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請帖女方要送錢
只要你收到請帖無論你去不去都肯定要給錢,否則一你沒面子二人家會看不起你
2、收到群發的婚禮邀請要隨禮嗎
現在很多年輕人都遇到比較尷尬的場景,就是收到了別人的婚禮邀請,但重點是總有不聯系的人給你群發婚禮請柬,這種很明顯是不用回復的,看到就當沒看到的,無視就可以了。
一、收到群發的婚禮邀請要隨禮嗎別人群發的結婚請柬,如果你跟對方是很熟悉的,你可以隨份子錢,但如果不是很熟悉的人跟他只是點頭之交,沒有工作交接的。你根本不需要隨份子錢。隨份子錢只是隨自己的心意和對對方的關系的親密度。
二、群發婚禮的邀請需要回復嗎平時沒聯系,關系一般的沒必要回復,別人群發只是廣撒網,能撈一筆是一筆,但如果是關系還可以的,當然是回好咐復恭喜,並表示自己到時候一定會去等之類的話語了。
你去了,他不會有什麼感激,只是增加點入賬的愜意,你不去,也沒損失什麼,這位同學貌似不是喚租你需要維護的人脈關系。
如果糾結在「去不去」的愧疚中,你就輸了。人可以不去爭口舌之利,但心理上要讓自己強悍起來,否則日子就沒法過了。
三、收到別人的結婚請貼一定要去送錢嗎看情況吧
1、你結婚他沒隨份子的,不送。人家隨了的,肯定要還禮了。
2、你還沒結婚,邀請你的是關系不錯的朋友,那是要去的,至於隨多少,看你經濟情況,多少其實也不重要,反正你結婚人家是多送多還,少送少還。如果邀請的是好多年不聯系的朋友,基本上送完禮也不再聯系的那種,送上祝福恭喜就可以了,隨禮就不必了,部分人也只是客和襪兆氣一下才給你發請帖,也並沒有想著你一定會去,部分可能是有點趁機賺便宜的想法,就更不必隨禮了。如果是目前工作上的朋友同事,還是有必要去的,畢竟低頭不見抬頭見,人家邀請了不好不去,而且可能人家也是擔心不邀請你怕你覺得沒把你當朋友,礙於面子才邀請你的,不是為了賺你的錢,至於隨禮,也不用太多,不至於白吃白喝人家的喜宴就好了,200、300、500、600的看情況就好了。
3、女方結婚發請帖要給長輩包紅包嗎
你好,按照地方習俗,我在甘肅,我們這里不需要包紅包,但是要給喜糖和瓜子飢差。男長輩爛橡皮的如卜話發一根香煙。希望有幫到你
4、請帖是男方出錢還是女方
請帖是男方出錢還是女方,這個由雙方協商,遵循自願並符合當地風俗習慣。
(4)結婚請帖女方要送錢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條 本編調整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條 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