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戶口用居住證明可以嗎
1、遷戶口需要居住證明嗎
法律分析:戶口遷移,應遵循人戶一致和居住地登記的原則。公民遷移需要個人申請、遷出地的准遷證、遷入地的准遷證?、身份證明,居住證明,結過婚的帶上結婚證,徵得遷入地派出所同意後即可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八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製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2、遷戶口需要什麼證件和流程
遷戶口需要什麼證件和流程
遷戶口需要什麼證件和流程,個人提出申請,到村居委會辦理同意遷移戶口同意書,攜帶相關證件在遷出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證,到遷入地辦理遷入手續。以下是遷戶口需要什麼證件和流程
遷戶口需要什麼證件和流程1遷移戶口需要入戶派出所開具准予遷入證明,然後到遷出地派出所辦理《市內遷移證》,最後到入戶派出所辦理遷入手續,需要准備的證件有:戶口簿、公民身份證等。
遷戶口經分局審核同意後,憑入戶派出所開具的准予遷入證明,到遷出地派出所辦理《市內遷移證》,再到入戶派出所辦理遷入手續。
遷戶口都需要證件:
1、所內遷移,憑戶口簿、公民身份證直接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
2、所間遷移,憑戶口簿、公民身份證到入戶派出所辦理准予遷入證明;屬婚遷的,須附交結婚證、計劃生育證明等復印件;屬分房、購房、建房辦理遷移的,須附交房產證復印件。憑入戶派出所開具的准予遷入證明,到遷出派出所辦理《市內遷移證》後,再到入戶派出所辦理遷入手續。
3、跨區遷移,憑戶口簿、公民身份證到入戶派出所辦理申請,填寫《入戶申請表》,派出所受理後呈分局審批;屬婚遷的,須附交結婚證、計劃生育證明等復印件;屬分房、購房、建房辦理遷移的,須附交房產證復印件。
遷戶口需要什麼證件和流程2遷戶口需要什麼手續
遷移戶口的手續:個人提出申請,到村居委會辦理同意遷移戶口同意書,攜帶相關證件在遷出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證,到遷入地辦理遷入手續,重新辦理身份證。遷移戶口證件: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沒有的不用提供)、房產證等證件。
戶口遷移手續十分簡單,准備好材料即可到相關機關辦理遷移。戶口遷移常出現在:孩子上學需要、結婚辦理戶口遷移、工作需要等。
根據《戶口管理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算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遷戶口需要什麼證件和流程3一、轉戶口需要哪些證件和手續流程?
參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辦理。
一般來說個人申請、遷出地的准遷證、遷入地的准遷證 、身份證明,去原籍的派出所辦理一下就行了!但是戶口遷移的情況多多,就看屬於哪一種了。
戶口遷移,應遵循人戶一致和居住地登記的原則。
公民遷移,除在本戶口管轄區內移居,只作住址變動登記,不作遷出、遷入登記外,凡是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的,均可辦理遷出、遷入登記。
1、婚遷,持合法的結婚(離婚)證;
2、分(購)、建房遷移,持房卡或住房證明;
3、出國(境)注銷戶口,持有關部門出具的注銷戶口通知單;
4、回國(入境)落戶,持定居證或勞動人事部門核準的錄用證明、護照(回鄉證)或有關部門出具的證件收存(收繳)證明,回國後異地落戶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
5、公民入伍注銷戶口,持入伍通知書;
6、退伍、復員、轉業落戶,持縣市兵役機關,縣市以上復員安置辦公室發給的登記戶口的證明,異地安置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
7、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落戶,持釋放證、解除勞教通知書,異地落戶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
8、大中專學生入學戶口遷移,持入學通知書;
9、大中專學生分配落戶,持派遣證;
10、錄用公務員、招收職工遷移戶口,持錄用(招收)證明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11、公務員、職工調動、辭退等戶口遷移,持調動、辭退證明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12、收養小孩落戶,持收養公證書或《收養證》;
13、解除收養關系遷移戶口,持解除收養關系公證書或《解除收養證》;
14、離退休人員戶口遷移,持離(退)休證;
15、與職稱、職務、學歷、榮譽、工齡、年齡等有關的戶口遷移,持相應的證(聘)書及工齡、年齡證明;
16、需要憑戶口准遷證方可遷移的'對象,還須持遷入地縣、市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准遷證;
17、需要經過上級公安機關批准後方辦理的戶口遷移,還應提供上級公安機關的批准文件。
二、如何辦理市內戶口遷出,遷戶口需要什麼手續?
辦理市內戶口遷出,遷戶口需要什麼證明、證件?應持下列證明證件到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
(1)、遷出人的居民戶口簿;
(2、)農業人口遷出要有遷入地鄉鎮政府和村委會同意入戶的證明。
如何辦理戶口遷移,戶口遷移需要什麼手續?
辦理市內戶口遷入,應持下列證明證件到其戶口遷入地派出所辦理,遷戶口需要什麼證明、證件?
(1)、遷入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市內戶口遷移證;
(2)、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
(3)、新立戶的要有房管部門出具的住房證明或房屋產權證明;
(4)、遷入人符合申領、換領居民身份證條件的,每人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紙黑白大頭照片兩張,已滿16周歲,已領取居民身份證的,每人交照片一張;
(5)、因結婚遷入的要持結婚證;
(6)、遷入農村地區的農業人口要有遷入地鄉鎮政府和村委會同意遷入的證明;
(7)、遷入非直系親屬戶內的,應徵得遷入地派出所同意後,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在實踐中,根據辦理戶口轉移的原因不同,不同的情形轉戶口的所帶的資料也是不同的。還有就是不同的地方的政策又是有所差別的,為了節省大家的時間以及省去不必要的麻煩大家可以向當地的戶籍打電話詢問清楚,問清當地的轉戶口流程具體辦理過程以及所需攜帶的證件。
3、居住證轉戶口條件
居住證可以轉常住戶口,但要滿足許多條件,不同地方的條件也不同,但是大同小異。大部分條例如下:
1、持《居住證》累計滿7年。
2、持證期間繳納上海市社會保險累計滿7年。
3、持證期間依法在上海市繳納個人所得稅累計滿7年。
4、持有上海市中級及以上職稱或國家二級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且在上海市相關企業就業,專業與工種相對應。
5、無違反國家及上海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行為、無違法犯罪刑事記錄。
常住戶口是我國根據戶籍制度所確定的一種稱呼,原則上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進行生活,如果離開應當進行戶口遷移,其目的是方便統計人口和管理,在法律上也作為訴訟管轄的依據。隨著人口流動性的增強,人戶分離的現象比較普遍,如在其他地方長期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居住地則作為本人的住所地。
居住證是中國一些發達城市借鑒發達國家"綠卡"制度進行的嘗試,為中國制定技術移民辦法,最終形成中國國家"綠卡"制度積累了經驗。目前北京、天津、上海、深圳、青島、西安等城市為引進人才,都相繼出台了工作居住證制度。持有居住證者,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可享受當地居民的待遇。
戶口輪歷簿是現代詞,是一個專有名詞,指的是登記住戶人員姓名、籍貫、出生年月日等內容的薄冊。中國的戶口簿,是全面反映住戶人口個人身份、親屬關系、法定住址等人口基本信息的基本戶政文書。正規中文的戶口,除了指戶數和人口之外,內地常以它代替戶籍。亦即民政公安部門以戶為單位,登記本地居民的冊子。派出所的戶籍民警,負責登記造冊、記錄各家成員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成員關系等各類資料。生了孩子,須報戶口;有人去世,要銷戶口。戶口對人至關重要。
居住證和戶口的區別:
1、辦理政府單位不同:居住證由你居住的轄區派出所辦理,戶口本由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辦理,登記權屬於戶籍管理機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戶口本上做任何記錄。
2、證件的作用不同:戶口本是用來登記居民的姓名、籍貫、出生日期、具體職稱、職業等內容。居住證用於統計當地流動人口,為流動人口在當地居住提供便利。
3、性質的不同:居住證是中國國家的「綠卡」,是中國一些發達城市為中國居民開發的,居住證持有人可以享受當地居民的待遇。戶口簿是中國公民必備的重要證件,也是中國公民的證明。
4、證件的意義不同:戶口簿具有證明公民身份和家庭成員關系的法律效力,是戶籍管理機關進行戶籍調查核對的主要依據。居住證的意義是將流動人口納入實際人口屬地管理後,增加居住證的社會服務和社會保障扮襲兩大功能。
法律依據
《中臘缺搜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第十五條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外的城市暫住三日以上的,以暫住地的戶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離開前申報注銷;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內暫住,或者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外的農村暫住,除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以外,不辦理暫住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