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江蘇婚假產假同休
1、江蘇婚假法定多少天
江團灶蘇省婚假為13天,根據《江蘇省人口與計劃條例》規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婚假十天。依據法律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塌高扮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也就是說在職工享受婚假期間,單位不得扣工資,應視同員工出勤對待。
法律依據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條例》
第二十四條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婚假十天。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不少於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不少於十五天。推動實行父母育兒假制度。產假、護理假和育兒假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前兩款規定的假期。
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給予其他優惠待遇。
《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
第一條
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念閉,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一條
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1、法定的婚假是3天。婚假是員工結婚時給予的假期,並由其所在單位如數支付工資,體現了政府對勞動者的福利政策,也是一種對員工的精神撫慰,同時也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對於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具有重要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第四十九條
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准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2、江蘇婚假13天包含雙休日嗎
江蘇省婚假13天包含雙休日。婚假如果與其他法定節假日相連的話,其他休息日算在婚假內,不予往後延遲休假。婚假的請假時間是連續不間斷的假期,包含雙休日的時間。所以如果婚假比較長的,會包含周末,而且婚假需要一次性休完,不能進行分批休假。
一、法定婚喪假1-3天,結婚雙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給予路程假,只針對國營企業。通常都按最長3天計算。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3、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4、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5、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6、婚假期間工資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
二、江蘇省產假規定:
1、生育的,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的,延長產假3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懷孕不滿2個月流產的,享受不少於20天的產假;
3、懷孕滿2個月不滿3個月流產的,享受不少於30天的產假;
4、懷孕滿3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引產的,享受不少於42天的產假;
5、懷孕滿7個月引產的,享受不少於98天的產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3、江蘇婚假多少天
江蘇婚假是13天。根據江蘇最新修訂的《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婚假十天。婚假,是指勞動者本人結婚依法享受的假期。婚假是勞動者結婚時給予的假期,並由用人單位如數支付工資,這是對勞動者的精神撫慰,體現了政府對勞動者的福利政策,也是對其權益的保護,對於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具有重要意義。2016年6月,29個省取消了原有的晚婚假,其中有11個省份刪除了相關晚婚假的條例,與國家法律規定保持一致,僅有三天法定婚假。這些省份包括廣東、湖北、四川、浙江、江西、寧夏、廣西、安徽、湖南、天津、山東。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給予其他優惠待遇。
公司婚假只給休3天違法么
如果不是晚婚的話,3天是各法律上法定的,公司並不違法;除非你是晚婚的話,按照各地規定假期會延長7-15天。婚假為勞動者本人結婚依法享受的假期。婚假為勞動者結婚時給予的假期,並由用人單位如數支付工資,這是對勞動者的精神撫慰,體現了政府對勞動者的福利政策,也是對其權益的保護,對於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具有重要意義。對於一些男女雙方在結婚時不在同一地區工作的情況,根據路程的長遠也可以進行適當的調整。這就是所謂的路程假,路程假短途一天時間,長途三天時間。所以在婚假的安排上還是很有人情味的。如果是首次結婚的話,男女雙方必定會享受到三天的婚假。如果是再婚的話,依然可以享受到這樣的權利,但在一些晚婚假還沒有取消的地區,再婚的人士是不能夠享受到晚婚假的。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日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產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實行生育保險制度後參加保險的,按照保險的規定執行。晚婚、晚育期間工資照發,其他福利待遇與國家規定的婚假、產假相同。
法律依據:
《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
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
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前兩款規定的假期。
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給予其他優惠待遇。
《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
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4、婚假產假規定可以一起休嗎
一、婚假產假規定可以一起休嗎可以同時休。婚假,是指勞動者本人結婚依法享受的假期;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是否可以休婚假和產假,是以勞動者合法結婚和合法生育為標志,不是以是否一年之內衡量。也就是說,勞動者只要是合法結婚和生育,在一年內的,可以分別休婚假和產假。
在我國,法定婚假統一按3天計算,但是由於各省市為了鼓勵人們晚婚,對晚婚者都實行一定的獎勵,特別是在增加晚育者婚假這方面大多是以增加天數為獎勵的。由於各地的晚婚假都有所不同,所以各地的晚婚假都是不盡相同的,例如:
1、北京上海以及遼寧的晚婚假為10天。
2、重慶、貴州、江蘇以及廣東的晚婚假為13天。
3、廣西、浙江、福建、湖南以及吉林的晚婚假為15天。
4、河北、黑龍江、湖北以及江西的晚婚假為18天。
二、婚假產假的休息天數
一、婚假
婚假是指勞動者本人結婚依法享受的假期。
1法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員工,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初次結婚的員工,可享受15天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的,可視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在探親缺寬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4再婚的員工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產假
指在職婦女伏哪亮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1女員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假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女員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5產假為連續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三、產假規定的幾種類型
1、必須享受的假
緩判 產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產前工間休息: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授乳時間:嬰兒一周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鍾,也可合並使用。
2、可以請的假
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規定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的妊娠綜合症、妊娠合並症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准其產前假。」
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保胎假:醫生開證明,按病假待遇。
3、晚育假、晚育護理假
晚育產假的規定於2018年1月1日起已經取消了,修正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全國各地的規定標准不一,應以當地最新頒發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為准。
4、授乳時間哺乳假
女職工生育後.在其嬰兒一周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包括人工喂養)。每次單胎授乳時間為三十分鍾,亦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並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鍾。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謂哺乳假六個半月。
勞動者不論是結婚還是生育都是有享受產假婚假的權利,這是國家法律規定的,以上就是我為您整理的相關資料,通過上述內容我們對這些問題有了更進一步的了解。
5、江蘇婚假多少天?
回答:江蘇省的婚假是13天。根據《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江蘇省的婚假是在法定的婚假的基礎上延長10天,而根據規定法定節假日為3天,在此基礎上延長10天,那就是13天的婚假,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正常的工作給勞動者發放報酬,不得因此而扣除勞動者本人的工資。
除此之外,江蘇省還在原來的產假的基礎上延長了產假,將產假延長至120天,並且規定了在此期間男方有15天的護理假,這不僅有利於勞動者自己,對於企業、社會都是具有積極意義,對於企業來講,合理的、適當的婚假、產假能夠調動勞動者工作的積極性為企業創造更多的效益,對於社會而言這一規定有助於社會穩定,促使整個社會平穩運行。
【法律依據】
《憲法》
第二十五條 國家推行計劃生育,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
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中戶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十七條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婚假十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
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前兩款規定的假期。
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給予其他優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