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異孩子遷戶口新政策
1、跨省離異孩子遷戶口新政策
一、異地離婚戶口怎麼遷
1、留在原地
夫妻離婚後,女方戶口不一定是要遷出的,可以繼續留在男方處,如果夫妻有遷出約定或者有判決書裁決或調解書要求等情況,則必須遷出。
2、遷回原籍
根據當地戶籍政策,原戶口所在地同意遷回的,可以遷回婚前原戶口所在地。
3、另立門戶
由於戶口政策各地規定多有不同,另立戶口的條件也會因時因地而異。一般情況下,需要有獨立的房產,並符合當地公安局戶籍管理部門的條件方能辦理。如果是訴訟離婚或者調解離婚,還需要憑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到相關部門辦理。
4、再婚後再遷
如果離婚後再婚,可以在離婚後將戶口遷往再婚一方對象的戶口所在地,其所需要的手續和證明,除了參照上述所說的,還必須具體了解當地的戶籍政策和細則。
二、辦理條件是什麼樣的
1、公民分戶的標準是一家雖同居一處,但經濟獨立,分別生活,可以分別立戶。
2、分戶的條件是實際住房有兩個以上自然間,且單獨生活。單元樓房的分戶僅限於離婚分戶,筒子樓的分戶按平房分戶辦理。自建房等違章建築不予分戶。
3、一家同居一處,因結婚單獨居住,不在一起生活的;
4、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離婚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5、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房產糾紛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6、已辦理了私房析產、贈予以及繼承手續的;
7、已在房屋管理部門辦理了房契分戶手續的;
8、戶口凍結地區的分戶工大沒作,按當地的規定執行。
離婚之後夫妻雙方除了財產、孩子的撫養權的問題之外,最想要處理的事情便是異地離婚戶口怎麼遷,當然如果想要遷移戶口的話那麼是一定要去當地的派出所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一條為了維持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權利和利益,服務於社會主義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現役軍人的戶口登記,由軍事機關按照管理現役軍人的有關規定辦理。
居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的戶口登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第四條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
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
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戶口登記以逗隱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滾指納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六條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七條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第八條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第九條嬰兒出生後,在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死亡兩項登記。
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