遷戶口需要的時間,需要視情況而定:
1、一般遷戶口的時間鎮內一天、縣內三天、市內5個工作日;
2、如果是省內十五個工作日、省與省之間二十個工作日以上;同時需要申請遷移者一定要先申請,再帶上相關的證件才能夠獲得接收戶口所在地部門的認可。
3、戶口遷移所需要材料:遷入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市內戶口遷移證、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新立戶的要有房管部門出具的住房證明或房屋產權證明、遷入人符合申領、換領居民身份證條件的,每人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紙黑白大頭照片兩張,已滿16周歲,已領取居民身份證的,每人交照片一張、因結婚遷入的要持結婚證、遷入農村地區的農業人口要有遷入地鄉鎮政府和村委會同意遷入的證明、遷入非直系親屬戶內的,應徵得遷入地派出所同意後,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3、蘇州戶口遷移證辦理需要多久
<
4、遷戶口需要多長時間啊?
遷戶口需要多長時間視具體情況而定,建議咨詢戶口所在地。一般情況遷戶口當天需要1天時間進行申辦,而且要對申請的資料進行審核。最終根據內部遷戶口的程序大概需要1個月才可以完成所有的手續。
遷戶口流程:
辦理遷戶口程序 如下:
當公民持有關證明到公安派出所申報遷出登記時,戶籍民警一般需按以下遷戶口程序辦理:
1、 審核公民申報遷出登記的有關材料和手續,問明遷往地址、遷出原因和遷出人數。對〈〈准予遷入證明〉〉和其他憑證材料齊全、有效,手續完備,符合遷出登記規定的,當場辦理,申請請需要填寫遷戶口申請書;對於憑證材料不全或手續不完備的,開具〈〈辦理戶口補充材料書〉〉,寫清申請人應當補充的憑證材料或手續,保證憑證材料或手續補齊後,第二次辦妥。
對不符合遷出登記的,不予辦理,並向申請人解釋清楚。
2、遷戶口程序中規定有:在遷出者〈〈常表〉〉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統」中的「何時何因遷往何地」欄中註明遷往地的詳細地址和時間。對全戶遷移的要收繳〈〈居民戶口簿〉〉,並予以銷毀。
3、簽發〈〈戶口遷移證〉〉,交申報人核對。
4、填寫〈〈遷出登記表〉〉。
5、收存戶口〈〈准予遷入證明〉〉及其他有關憑證材料,存檔備查。
6、將注銷後的〈〈常表〉〉按規定另冊保存備查。
★公民領取〈〈戶口遷移證〉〉後,因故不遷或遷出後未落戶又返回原居住地的,遷出地公安派出所問明情況後,對理由正當的,憑原〈〈戶口遷移證〉〉恢復常住戶口,收回〈〈遷移證〉〉附載原存根上,並在備注欄內註明作廢的原因,注銷遷出登記。
★公民因故延期而使遷移證超過有效期的,遷出地公安派出所文明情況後,可補發新的遷移證,原證收回並附在原存根上作廢。
★公民丟失遷移證的,遷出地派出所問明情況,要求公民寫出書面申請、掛失後,可在證件有效期內補發新的遷移證,並在補發的遷移證的備注欄內註明補發的原因,然後,將公民的書面申請收回存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