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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必要訂婚武義

發布時間: 2023-05-17 17:02:04

1、為什麼要訂婚不直接結婚

訂婚,又稱婚約, 依照我國民間習俗,通常結婚前先有訂婚之儀式: 訂立婚書、交換禮物、或立媒妁人等。但依照我國現行法律,訂婚並不是結婚前必備之程序,不經訂婚之婚姻,不失其婚姻之效力。訂婚在法律上是屬於一種契約行為, 這是一種身分契約。此身分契約具有幾點特點:婚約的訂立不得代理,婚約必須男女雙方彼此合意才可成立。具有法定的訂婚能力者, 才能從事訂婚行為。對於訂婚能力的界定是以年齡為標准:男滿二十二歲,女滿二十歲即具訂婚能力。婚約不得強制執行。婚約固然應該遵守,但也應遵照男女雙方當事者的意願。若有一方不能夠履行的,不能強制執行。另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因此,訂婚了不算夫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2、許多情侶不訂婚就直接結婚,訂婚有沒有必要?

我覺得這個事情最主要的是要看兩個人的感情,如果感情到位的話,那麼沒有必要訂婚,直接就結婚好了。

其實我覺得訂婚是這樣子,就是男女雙方確定了戀愛關系,那麼男方就會帶著誠意和一定的禮金然後去女方家提親,女方父母也會認可這件事情 。這個時候其實相當於告訴了所有的親戚,這對男女以後會步入婚姻的殿堂,一般不出意外的話,肯定是會結婚的。而且按照規定的話,如果沒有什麼很特殊的情況,是不能毀約的。一般性的,這時候的男方父母都會給女方包一個大紅包,俗稱改口費。女方父母也一樣,也會給准女婿准備一個大紅包。而在嵊州這邊的話,女方父母給女婿包了多少紅包,男方父母就要以3倍的數目加上去給兒媳婦。男的還會給女的准備一個鑽戒,以前的基本上都是黃金戒指,但是現在基本上都沒人買那個了。而且很多鑽戒都是有意義的,說明這個男人娶了這個女人之後,彼此都是雙方的唯一,一生不離不棄。

男女雙方就會邀請雙方各自的要好親戚,然後聚在一起吃一下飯。然後可能會商量一下結婚的事情,男女雙方需要准備哪些東西?

我覺得訂婚只不過是一個儀式而已,但是對於女方來說,如果男方有這個做法的話,說明對你這個兒媳婦是非常的上心,對你來說也算是一個保障,你到時候嫁過去的話,公公婆婆肯定對你也是比較好的。如果連最基本的儀式都不要了,就會讓人感覺有點隨便,有點不看重這個兒媳婦。

至於具體要不要訂婚?可以男女雙方坐下來商量一下,如果真的工作比較忙,那麼而且也沒有必要,大家都體諒一下好了,。

3、現在的年代,訂婚還有沒有必要?

每個地方的風俗各不相同,拿我們東北地區來說很多地方都有訂婚這個習俗,但有的地方訂婚會以婚禮的形式出現。他們不單會收禮金,而且還是大操大辦,一般會在第二年正式舉行婚禮,在進行儀式大操大辦,其實這樣做真的勞民傷財。我覺得訂婚有必要,但是這種儀式應該存在於兩個家庭之間,而不是所有的親朋好友。

4、訂婚真的很重要嗎?男友是相親認識的,還沒見過幾次面就一直催著五一訂婚,會不會太草率?

訂婚,真正意義上也不算結婚。退婚的多了去了 如果沒決定結婚的話 退婚對女方來說很傷的。。而且婚姻兩個人能否合得來很重要 草率了事的話 可能對日後生活有隱患。但是還是看個人情況吧 如果年齡不小了或者男方好到爆 那就另當別論了

5、訂婚有什麼好處?

高選年與李月同村居住,在兩人即將高中畢業時,經雙方父母撮合,兩人訂立婚約,從此兩人來往頻繁。同年秋,高選年考上大學,李月在本鄉一所中學任教,兩人依靠書信交流感情。李月經常到高家料理家務。一年後,高感到與李月之間的共同語言越來越少,與李月之間的通信也就時有時無。1996年,高選年放暑假回家,正式提出與李月解除婚約,但李月當即表示反對,聲稱:「解除婚姻必須雙方同意,只要我不同意,你就休想與別人談戀愛結婚。」高家及李月的父母對高選年的做法也表示堅決反對,指責高選年是「陳世美。」
問題:高選年和李月之間所訂立的婚姻有法律效力嗎?
答:我們所說的婚約,即婚姻的預約,主要是指男女雙方以將來的婚姻所作的事先約定,群眾稱為訂婚。無論是在古代中國,還是在古代的西方,婚約都是婚姻的必經程序,是有法律約束力,為中國古代的婚姻必須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並且規定了「六禮」的程序。而我國現行的婚姻法則不承認婚約的法律效力。在司法實踐中,我們一般認為:
第一,訂婚不是結婚的必經程序,男女雙方是否結婚,完全以他們在辦理結婚證時表示的意願為依據。目前在法律上不設婚約制度,有利於保障婚姻自由。因為現實中殘存的包辦、買賣婚姻,往往都是由家長代為訂婚的。
第二,法律上沒有設定婚約制度,並不是禁止訂立婚約。在結婚前是否先訂婚,可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第三,家長或其他任何第三人代為訂立的婚約當屬無效,當事人無須受其約束。如果父母或者其他人等代為訂婚後,男女當事人經過交往和了解,雙方同意結婚,這只能認為是已符合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規定,決不意味著對他人代訂婚約的承認。
第四,即使是當事人自行訂立的婚約在法律上也無拘束力,履行婚約必須以雙方自願為必要條件。雙方均要求解除婚約的,可以協議解除;一方要求解除的,也可以單方解除,毋需徵得雙方同意,毋需經由法律程序處理。當然,這並不是說可以視婚約為兒戲,輕率地、不負責任的訂婚和悔婚,更不允許以訂婚為由索取財物或玩弄異性,否則,應視情節依法處理。
第五,對於因解除婚約而引起的財物糾紛,應分別情況,妥善處理。第三人從事包辦、買賣婚姻而索取的財物和一方借訂婚之名騙取的財物,按有關規定處理。當事人自行訂立婚約後,一方出於自願向另一方所贈與的,原則上不宜返還;價值較高,贈與人要求受贈人返還的,處理辦法可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也可經由訴訟程序處理,必要時可酌情返還;但是,不能因返還問題而影響當事人的婚姻自由。

6、訂婚和沒有訂婚有區別?

訂婚和沒有訂婚當然有區別了,訂婚就意味著已經承認這段關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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