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陽訂婚跟結婚的區別
訂婚和結婚的區別:
1、儀式不同
訂婚實際上是來源於我國傳統的結婚習俗,男女雙方兩情相悅到了一定的時候會舉辦訂婚儀式,在這個儀式上雙方會訂立婚書、交換訂婚禮物、選擇結婚吉日等等。但是訂婚只是在民間的習俗上的一個流程,卻不是現代社會結婚中必備的流程。沒有經歷訂婚的年輕人同樣能夠領結婚證和舉辦盛大的婚禮。
2、訂婚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訂婚和結婚雖然兩個環節只是相差了一個字,但是兩個環節完成之後的意義是完全不同的。訂婚之後雖然在不久的將來要結為夫妻,但是這個時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只有雙方在民政局結婚登記之後,國家才會對這段婚姻有保護的效果。
3、結婚受到法律的約束
在訂婚的時期,如果情侶中的一方因為某種原因導致這段戀情破裂,那麼雙方是不用背負任何法律代價的。但是如果雙方結婚了之後,一方的錯誤舉動導致這段婚姻破裂,那麼國家強大而有力的法律保障一定會站在正確的這一方,為其主持公道。
2、訂婚和結婚的區別是什麼?
1、性質不同:訂婚與結婚最根本的不同是性質上的不同。訂婚是傳統婚俗中男女雙方立下婚約的一種做法,而結婚則是兩人在現實中結合並共同組建一個家庭。
2、法律屬性不同:訂婚與結婚最重要的不同是而這法律屬性上的不同。訂婚更多的是一個約定的法律概念,而結婚則是一個婚姻的法律概念。
3、操辦流程不同:訂婚與結婚最實際的不同則是操辦流程上的不同。訂婚最關鍵的程序是訂立婚約,而結婚最核心的程序是領取結婚證。
3、訂婚和結婚有什麼區別
訂婚和結婚的區別最根本在於婚姻關系是否正式成立,是否受到法律的保護。在古代雖然沒有系統的婚姻法,但是後之納入的小妾與經過明媒正娶的妻子的地位自然有些雲泥之別。而訂婚和結婚的區別雖然僅差一字,它們所代表的地位自然也不是能同日而語的。
由於古時講究「父母之命」,所以在當時訂婚是大事,一般沒有什麼十分特殊的原因,是不得輕易解除訂婚關系的。但是訂婚要是放在現在來說,就相對自由很多。現代訂婚很多是雙方當事人彼此間情投意合,由於各種原因未能舉行婚禮而先舉行的儀式。這相對來說是給彼此一個名義上的名分,也是一種道德上的宣布。
訂婚是社會儀式的一種,有訂婚典禮,告知大眾此對情侶雙方已心有所屬,並准備步入結婚階段。東亞傳統的訂婚儀式稱為包括納采、納征、下文定,現代多簡化至只保留納征。
婚姻倫理關系,中國現今是民政局婚姻是登記產生,第三方管控介入,(婚姻制度各國各時代情況都不同),以婚姻管控產生,以婚姻管控算起。屬於管控型倫理。屬於管控范疇,被安排忠誠對象,或在限定條件下選定忠誠對象。
訂婚和結婚的區別在於一紙婚書,在現代法制社會中少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往往會因為某種原因而破裂且不用負任何法律代價。所以我們作為現代青年,有必要了解訂婚和結婚的區別,這有助於我們很好地處理日常婚戀關系,幫助我們更好地在訂婚與結婚中選擇。了解更多訂婚相關問題可參考http://www.wed114.cn/ask/cat_6.html希望答案能幫到你,願天下有情人終成眷屬。
4、訂婚和結婚區別
法律分析:訂婚和結婚的區別是,訂婚只是一種風俗,就是告訴大家這對新人馬上就要結婚了,但不具備法律效力。而結婚是去當地的民政部領取結婚證,是國家承認的婚姻關系,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