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婚假江蘇
1、2017年國家規定的婚假有多少天
[1980]勞總薪字29號有比較明確的規定,該《通知》仍然適用,有關2017年國家關於婚假的天數: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不再享受晚婚假獎勵,只有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婚假和路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也就是說,帶薪休假。
(1)2017婚假江蘇擴展資料
[1980]勞總薪字29號(該《通知》仍然適用)規定
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二、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三、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為了照顧我國舊有習慣,不論工人職員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不包括在上述第2項事假之內);超過三個工作日以上的,其超過天數,不發給工資。
2、2017國家規定婚假多少天?
一、國家規定婚假多少差搜天
婚假是國家賦予每個勞動者應享有的權利,也是每個勞動者應得福利。至於國家規定婚假多少天呢?下面就為大家詳細介紹下。
國家關於婚假的規定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不再享受晚婚假獎勵,只有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二、國家規定婚假休幾天
國家規定婚假是3天,沒有法定婚假這一說法,沒有在法律裡面規定婚假。
1、符合國家結婚登記條件的新人給予3天婚假
2、按照法定結婚年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結婚的新人,給予3天婚假扮慶喚
3、取消晚婚假期,因此符合晚婚年齡的男女,也不再享受晚婚假期
4、男女結婚,不在一起工作,可以根據路程遠近給予相應的路程假
5、探親期間結婚,不再享受婚假
6、婚假是包括節假日以及周末
7、再婚者依舊享受婚假
全國各地婚假天數
國家規定的婚假天數是3天,已經開始逐漸取消晚婚假期,但各地區政府會根據實際情況增減婚假天數。
三、休婚假注意事項
1、婚假必須在結婚證領取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
2、國家規定婚假不能分開休,是連續的而且含雙休及法定節假日。如果需分段休假,需與單位請示批准。
3、根據婚假的國家規定,婚假的請假時間是連續不間斷的假期,包含雙休日的時間。所以如果婚假比較長的,會包含周末。婚假需一次性使用完。除了公司有特別照顧外,按照規定,如周五請婚假,則周一需回公司廳凱上班。所以,建議請婚假時避免這樣的請法。
4、請婚假都要提前寫請假申請。
5、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3、江蘇南通婚假規定多少天?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修訂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時,將「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它福利待遇。」修改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它福利待遇,」取消了「晚婚晚育」和「可以延長婚假」的規定。即2016年江蘇取消了晚婚婚假,沒有了晚婚假。
但是,江蘇採取了人性化管理方式,規定:
2016年3月30日之前:正常婚假3天,晚婚假10天,總共10天;
2016年3月30日之後:正常婚假3天,延長婚假10天,總共10天。
也就是說,全面二孩政策後,江蘇省婚假天數沒有改變,仍為13天。但取消了晚婚假,設立了延長假。
4、江蘇婚假多少天
法律主觀:江蘇婚假國家規定20172017年3月30日修訂的《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第二十七條塌消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婚假十天。自2017年1月1日起,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三十天,男方哪滲享受護理假十五天。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前兩款規定的假期。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給予其他優惠待遇。江蘇省取消晚婚假,婚假最短為:3天
法律客觀:《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七條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婚假十天。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李衫脊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
5、2016-2017年江蘇計生條例規定,江蘇生育津貼怎麼算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產假或者休假天數計發,計發基數為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
參照《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八條,生育津貼是職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獲得的工資性補償。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產假或者休假天數計發,計發基數為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職工在產假或者休假期間按照以下標准享受生育津貼:
(一)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貼,其中難產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貼;
(二)妊娠不滿2個月流產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貼;妊娠滿2個月不滿3個月流產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貼;妊娠滿3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引產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貼;妊娠滿7個月引產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貼;
(三)實行輸卵管結扎手術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貼;實行輸精管結扎手術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貼;
(四)實行輸卵管復通手術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貼;實行輸精管復通手術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貼;
(五)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貼;
(六)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護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貼。
在本規定實施後,國家、省對產假和計劃生育手術休假進行調整的,生育津貼按照調整後的規定執行。職工產假或者休假期間,享受的生育津貼低於其產假或者休假前指兄工資的標準的,由用人單位予以補足;高於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的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截留。
(5)2017婚假江蘇擴展資料
參照《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三條,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助。生育醫療費用包括生育的醫療費用、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參照《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四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的,職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享受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職工或者職工未就業配偶分娩、流產、引產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為其連續繳費不足10個月的,職工生育醫療費用或者職工未就業配偶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職工的生育津貼和一次塌圓性營養補助,在用人單位連續繳費滿10個月後,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參照《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或者未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其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和職工未就業配偶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所屬統籌地區生育保險規定的待遇標准足額支付,其中,生育津貼的支付標准按照職工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的標准執行。
參照《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六條,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的醫療費用包括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間,因產前檢查、住團逗塌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產、引產,所發生的符合生育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其中,分娩住院期間診治生育引起的並發症、合並症符合生育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他期間產生的上述費用,按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6、2017年蘇州婚假具體有多少天,有明文規定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並未規定婚嫁天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根據《婚姻法》以及各省市的《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職工結婚可享受以下待遇(2016年1月16日更新):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擬取消晚晚婚)
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已取消晚婚假)
重慶:婚假5天+晚婚假10工作日
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已取消晚婚假)
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甘肅:晚婚的婚假=30天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廣東: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已取消晚婚假)
廣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已取消晚婚假)
貴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黑龍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湖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已取消晚婚假)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江蘇: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遼寧: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內蒙古: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寧夏: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青海: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山東: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擬取消晚晚婚)
山西:晚婚的婚假=1個月
陝西: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四川: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新疆: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雲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浙江: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已取消晚婚假)
中國人民解放軍: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海南: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西藏:婚假3天+晚婚假7天
(6)2017婚假江蘇擴展資料:
2015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規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至於生育假如何延長,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等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自2015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修訂後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來,各地相繼開始修訂地方計生條例。據查,至少已有安徽、山西、江西、廣西、廣東、湖北、天津、浙江、寧夏9個省份的新計生條例正式出台。
這9個地方在新規定中均取消了晚婚假,同時對產假和男性陪產、護理假做出一定調整。調整後,山西婚假達30天,安徽、江西等地的產假有158天,廣西和寧夏男性的陪產假延長到25天。
2016年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
此外,北京、吉林、遼寧、山東、四川、雲南等地的計生條例修正案草案已在徵求意見或等待省級人大審議通過。
婚假天數
在法律層面沒有規定,只在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層面。[1980]勞總薪字29號規定:婚假1-3天,結婚雙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給予路程假,此文件當時針對國營企業。通常我們都按最長3天計算。 [6]
晚婚假天數
全國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有規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長或增加婚假天數(加合關系),也有的直接規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數(包含關系)。具體見《全國各省婚假天數一覽表》。
注意:晚婚假天數規定應按最新文件
晚婚: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初次結婚
按照1982年《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指示》的規定,按法定結婚年齡推遲3年以上結婚為晚婚;婦女24周歲以上生育的為晚育。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年齡,男子為滿22周歲、女子為滿20周歲。
因此晚婚就是在法定婚齡基礎上,男女青年超過法定結婚年齡3年以上初次結婚,即男子年滿25周歲或者女子年滿23周歲結婚的;晚育,就是適當地推遲婚後初育的年齡,即婦女24周歲以上生育子女的。
7、婚假包括雙休日嗎
根據國家婚姻法和勞動法規定,婚假的請假時間是連續不間斷的假期,包含雙休日的時間。所以如果婚假比較長的,會包含周末。婚假需一次性使用完。除了公司有特別照顧外,按照規定,如周五請婚假,則周一需回公司上班。所以建議請婚假時避免這樣的請法。如江蘇婚假為13天,那麼13天內必然包含了星期六日,則包含了的周末也算作婚假。婚假第一天或最後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兩個假應當連在一起休;但婚假期間碰到法定休假的,婚假應當包括法定休假,不應予以順延,而且也是包含公休日的。2017年我國法定婚假天數為3天,但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婚假天數,例如北京市政府規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即2016年二婚婚假具體根據本地計劃生育政策執行。
8、2017年的婚假國家是如何規定的?
國家法定婚假如下: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不再享受晚婚假獎勵,只有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