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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遷戶口怎麼辦

發布時間: 2023-04-10 08:49:45

1、常州戶口遷入條件2022

常州市購買自住住房且為所購房屋的產權人或共有人。申請人需正常、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六個月以上。申請人及配偶沒有未還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提供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擔保手續。在常州市區購買商品房建築面積須在50平方米以上,允許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遷入,外市人員須具有穩定的職業(生活來源)。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且在本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並申領(簽注)《江蘇省居住證》均滿1年的人員,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請在本市落戶。所以買房,社保這些條件,滿足是可以落戶的,此外新政還取消了原先的房產面積規定:一是取消購房遷入房屋面積不小於50平方米,遷入後人均居住面積不小於25平方米的限制;二是取消子女與父母相互投靠且遷入後人均居住面積不小於25平方米的限制; 一、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遷入人的書面申請; 2、房屋所有權證; 3、戶籍證明(戶口登記機關出具)或戶口簿(原件、復印件); 4、隨遷家庭成員的關系證明(結婚證、獨生子女證、多子女和已達法定結婚年齡的由鄉鎮計生部門出具父母與子女關系證明和未婚證明); 5、穩定職業(生活來源)證明。 二、常州落戶政策是否需要社保 1、需要社保的。
2、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且在本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並申領(簽注)《江蘇省居住證》均滿1年的人員,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請在本市落戶。
3、所以買房,社保這些條件,滿足是可以落戶的,此外新政還取消了原先的房產面積規定:
(1)取消購房遷入房屋面積不小於50平方米,遷入後人均居住面積不小於25平方米的限制;
(2)取消子女與父母相互投靠且遷入後人均居住面積不小於25平方米的限制。 法律依據:《常州進一步放寬落戶條件》 對年齡不超過35周歲者,不再設置合法穩定住所條件,合法穩定就業並依法繳納社保、申領居住證的人員,可以申請落戶;年齡35周歲以上,有合法穩定住所(如果租賃房屋須按照規定辦理租賃登記備案、且合法穩定就業並依法繳納社保滿1年)、申領居住證的人員,可以申請落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申請落戶的條件,將合法穩定住所(不含租賃)的范圍,由本人所有放寬為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所有。

2、常州戶口遷移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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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常州落戶辦理流程

法律分析:常州落戶辦理流程:申請人符合條件提出申請,填寫《入戶申請表》,提交身份戶籍證明等申請材料,公安機關窗口受理與材料審核,工作人員審批相關信息,材料齊全,滿足條件審核通過即可辦理戶口遷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4、常州遷戶口需要什麼材料2022

常州市居民、職工家屬城鎮戶口申報落戶需帶材料:
1、落戶申請書;
2、被投靠人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
3、投靠人原籍戶籍證明;
4、結婚證原件、復印件;
5、雙方身份證復印件;
6、投靠人原籍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無業證明。
一、購房落戶辦理所需證件:
1、入戶人申請;
2、入戶人《居民身份證》、《結婚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3、入戶人《居民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或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註明家庭成員關系的《戶籍證明》,其中屬三縣一市遷入人員均須提供《居民戶口簿》;
4、入戶人擬落戶地派出所出具的《在濟居住證明信》;
5、《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的原件、復印件;
6、購房合同及購房發票原件、復印件(僅限購買新建成套商品房),買賣房屋協議及購房發票原件、復印件(僅限購買二手商品房);
7、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二、引進人才落戶辦理所需證件:
1、入戶人申請;
2、聘用單位證明;
3、入戶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4、入戶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居民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或註明家庭成員關系的《戶籍證明》;
5、學歷、學位、職稱證書以及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或榮獲國家、省級科技獎項,或擁有國家發明專利的技術等級和榮譽證書等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6、入戶人擬落戶地派出所出具的《在濟居住戶籍證明》;
7、聘用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8、民政部門出具的未婚情況證明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未婚證明(僅限隨遷未婚子女的);
9、有關部門出具的交納養老保險費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僅限條件5);
10、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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