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遷戶口規定
1、坐牢戶口會被遷移嗎
法律分析:坐牢戶口不會被遷移。罪犯服刑期滿,監獄應當按期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書。罪犯釋放後,公安機關憑釋放證明書辦理戶籍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三十五條 罪犯服刑期滿,監獄應當按期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書。
第三十六條 罪犯釋放後,公安機關憑釋放證明書辦理戶籍登記。
2、判刑八個月在看守所服刑不需要戶口遷移嗎
是的,不需要遷移。
現在看守所或者監獄羈押或者服刑,已經不需要遷移戶口到所在看守所或者監獄,戶口還是在原籍,也不用特意去當地派出所進行調回。
戶口,是指國家主管戶政的行政機關所製作的,用以記載和留存住戶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書。
3、取保候審能遷戶口嗎
法律分析:取保候審期間一般不能遷戶口。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按照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4、服刑人員戶口是否會遷到監獄嗎
法律分析:犯人在監獄後不需要遷戶口。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服刑人員的戶口在由逮捕機關通知人犯家屬的同時,家屬在人犯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服刑人員戶口,所以犯人在監獄並不需要遷戶口,而是注銷戶口,刑滿釋放後憑釋放證明到公安機關重新進行戶口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二條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機關在通知人犯家屬的同時,通知人犯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5、犯人在監獄需要遷戶口嗎?
犯人在監抄獄後不需要遷戶口。
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二條中規定,人犯在被逮捕後,會由相應的機關通知人犯的家屬,並通知人犯在常住地的戶口注銷這一事宜,所以犯人在服刑期不需要遷戶口,會有相關單位給予注銷。
犯人服刑期間是屬於人身無自由情況,不具備身份象徵,故不用把家鄉的戶口遷到監獄。而在服刑期滿後,相關部門會開據證明說明其人身自由後,戶口所在地被注銷的身份將會被開啟。
(5)看守所遷戶口規定擴展資料:
《中國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四條 被假釋、緩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在遷移的時候,必須經過戶口登記機關轉報縣、市、市轄區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才可以辦理遷出登記;到達遷入地後,應當立即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6、服刑人員出獄後應該怎麼辦理戶口
服刑人員出獄後應該需憑《釋放證明》和戶口本到當地派出所報到,辦理恢復戶口。
定期配合派出所和社區工作人員的幫教工作,匯報思想、生活、工作等方面的情況,如有困難,請向工作人員提出。被假釋、緩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在遷移的時候,必須經過戶口登記機關轉報縣、市、市轄區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才可以辦理遷出登記;到達遷入地後,應當立即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三十五條 罪犯服刑期滿,監獄應當按期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書。
第三十六條 罪犯釋放後,公安機關憑釋放證明書辦理戶籍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二條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機關在通知人犯家屬的同時,通知人犯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