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管理暫行規定
1、中國婚假多少天2022規定
一、關於婚假的一些規定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不再享受晚婚假獎勵,只有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異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周六、周日)和法定假(法定節假日)。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婚假,是指勞動者本人結婚依法享受的假期。婚假是勞動者結婚時給予的假期,並由用人單位如數支付工資,這是對勞動者的精神撫慰,體現了政府對勞動者的福利政策,也是對其權益的保護,對於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具有重要意義。
二、婚假有效期以及多久內休完
1、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婚假的有效期,即沒有規定婚假必須在登記領取結婚證之後多長時間內休完。
2、對於婚假的有效期,不同的公司會有不同的規章制度來約定婚假的有效期,有的是登記領取結婚證之後三個月內休完,有的是半年內,有的是一年等,在有效期內未休完婚假的,視為自動放棄該福利。
3、婚假應當—次性休完,不可單獨分開使用。
三、各地婚假一覽表2022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擬取消晚晚婚)
上海:婚假10天(已取消晚婚假)
天津: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重慶:婚假5天+晚婚假10工作日
安徽:婚假3天(已取消 婚假)
福建:婚假15天(已取消晚婚假)甘肅:晚婚的婚假=30天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廣東: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廣西:婚假3天(已取消晚婚假)
湖北:婚假3天(已取消 婚假)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貴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黑龍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對企業單位工人職員在加班加點、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間工資待遇的意見》二、關於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3.為了照顧我國舊有習慣,不論工人職員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不包括在上述第2項事假之內);超過三個工作日以上的,其超過天數,不發給工資。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十六條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條 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八條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晚婚的職工,增加婚假十個工作日;晚育的婦女,增加產假二十個工作日。增加的婚假、產假視為工作時間。晚婚、晚育的職工,所在單位可給予一次性獎勵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並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產假期滿後可連續休假至子女一周歲止,休假期間的月工資按不低於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
晚育者產假期間,男方所在單位應給護理假七個工作日,護理假視為工作時間。
《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九條 男25周歲、女23周歲登記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滿24周歲初次生育為晚育。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予晚婚、晚育的職工以下獎勵: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長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產婦,延長產假30天;
(三)在產假期間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延長產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20天。
職工在前款規定的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
農民以及城市無用工單位的人員晚婚晚育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一條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條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產假延長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顧假為十五日。婚假、產假、照顧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升。
《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五條 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晚婚後生育或者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實行晚婚、晚育的夫妻雙方,享受下列優待:
(一)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其婚假為30天;實行晚育的,其產假為105天,並給男方護理假15天。
(二)農村居民實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雙方兩年本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勞務。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給予適當照顧。
法定婚假根據有關規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九條 男25周歲、女23周歲以上初婚的職工,除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職工在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產假14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20天;對晚婚晚育者,婚假、產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不影響其應享受的福利及評獎評優。
《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方增加產假3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7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90天;接受節育手術的,按照規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規定假期間的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考勤、考核和晉級、晉職、提薪。
農民晚婚的,免除夫妻雙方1年的農村義務工;晚育的,免除產婦1年的農村義務工。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八條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延長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延長產假六十天,並給予配偶護理假十五天。延長婚、產假期間,享受正常婚、產假待遇。
《黑龍江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四條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資照發。
女職工享受產假一百八十日,不影響聘任、工資調整、職級晉升,假期待遇按照《黑龍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執行;男職工享受護理假十五日,特殊情況可以參照醫療單位意見適當延長,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
《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增加的產假和護理假視為出勤。
農村居民晚育的,減免本人當年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資金;城鎮無業居民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
《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八條 實行晚婚晚育的職工,按照下列規定給予獎勵或者福利待遇:
(一)晚婚的職工,憑《結婚證》增加婚假十二天;
(二)晚育的女職工,憑《生殖保健服務證》增加產假三十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七天;
(三)農村村民憑《結婚證》或者《生殖保健服務證》,享受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待遇;
(四)本條前三項以外的人員,憑《結婚證》或者《生殖保健服務證》,享受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待遇。
晚婚晚育的職工,在享受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按其正常工作對待,工資、獎金照發,其他福利待遇不變。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 對晚婚的,延長婚假十天。夫妻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對晚育的,延長女方產假三十天,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
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不影響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
農村居民及城鎮無業人員晚婚、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
《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產假30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10日。假期工資和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農民實行晚婚晚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村民委員會優先安排宅基地。
本條例所稱晚婚,指男方年滿25周歲,女方年滿23周歲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婦女年滿24周歲生育第一胎。
《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 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初次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滿23周歲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職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產假增加60日,男方護理假為15日。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農村村民晚婚、晚育的,應當給予相應待遇。
《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二條 公民比法定婚齡推遲三年以上初婚者為晚婚。已婚婦女比法定婚齡推遲四年以上初育者為晚育。
將第四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九條,修改為:「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再增加產假六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待遇不變。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條
(二)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增加產假四十天,並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工資、資金照發。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親假外,另外給予男方護理假三十天,享受探親假待遇;」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產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內工資、獎金照發。農民夫妻晚婚、晚育的免去當年的無報酬農村用工。
《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企業事業組織從業人員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婦女增加產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護假。公民接受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
增加的婚假、產假、計劃生育假以及看護假期間按出全勤發工資,不影響調資、晉級、福利待遇和評獎。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 男女雙方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農民、城鎮失業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給予適當獎勵,並提供優先優惠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二條 符合晚婚規定的,享受婚假1個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符合晚育規定的,女方享受產假4個月,男方享受護理假15日;產假期間採取長效節育措施的,享受產假6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
夫妻一方或雙方為農業人口,實行晚婚或晚育的,免去一方或雙方1年的集體義務工。
《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六條 男二十五周歲以上、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二十四周歲以上的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
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接出勤對待,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所在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生育津貼。
職工達到晚婚年齡而未婚的,在參加集資建房和分配住房時,與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
農民和城鎮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表彰和獎勵。
《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六條 男二十五周歲以上、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二十四周歲以上的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
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接出勤對待,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所在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生育津貼。
職工達到晚婚年齡而未婚的,在參加集資建房和分配住房時,與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
農民和城鎮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表彰和獎勵。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職工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0天產假,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
農牧民晚婚、晚育的,減免夫妻雙方一年的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勞務,或者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相應獎勵。
《雲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二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登記結婚的,在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休假外,女方延長生育假60天,男方給予護理假30天。
《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六條 晚婚晚育的,應當給予獎勵和照顧。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護理假,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
《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男性25周歲、女性23周歲以上初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增加晚婚假10日;已婚女性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增加晚育產假15日。
《西藏自治區計劃生育暫行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女職工(包括合同工)實行晚婚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給予延長產假優待;幹部、職工實行晚婚者增加婚假一周,一方晚婚一方享受。
2、國家勞動法規定婚假幾天
法律主觀:國家法律規定,婚假的天數為1-3天,具體時間由用人單位進行確定,基本上大多數都是三天,除此之外還有晚婚假。一、國家勞動法婚假幾天根據國家規定,婚假1-3天,結婚雙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給予路程假,通常都按最長3天計算,再婚的勞動者,只要兩個人之間結成的是合法婚姻,同樣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與初婚勞動者的法律地位並無不同,員工再婚,也可享受帶薪婚假。二、結婚登記的意義我國民法典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扮神孫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這一規定說明:(1)進行登記是結婚必經的法定程序。只有辦理結婚登記,才能成立合法的婚姻關系,雙方的婚姻關系才發生法律效力,才會受到國家和法律的承認和保護,不登記的婚姻是違法婚姻。(2)進行登記是結婚唯一的法定程序。(3)實行結婚登記制度,是嚴格執行婚姻法,保護婚姻關系的需要。(4)實行結婚登記制度,可以提高當事人的法制觀念,進法制宣傳教育和社會主義道德教育,減少糾紛,維護安定團結,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行結婚登記,可給婚姻當事人以法制宣傳和道德教育,預防和減少婚姻、家庭糾紛,為以後的婚姻家庭生活奠定良好的基礎;同時,實行結婚登記,還可以給爭取婚姻自由的當事人及時地提供法律援助,保障當事人正當的婚姻要求,及時拯救因無知或受騙或受威脅而陷入不幸婚姻旋渦的婚姻當事人。(5)防止和懲治違法婚姻行為。通過結婚登記,國家工作人員可以發現違法的婚姻行為,對違法婚姻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及時糾正違法婚姻行為,並對嚴重違法者施以相應的法律懲治措施。(6)進行結婚登記,是實現社會主義婚姻制度的保障。國家通過結婚登記可以對婚姻的建立進行監督,保障婚姻自由,防止包辦買賣婚姻廳鏈等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為的發生,保障一夫一妻制,防止重婚納妾,保障男女雙方和後代的身體健康,防止早婚、近血親結婚和患有禁止結婚疾病或暫緩結婚疾病的人結婚,從而維護法律的嚴肅性,鞏固社會主義的婚姻家庭制度。三、結婚登記的程序1、公民和出國人員結婚登記程序公民和出國人員結婚登記由區縣或街道、鄉(鎮)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市婚姻登記管理處負責業務指導;(1)當事人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婚姻登記的法律、法規咨詢;(2)雙方當事人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填寫《結婚申請書》(雙方須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婚前健康檢查證明、三張三寸半身免冠合影近照,離過婚者還應持離婚證件);(3)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2、涉外、涉華僑、涉港澳台結婚登記程序(1)居民同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居民結婚的當事人一方應向市政府婚姻登記管理處進行結婚登記法律、法規咨詢;(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結婚申請,提交有關證件、證明,填寫《結婚申請書》;(3)婚姻登記處對當事人提供的證件、證明進行審查,並報領導審批;(4)符合法律規定的,准予結婚登記(事先通知登記日期),當事人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結婚登記。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婚假1-3天,結婚雙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給予路程假,通常都按最長3天計算,再婚的勞動者,只要兩個人之間結成的是合法婚姻,同樣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
法律客觀: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婚假一般有多少天」根據1980年2月20日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發布的《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80]勞總薪字29號[80]財企字41號)規定:原勞動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發出的(59)中勞薪字第67號通知中曾規定,企業單位的職工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這個辦法試行以來,有些單位和職工反映,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職工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到外地料理喪事的,由於沒有路程假,給職工帶來了一些實際困難。經研究,現對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的問題,作如下通知: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二、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瞎帶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三、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四、以上規定從本通知下達之月起執行。註:雙方晚婚的,婚假延長到15日。該《通知》現在仍然在適用,所以正常情況下,婚假最長三天,晚婚的具體婚假時間現在一般依據的是各省或者直轄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自己規定的,全國各地的規定並不一致。所以晚婚的婚假具體時間請查
3、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婚假在多長時間內有效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婚假在多長時間派讓內有效,分析如下:
1、關於婚假在領證後多久有效,勞動法沒有對婚假怎樣執行作出具體的實施細則,每個單位有不同的管理制度。婚假的有效期主要看各個單位的規章制度文件;
2、要求在半年或者一年之內必須申請休假,如果沒有及時申請休假錯過了休假時間,就會視為自動放棄該福利。因為結婚之後一般是在較短的期限內休婚假,這樣比較便於單位有效管理;
3、大部分單位都會規定有婚假的有效期限的,一般是三個月或者半年之內休完。
婚假和路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如下:
1、在婚假和路程假期塵消局間,工資照發,帶薪休假;
2、如果是在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除了享受規定的較多3天的婚假外,晚婚會額外得到7天假期的獎勵;
3、如果晚婚者在城鎮里居住但是沒有工作的,或者是私營企業的老闆,一般由居委會或者鎮政府給予相應的晚婚獎勵;
4、如果晚婚者是橋櫻私營企業的雇員,也應當給婚假,假期時間和在國有企業一樣。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一條
勞動者婚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回資。
勞動合同規定的工資標准,是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答人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准。
4、婚假有效期是多久
婚假的有效期一般是三天,晚婚晚育的可適當延長婚假。勞動法並沒有對婚假怎樣執行作出具體的實施細則,具體到不同的單位有不同的做法。因此婚假的有效期主要看各個單位的規章制度文件,一般是半年或一年之內必須申請休假,否則將自動放棄該福利。
因為結婚之後一般是在較短的期限內就會休婚假,不太可能在好多年後再要求休婚假,同時也不便於單位有效管理,因此一般會規定在短期內即休假完。
關於婚假最新規定: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自2016年1月1日起,晚婚晚育夫妻將不再有晚婚假,只享受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只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
根據婚假的國家規定,婚假的請假時間是連續不間斷的假期,包含雙休日在內的時間。所以如果婚假比較長的,會包含周末。婚假需一次性使用完,除了公司有特別照顧外,按照規定,如周五請婚假,則周一需回公司上班。所以,建議請婚假時避免這樣的請法。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十五條,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5、雲南省婚假多少天2022年新規定
雲南婚假為18天。包括國家規定的法定婚假3天加上延長的婚假15天。根據法律的規定,法定節假日是帶薪休假的,是有工資的。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國家法定婚假為一至三天。職工本人結婚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假,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人事部門簽字確認享受婚假,國家法定婚假為3天,各地方因政策差異可能高於國家規定,但不得低於國家的規定,婚假應當一次性休完從單位批准請假後開始計算婚假。途中的車船費等,由職工自理。單位不給休婚假可以起訴,這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公司的規定排除了享有婚假的權利,是不合法的,婚假與入職年限沒有任何關系。如果有遇到,可以先與公司協商解決,指出公司規定的違法事實。協商不成可向勞動管理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最後是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雲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二條機關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登記結婚的,在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休假外,女方延長生育假60天,男方給予護理假30天。
第二十三條機關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施行計劃生育手術後,按照下列規定休假: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假7天,產假期間放置的產假順延;
(二)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機構批准摘取宮內節育器的,休假7天;
(三)施行輸卵管結扎的,休假30天,產假期間結扎的產假順延;
(四)施行輸精管結扎的,休假15天;
(五)經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准,施行輸卵管復通術的,休假30天;施行輸精管復通術的,休假15天;
(六)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補救手術,懷孕不滿4個月的,休假15天;懷孕4個月以上的,休假42天。
6、休婚假的時間規定
法律分析:婚假一般需要在領取了結婚證之後才可以休,從給單位請假後開始算。休婚假並不是領取結婚證之後立刻休,可以在領了結婚證之後的任意時間連續休,比如在舉辦酒席的時候。1、按法定結婚年齡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2、符合晚婚年齡的,根據當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可享受晚婚假10-30天不等(含3天法定婚假)。
婚假,是指勞動者本人結婚依法享受的假期。婚假是勞動者結婚時給予的假期,並用人單位如數支付工資,這是對勞動者的精神撫慰,體現了政府對勞動者的福利支持,也是對其權益的保護,對於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具有重要意義。根據[1980]勞總薪字29號規定:婚喪假1-3天,結婚雙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給予路程假,此文件當時只針對國營企業。通常我們都按最長3天計算。再婚的勞動者,只要他們之間結成的是合法婚姻,同樣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其與初婚勞動者的法律地位並無不同。員工再婚,也可享受帶薪婚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