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戶口籍貫不詳
1、遷了戶口籍貫寫哪裡
籍貫填寫注意事項:
1、一般填寫出生地。 寫到縣(區)一級即可,比如:上海市浦東區,或者安徽省阜南縣。
2、籍貫是指祖輩居住地或個人的出生地,並不是現在住的地方。
3、籍貫也不是戶口本的所在地,比如之前在湖南出生後來戶口遷移到北京去了(那麼籍貫依舊是湖南的『』湘「)而不是北京的』京『。
4、籍貫一般都是從父籍,個別從母系的。這個要因人因事而異。
法律依據:《公安部關於啟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有關登記項目的填寫 常住人口登記表的填寫 籍貫——填寫本人祖父的居住地。城市填至區或不設區的市,農村填至縣,但須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或通用簡稱。
棄嬰,如果籍貫不詳,應將收養人籍貫或收養機構所在地作為其籍貫。
外國人經批准加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填寫其入籍前所在國家的名稱。
2、戶口遷移了籍貫怎麼填
法律分析:戶口遷移了,籍貫不變。籍纖戚族貫應為祖輩居住地或個人的出生地,籍貫不可更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公民18周歲以前的戶籍所在地,從父、從祖籍,祖籍是指祖輩的長久居住地,按現在的地域劃分填寫。但仔察是戶籍應隨之變更,戶籍又稱戶口,是指國家主管戶政的行政機關所製作的,用以記載和留存住戶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書毀弊。也是我們每個公民的身份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管理條例》第五條: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第六條: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3、遷戶口後籍貫還是原來那個嗎
法律分析:不會改變籍貫的。籍貫,是祖居地或原籍,詳細指的是曾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長久居住地或曾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出生地。
參照公安部公通字[1995]91號文件,公民的籍貫應為本人出生時祖父的居住地(戶口所在地);祖父去世的,填寫祖父去世時的戶口所在地;祖父未落常住戶口的,填寫祖父應落常住戶口的的地方。公民登記籍貫後,祖父又遷移戶口的,該公民的籍貫不再隨之更改。
法律依據:《公安部關於啟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有關事項的通知》
家庭戶的居民戶口簿採用多頁裝訂式,少數地區確有困難的,也可使用插頁式;集體戶的居民戶口簿採用活頁式。居民戶口簿共設置28個登記項目,包括:1、戶別;2、戶主姓名;3、戶號;4、住址;5、住址變動登記;6、姓名;7、戶主或與戶主關系;8、曾用名;9、性別;10、出生地;11、民族;12、籍貫;13、出生日期;14、本市(縣)其他住址;15、宗教信仰;16、公民身份證件編號;17、身高;18、血型;19、文化程度;20、婚姻狀況;21、兵役狀況;22、服務處所;23、職業;24、何時由何地遷來本市(縣);25、何時由何地遷來本址;26、承辦人簽章;27、登記日期;28、登記事項變更和更正記載。
四、關於常住人口登記表、居民戶口簿的管理
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的登記管理權屬於戶口登記機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上面作任何記載或更改。
戶口登記機關應將常住人口登記表以戶為單位按照街巷門牌號碼的順序進行編排管理。常住人口登記表一經建立,應永久保存,妥善管理,防止丟失和損壞,不得擅自塗改。
公民被注銷常住戶口的,戶口登記機關應將其常住人口登記表另冊保存,並在居民戶口簿上予以註明;全戶被注銷常住戶口的,應由戶口登記機關收回並銷毀居民戶口簿。
公民遷移戶口的,遷出地戶口登記機關應將其常住人口登記表另冊保存,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應新建常住人口登記表。全戶遷移的,遷出地戶口登記機關應收回並銷毀其居民戶口簿,遷出地戶口登記機關應為其簽發新的居民戶口簿。個人遷移的,遷出地戶口登記機關應在居民戶口簿上予以註明,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應為其填寫新的居民戶口簿內頁。
居民戶口簿因污損、殘缺不能辨認或丟失或用完的,應予以換發或者補發。
年滿16周歲的公民在辦理申領、換領居民身份證手續時,應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標准相片二張,一張貼於常住人口登記表上,另外一張用於辦理居民身份證。
4、遷戶口後籍貫變嗎
法律分析:遷戶口後,籍貫不會變。籍貫是指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長久居住地或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出生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