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公務員婚假
1、2022全國婚假、產假、育兒假最新標准,11月1日正式執行!
作為一名合格的打工人,最期待的一件事就是放假了!最近,又一省份發布通知, 增加陪產假、老人住院子女護理假,11月1日起施行!
另外,其他省市的婚假、產假、護理假、獨生子女假也在陸續實施中!
01
又一省份公布
產假、陪產假、護理假均延長
2022年7月28日,山東省第13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涉及獨生子女待遇、育兒假、陪產假、護理假等內容。下面就帶大家一起來看一看,山東省計劃生育相關待遇,發生哪些變化?
一、山東省獨生子女待遇
(一)申領條件
在國家倡導計劃生育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且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可以享受獨生子女待遇。
(二)獨生子女父母待遇
(快職場)符合條件的獨生子女父母,可以享受如下待遇:
獨生子女獎勵費: 在獨生子女年滿18周歲前,可以享受該待遇。
獨生子女養老補貼補助、獨生子女獎勵扶助金: 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或者年滿60歲時,可以領取一次性養老補貼、補助或者定期領取獎勵扶助金。
獨生子女特別扶助金: 對於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在獨生子女殘疾或者死亡後,未再生育且收養子女的,可以申領獨生子女特別扶助金。
提醒:
對於獨生子女死亡後未再生育、且未收養子女的夫妻,原有待遇不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政府部門提供高出 最低生活保障1/3的照顧。
二、山東省產假、陪產假、育兒假、護理假
1、產假:在原有基礎上侍橡,女職工產假,增加60天。
2、陪產假:男職工的陪產假,不少於15天。
3、育兒假:對於子女在3周歲以下的嬰幼兒父母,每年累計可以各享受不少於10天的育兒假。
4、護理假:對於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在患病住院期間,其獨生子女每年可以享受累計10日、非獨生子女每年可以享受累計7日的護理假。
提醒:
上述4種假期,企業均應視職工正常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02
全國婚假、產假一覽表
吉林省產假158天(其中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搜談搭同意,可延長產假至一年,產假延長期間工資按原工資的75%發放,不影響調整工資、晉升級別、計算工齡)。
陝西省生育三孩增加15天產假,10天陪產假。
隨著三孩政策的放開,不少省市也在調整婚假、產假天數。
關於婚假,HR需要注意的是 再婚者與初婚者一樣,均應享受婚假待遇。
對於再婚者的婚假問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曾有明確答復,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國家有關職工婚假的規定精神,再婚者與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單位對再婚職工應當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同初婚職工一樣的婚假待遇」。
關於產假,HR需要注意產假天世拿數增加,生育津貼與產假天數的差額問題。
其中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市醫保局相關工作人員回復稱:
根據《來賓市生育保險暫行辦法》,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支付期限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關於產假的規定執行,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目前, 參保女職工生育增加的地方獎勵性產假,不享受生育津貼。
那延長產假應該怎麼發工資?
若單位正常繳納社保,產假期間(含30天延長產假)正常發薪,不過公司可以憑女職工的生育憑證,到生育保險基金處為其申請生育津貼,產假工資小於生育津貼的話,則需要給員工補發差額。
如果單位沒有正常繳納社保,產假期間公司應當按正常出勤發放工資。
舉兩個例子給大家看看:
例子1:
女職工小李生育前的工資為6000元,其生產當月單位生育保險平均基數(上一年月繳費平均工資)是6500元,雖然是休158天產假,但是現行北京市政策正常生育一孩生育津貼按128天核算生育津貼。
那麼,小李享受的生育津貼:
6500÷30×128=27733元;其產假工資應為:6000÷30×158=31600元,由於產假工資高於生育津貼標准27733元,則公司正常發放產假工資即可,生育津貼報銷完歸公司所有。
例子2:
女職工小劉生育前工資為5000元,其生產當月單位生育保險平均基數(上一年月繳費平均工資)是9000元,雖然是休158天產假,但是現行北京市政策正常生育一孩生育津貼按128天核算生育津貼。
03
全國各省市育兒假一覽表
因為各地政策有所不同,關於育兒假是否強制執行的問題也有所不同。
但我們建議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育兒假的相關規定,讓員工申請育兒假。
鑒於目前政府部門未對育兒假的休假細則進行細化規定,對此我們建議用人單位通過公司規章制度明確員工育兒假使用的流程和規則,包括育兒假的申請流程、證明材料、折算方式、假期使用方式、無法休假的處理等。
用人單位根據自身管理需求設置休假管理規定時,應當注意相關規章制度需履行民主程序、符合本公司生產和工作實際、不違背政策規定且不侵犯員工生育休假相關權益;如用人單位具有明確的管理規則,而員工未能按照制度要求辦理休假手續,用人單位有拒絕批准相應休假申請的權利。
04
全國陪護假一覽表
關於陪護假相關政策也需要明確:
職工是獨生子女的,每年陪護假累計不超過15天;職工是非獨生子女的,每年陪護假累計不超過7天。
職工在陪護假期間的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考勤、考核和晉級、晉職、提薪。
2、哪裡有有關婚假的規定的紅頭文件,越具體的越好。
晚婚的具體婚假時間現在一般依據的是各省或者直轄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自己規定的,一般在《XX省(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規定,軍隊的在《中國人民解放軍計劃生育條例》中有規定,全國各地的規定並不一致:、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 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准給予獎勵。
個體工商戶的僱工晚婚、晚育的,由僱主按照本條前款規定獎勵。
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和個體工商戶晚婚、晚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三條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 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實行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給予適當照顧。」——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重慶: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二十八條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晚婚的職工,增加婚假十個工作日;晚育的婦女,增加產假二十個工作日。增加的婚假、產假視為工作時間。晚婚、晚育的職工,所在單位可給予一次性獎勵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並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產假期滿後可連續休假至子女一周歲止,休假期間的月工資按不低於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
晚育者產假期間,男方所在單位應給護理假七個工作日,護理假視為工作時間。」——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5年9月29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日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產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 勵。實行生育保險制度後參加保險的,按照保險的規定執行。晚婚、晚育期間工資照發,其他福利待遇與國家規定的婚假、產假相同。
農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參照前款規定,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獎勵。」——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九條 男25周歲、女23周歲登記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滿24周歲初次生育為晚育。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予晚婚、晚育的職工以下獎勵: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長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產婦,延長產假30天;
(三)在產假期間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延長產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20天。
職工在前款規定的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
農民以及城市無用工單位的人員晚婚晚育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改)
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第三十八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晚婚的,婚假為十五日;晚育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產假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顧假為七 日至十日。婚假、產假、照顧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升。」——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三十三次會議修訂)
甘肅:晚婚的婚假=30天
「第二十五條 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晚婚後生育或者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實行晚婚、晚育的夫妻雙方,享受下列優待:
(一)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其婚假為30天;實行晚育的,其產假為105天,並給男方護理假15天;
(二)農村居民實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雙方兩年本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勞務。」——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修正)
廣東: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六條 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日。城鎮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可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7月25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修訂)
廣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二十九條 男25周歲、女23周歲以上初婚的職工,除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 天;已婚女職工在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產假14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20天;對 晚婚晚育者,婚假、產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不影響其應享受的福利及評獎評優。」——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6月3日廣西壯族自 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正)
貴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五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 10天;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方增加產假3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7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90天;接受節育 手術的,按照規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規定假期間的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考勤、考核和晉級、晉職、提薪。
農民晚婚的,免除夫妻雙方1年的農村義務工;晚育的,免除產婦1年的農村義務工。」——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9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
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二條 公民晚婚晚育,應當獲得獎勵。
按法定結婚年齡推遲三年以上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第一次生育的為晚育。實行晚婚的,獎勵婚假十五天;實行晚育的,獎勵產假四十五天,並給 予男方護理假十天。獎勵婚、產假期間,享受正常婚、產假待遇。」——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四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六條 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資照發。
職工晚育的,女職工產假可以延長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資照發,不影響聘任、工資調整、職級晉升;男職工享受護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況可以參照醫療單位意見 適當延長,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10月18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湖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一條 晚婚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婦女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並給予其配偶10天護理假。婚假、產假和護理假視同出勤,工資、獎金照發。
接受節育手術的,其工作單位應當憑節育手術證明,按有關規定給予假期,並發給假期期間的工資、獎金。」——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二十四條 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增加的產假和護理假視為出勤。
農村居民晚育的,減免本人當年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資金;城鎮無業居民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正)
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四十八條 實行晚婚晚育的職工,按照下列規定給予獎勵或者福利待遇:
(一)晚婚的職工,憑《結婚證》增加婚假十二天;
(二)晚育的女職工,憑《生殖保健服務證》增加產假三十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七天;
(三)農村村民憑《結婚證》或者《生殖保健服務證》,享受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待遇;
(四)本條前三項以外的人員,憑《結婚證》或者《生殖保健服務證》,享受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待遇。
晚婚晚育的職工,在享受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按其正常工作對待,工資、獎金照發,其他福利待遇不變。」——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改)
江蘇: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條 對晚婚的,延長婚假十天。夫妻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對晚育的,延長女方產假三十天,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
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不影響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
農村居民及城鎮無業人員晚婚、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6月17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
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產假30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10日。假期工資和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農民實行晚婚晚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村民委員會優先安排宅基地。
本條例所稱晚婚,指男方年滿25周歲,女方年滿23周歲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婦女年滿24周歲生育第一胎。」——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第三次修訂)
遼寧: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條 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初次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滿23周歲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職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產假增加60日,男方護理假為15日。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農村村民晚婚、晚育的,應當給予相應待遇。」——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6年1月13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
內蒙古: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二條 公民比法定婚齡推遲三年以上初婚者為晚婚。已婚婦女比法定婚齡推遲四年以上初育者為晚育。
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產假三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十日。對晚婚晚育者還可以給予其他形式的獎勵。」——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
寧夏: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一條(二)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增加產假四十天,並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工資、資金照發。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親假外,另外給予男方護理假三十天,享受探親假待遇;」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產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內工資、獎金照發。農民夫妻晚婚、晚育的免去當 年的無報酬農村用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11月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
山東: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
「第三十條 男女雙方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農民、城鎮失業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給予適當獎勵,並提供優先優惠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8日山東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通過)
山西:晚婚的婚假=1個月
「第四十二條 符合晚婚規定的,享受婚假1個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符合晚育規定的,女方享受產假4個月,男方享受護理假15日;產假期間採取長效節育措施的,享受產假6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
夫妻一方或雙方為農業人口,實行晚婚或晚育的,免去一方或雙方1年的集體義務工。」——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正)
青海: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企業事業組織從業人員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婦女增加產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護假。公民接受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
增加的婚假、產假、計劃生育假以及看護假期間按出全勤發工資,不影響調資、晉級、福利待遇和評獎。」——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0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陝西: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六條 男二十五周歲以上、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二十四周歲以上的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
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接出勤對待,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所在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生育津貼。
職工達到晚婚年齡而未婚的,在參加集資建房和分配住房時,與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
農民和城鎮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表彰和獎勵。」——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9日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四川: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二條 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婦女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獎金照發。
農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層人民政府可予以適當獎勵。」——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正)
新疆: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職工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0天產假,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
農牧民晚婚、晚育的,減免夫妻雙方一年的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勞務,或者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相應獎勵。」——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6年5月2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正)
雲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二十六條 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記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晚婚的,在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給予女方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護理假七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給予女方增加產假十五天。
前款規定的休假視同出勤。」——雲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7月25日雲南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浙江: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三十六條 晚婚晚育的,應當給予獎勵和照顧。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護理假,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 待遇照發。」——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正)
中國人民解放軍: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八條晚婚的軍隊人員,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夫妻雙方同為軍隊人員,雙方達到晚婚年齡的,雙方享受晚婚假;一方達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為地方人員的,按照地方有關規定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計劃生育條例
西藏暫未查到有關文件。
3、廣西公務員婚假 是怎樣的 我不是很清楚的 信息
根據《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廣西公務員婚假如下: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4、公務員休假
公務員的假期,包括周末休假,節假日和年假,除此之外還有婚假,產假,陪產假,探親假,病假和事假。
首先,公務員的周末是雙休的,每一年周末休假的時間加起來有100多天 ,還有法定節假日日,清明,端午,國慶,中秋,勞動節都是有休假的。這些節日休的假加起來也有很多。
其次,對於公務員來說,有具體的年假規定,參加工作一到五年,有三天年假,5到10年的有七天年假,10到20年的有10天年假,20到30年的有15天年假,30年以上的有20天年假。對於很多其它工作崗位的人來說,有3天年假都是奢侈。
還有3天婚假,但實際上不同地區給的婚假是不同的,有些地方的婚假甚至有半個月。當然還有產假,國家規定的法定產假是98天,但也會根據具體情況來定,比如難產或者是多胞胎會適應地增加產假。陪產假一般是15天,根據具體情況和不同地區對應地延長。而探親假也大概有20幾天。每年公務員單位的事假和病假在15到20天,在這個區間內,是不會扣工資和績效的。
總的來看,公務員的假期是非常多的,就假期來看應該是大多數人的理想職業。
5、國家規定中男公務員陪產假多少天
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並未對陪產假做出明確的規定,具體要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實際規定,基本都見於各地的計劃生育條例中,法律地位也不高。當然,還存在有的地方有陪產假,有的地方沒有陪產假的情況。
2016年10月,除了西藏和新疆外,其餘29個省份均相繼修改了本地計生條例,明確了本地的陪產假(部分地區稱為護理假)的期限。其中,最短的陪產假有7天,最長的則有1個月之久,多數地區的陪產假為15天。
多數省份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中規定男方陪產假一般是7天,晚婚晚育可延長至10天。但是也有長達30天的陪產假,例如河南省。陪產假期間的工資制度各單位也都不盡相同,獎金福利不變。還有部分地區可將男性的陪產假轉到女方的產假中去,由女性代替男性休假。
(5)廣西公務員婚假擴展資料男方休「產假」是有很多好處的,有利於產婦和嬰兒的健康。女性休產假期間,身體虛弱,當然更需要丈夫的照顧。而且產婦常常會有沉重的心理壓力,情緒容易波動,丈夫在身邊呵護,能夠使妻子和嬰兒得到更好的照料,也有助於消除產婦的緊張情緒,對於順利分娩、產後恢復,以及母乳喂養都有很大幫助。
有利於新生兒智力發育。新生兒雖然不會講話,視覺也不發達,但他們的感知覺靈敏,這時最易於接受父母的愛撫。父親的語言、氣息會給新生兒一種信息,對寶寶的感知覺發育和日後形成堅強的性格都有好處--據英國劍橋大學的一份研究表明,如果父親在嬰兒早期生活中的參與,會對孩子將來的身心發展產生積極影響,他們在社會交往能力和解決問題能力方面,會表現得更出色,這些都會在若干年後表現出來。
6、省人口計生條例中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多少日
1、北京婚假10天
北京新計生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2、上海婚假10天
上海新計生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3、遼寧婚假10天
遼寧新計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握虧,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夫顫虧妻,除享受段洞神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日,配偶享有護理假15日。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3、陝西婚假13天(參加婚檢)
陝西新計生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結婚登記前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在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假期十天。
4、海南婚假13天
海南計生條例規定,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天。
5、江蘇婚假13天
江蘇新計生條例規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婚假十天。
6、福建婚假15天
福建新計生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條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產假延長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顧假為十五日。婚假、產假、照顧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升。
7、青海婚假15天
青海新計生條例規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
8、黑龍江婚假15天
黑龍江計生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資照發。
9、重慶婚假15天
重慶計生條例規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10、河北婚假18天
河北新計生條例規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延長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延長產假60天,並給予配偶護理假15天。延長婚、產假期間,享受正常婚、產假待遇。
11、雲南婚假18天
雲南新計生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登記結婚的,在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休假外,女方延長生育假60天,男方給予護理假30天。
12、內蒙古婚假18天
內蒙古自治區新計生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再增加產假六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待遇不變。
13、河南婚假21天-28天
河南計生條例規定,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14、山西婚假30天
山西新計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產假的基礎上,獎勵延長產假60日,男方享受護理假15日。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與在崗人員同等的待遇。
15、甘肅婚假30天
甘肅新計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產假18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30天。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其工資、獎金、福利待遇不變。
因湖南、天津、廣東、山東、浙江、安徽、江西、廣西、湖北、寧夏、四川等地的新計生條例均沒有對婚假作出具體的規定,所以婚假天數與國家法律規定相一致,均為3天。
7、公務員產假158天是怎麼算的
省份、婚假、晚婚假、產假、陪產假(護理假)
黑龍江、15天、原25天取消、180天、15天
安徽、3天、原20天取消、158天、10天(異地生活20天)
山西、3天、原30天取消、158天、15天
江西、3天、原15天取消、158天、15天
寧夏、3天、原15天取消、158天、25天
廣西、3天、原12天取消、148天、25 天
廣東、3天、原10天取消、178天、15天
湖北、3天、原15天取消、128天、15天
天津、3天、原7天取消、128天、7天
浙江、3天、原12天取消、128天、15天
8、我想請問婚假的問題,如果公司是私人企業!一般有幾天?
按規定,各個地方的婚假都不一樣的,請自行按當地的規定進行確定。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五條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地方政策
晚婚的具體婚假時間一般依據的是各省或者直轄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自己規定的,一般在《XX省(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規定,軍隊的在《中國人民解放軍計劃生育條例》中有規定,全國各地的規定並不一致: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二十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准給予獎勵。
個體工商戶的僱工晚婚、晚育的,由僱主按照本條前款規定獎勵。
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和個體工商戶晚婚、晚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北京市勞動局北京市財稅局關於轉發《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80]市勞險字第60號 頒布時間:1980.03.10
裡面轉發了
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即[1980]勞總薪字29號文件
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三條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日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產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實行生育保險制度後參加保險的,按照保險的規定執行。晚婚、晚育期間工資照發,其他福利待遇與國家規定的婚假、產假相同。
農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參照前款規定,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獎勵。」——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重慶:婚假5天+晚婚假10工作日
1、一、職工本人結婚,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給予5天的婚假(不含按規定應享受的晚婚假)。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單位可根據在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企業職工請婚喪假的處理意見的通知》( 渝勞社辦發[2000]24號 )
2、「第二十八條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晚婚的職工,增加婚假十個工作日;晚育的婦女,增加產假二十個工作日。增加的婚假、產假視為工作時間。晚婚、晚育的職工,所在單位可給予一次性獎勵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並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產假期滿後可連續休假至子女一周歲止,休假期間的月工資按不低於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
晚育者產假期間,男方所在單位應給護理假七個工作日,護理假視為工作時間。」——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5年9月29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
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九條 男25周歲、女23周歲登記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滿24周歲初次生育為晚育。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予晚婚、晚育的職工以下獎勵: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長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產婦,延長產假30天;
(三)在產假期間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延長產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20天。
職工在前款規定的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
農民以及城市無用工單位的人員晚婚晚育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改)
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第三十八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晚婚的,婚假為十五日;晚育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產假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顧假為七日至十日。婚假、產假、照顧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升。」——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訂)
甘肅:晚婚的婚假=30天
「第二十五條 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晚婚後生育或者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實行晚婚、晚育的夫妻雙方,享受下列優待:
(一)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其婚假為30天;實行晚育的,其產假為105天,並給男方護理假15天。
(二)農村居民實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雙方兩年本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勞務。」——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修正)。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第三十三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實行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給予適當照顧。[4]
法定婚假根據有關規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廣東: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五條 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日。城鎮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可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廣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二十九條 男25周歲、女23周歲以上初婚的職工,除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職工在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產假14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20天;對晚婚晚育者,婚假、產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不影響其應享受的福利及評獎評優。」——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6月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正)
貴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五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方增加產假3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7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90天;接受節育手術的,按照規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規定假期間的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考勤、考核和晉級、晉職、提薪。
農民晚婚的,免除夫妻雙方1年的農村義務工;晚育的,免除產婦1年的農村義務工。」——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9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
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二條 公民晚婚晚育,應當獲得獎勵。
按法定結婚年齡推遲三年以上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第一次生育的為晚育。實行晚婚的,獎勵婚假十五天;實行晚育的,獎勵產假四十五天,並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獎勵婚、產假期間,享受正常婚、產假待遇。」——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公民晚婚晚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給予適當照顧。
黑龍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六條 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資照發。
職工晚育的,女職工產假可以延長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資照發,不影響聘任、工資調整、職級晉升;男職工享受護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況可以參照醫療單位意見適當延長,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10月18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湖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七條 晚婚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婦女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並給予其配偶10天護理假;婚假、產假和護理假視同出勤,工資、獎金照發。接受節育手術的,其工作單位應當憑節育手術證明,按有關規定給予假期,並發給假期期間的工資、獎金。」。」——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二十四條 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增加的產假和護理假視為出勤。
農村居民晚育的,減免本人當年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資金;城鎮無業居民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正)
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四十八條 實行晚婚晚育的職工,按照下列規定給予獎勵或者福利待遇:
(一)晚婚的職工,憑《結婚證》增加婚假十二天;
(二)晚育的女職工,憑《生殖保健服務證》增加產假三十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七天;
(三)農村村民憑《結婚證》或者《生殖保健服務證》,享受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待遇;
(四)本條前三項以外的人員,憑《結婚證》或者《生殖保健服務證》,享受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待遇。
晚婚晚育的職工,在享受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按其正常工作對待,工資、獎金照發,其他福利待遇不變。」——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改)
江蘇: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條 對晚婚的,延長婚假十天。夫妻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對晚育的,延長女方產假三十天,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
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不影響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
農村居民及城鎮無業人員晚婚、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6月17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
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產假30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10日。假期工資和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農民實行晚婚晚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村民委員會優先安排宅基地。
本條例所稱晚婚,指男方年滿25周歲,女方年滿23周歲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婦女年滿24周歲生育第一胎。」——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第三次修訂)
遼寧: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條 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初次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滿23周歲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職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產假增加60日,男方護理假為15日。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農村村民晚婚、晚育的,應當給予相應待遇。」——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6年1月13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
內蒙古: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二條 公民比法定婚齡推遲三年以上初婚者為晚婚。已婚婦女比法定婚齡推遲四年以上初育者為晚育。
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產假三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十日。對晚婚晚育者還可以給予其他形式的獎勵。」——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
寧夏: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一條
(二)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增加產假四十天,並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工資、資金照發。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親假外,另外給予男方護理假三十天,享受探親假待遇;」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產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內工資、獎金照發。農民夫妻晚婚、晚育的免去當年的無報酬農村用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11月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
青海: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企業事業組織從業人員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婦女增加產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護假。公民接受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
增加的婚假、產假、計劃生育假以及看護假期間按出全勤發工資,不影響調資、晉級、福利待遇和評獎。」——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0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山東: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
「第三十條 男女雙方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農民、城鎮失業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給予適當獎勵,並提供優先優惠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8日山東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通過)
山西:晚婚的婚假=1個月
「第四十二條 符合晚婚規定的,享受婚假1個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符合晚育規定的,女方享受產假4個月,男方享受護理假15日;產假期間採取長效節育措施的,享受產假6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
夫妻一方或雙方為農業人口,實行晚婚或晚育的,免去一方或雙方1年的集體義務工。」——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正)
陝西: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四十六條 男二十五周歲以上、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二十四周歲以上的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
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接出勤對待,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所在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生育津貼。
職工達到晚婚年齡而未婚的,在參加集資建房和分配住房時,與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
農民和城鎮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表彰和獎勵。」——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9日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四川: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二條 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婦女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獎金照發。
農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層人民政府可予以適當獎勵。」——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正)
新疆: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職工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0天產假,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
農牧民晚婚、晚育的,減免夫妻雙方一年的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勞務,或者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相應獎勵。」——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6年5月2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正)
雲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二十六條 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記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晚婚的,在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給予女方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護理假七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給予女方增加產假十五天。
前款規定的休假視同出勤。」——雲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7月25日雲南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浙江: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三十六條 晚婚晚育的,應當給予獎勵和照顧。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護理假,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正)
中國人民解放軍: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八條 晚婚的軍隊人員,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夫妻雙方同為軍隊人員,雙方達到晚婚年齡的,雙方享受晚婚假;一方達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為地方人員的,按照地方有關規定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計劃生育條例
海南: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四十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男性25周歲、女性23周歲以上初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增加晚婚假10日;已婚女性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增加晚育產假15日。」——《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西藏:婚假3天+晚婚假7天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女職工(包括合同工)實行晚婚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給予延長產假優待;幹部、職工實行晚婚者增加婚假一周,一方晚婚一方享受。」----《西藏自治區計劃生育暫行管理辦法(試行)》(藏計育字[1992] 第0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