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集美遷戶口
1、廈門集美區戶口怎辦理
一、辦理條件:
1、將戶口遷入思明區、湖裡區的,需夫(妻)一方登記為本市戶籍人口時間滿五周年且結婚登記時間滿五周年。將戶口遷入集美、海滄、同安、及翔安區的,需夫(妻)一方登記為本市戶籍人口時間滿三周年且結婚登記時間滿三周年。夫妻復婚的以復婚登記時間作為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時限的起算點。
2、對於入選國家「千人計劃」、福建省「百人計劃」、廈門市「海納百川」、「雙百計劃」的人才、高層次留學人才,以及經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公務員局)、市教育局審批調入我市(含從島外調入島內)時具有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或高級職稱或高級技能的人才落戶廈門後,其配偶的投靠不受年限限制。
二、辦理材料:
1、《申請入戶登記表》;
2、夫妻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3、夫妻的《結婚證》;
4、符合辦理條件第二項的人員,由窗口民警進入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或人社局人事信息系統查詢列印存檔。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進行核驗,如涉及到省外派出所提供的材料需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
三、辦理程序
1、配偶戶口從市外遷入本市,申請人持上述材料,到擬落戶地區行政服務中心(擬落戶地在翔安區的,到翔安公安分局戶政辦證大廳)戶口受理窗口申請,經核准後,簽發戶口准遷憑證。
2、經核准遷入人員,憑《戶口准遷證》到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將戶口遷出後(原戶口在本省內不需到原戶口所在地辦理戶口遷出手續,可直接持戶口准遷憑證),到擬落戶地派出所辦理落戶。
(1)廈門集美遷戶口擴展資料
依據《廈門市戶籍管理若干規定》
第七條 在本市的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中央省部屬駐廈單位以及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業單位派駐機構從外地調動、錄用、招收、聘用的人員,符合本市調入或人才引進條件的,戶口可遷入本市。其父母、配偶和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的戶口可遷入本市。
在本市的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中央省部屬駐廈單位以及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業單位派駐機構接收的普通中等以上院校的畢業生,符合本市接收條件的,其戶口可遷入本市。本市接收的已婚畢業研究生在廈報到落戶後,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戶口可遷入本市。
第八條 願意到本市工作、但無接收單位的應屆畢業研究生、雙學士學位本科畢業生和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本科畢業生,可先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九條 來本市創業、工作或願來本市工作但單位未落實的留學人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國籍或外國永久居留權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戶口可遷入本市。
第十條 就讀於本市普通大、中專院校的學生,入學時可根據本人意願辦理戶口遷入手續。入學時未辦理戶口遷入手續,畢業後符合本市接收條件且已落實就業單位的,可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五條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配偶以及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父母投靠子女的,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戶口、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並實際居住的,投靠人可將戶口遷入本市。
前款規定的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戶口,屬於依照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購買房屋取得的,被投靠人還必須符合取得本市常住戶口滿3年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