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婚假和產假
1、婚假和產假各多少天
法律分析: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我國法律規定了員工在結婚和生育的時候享有假期,也就是婚假和產假。婚假當然是由男女雙方共同享有的,而產假,男性也可以享有。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職工本人結婚,用人單位應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假期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至於假期超過3天的,全國目前沒有明確規定工資計發的統一標准。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准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准,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2、婚假和陪產假具體是多久
一般婚假1-3天;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休假15天;難產的,產假增加15天;生多胞胎的,每多生一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陪產假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基本見於各地計劃生育條例,一般15天。《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一條 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二十天。增加的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七條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
3、2022婚假產假最新標准
國家規定的婚假原則上是3天,國家法定產假是98天。
婚假,是指勞動者本人結婚依法享受的假期,國家規定的婚假原則上是3天,但是不同地區根據實際情況會適當調整天數,如結婚雙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給予路程假。
各地逐漸修改《人口計劃與生育條例》,增加了婚假的天數,具體如下:北京10天 上海10天 江西省18天 安徽省13天 遼寧省10天 西藏10天 江蘇省13天 貴州省13天 海南省13天 陝西省13天 吉林省15天 福建省15天 重慶15天 青海省12天15天 黑龍江省15天(參加婚檢享有婚假25天)雲南省18天 河北省18天 內蒙古18天 河南省21天(參加婚檢享有婚假28天)新疆23天 山西省30天 甘肅省30天 湖北省3天 四川省3天 廣東省3天 天津10天 浙江省3天 山東省3天 寧夏3天 湖南省3天 廣西省3天。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2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4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8天的產假。
各地逐漸修改《人口計劃與生育條例》,增加了產假的天數,具體如下:北京158天 上海158天 江西省188天 安徽省158天 遼寧省158天 西藏365天 江蘇省128天 貴州省158天 海南省最多190天 陝西省158天(生育三孩再增加半年)吉林省158天 福建省158天-180天 重慶178天 青海省188天 黑龍江省180天 雲南省150天 河北省一孩、二孩158天、三孩188天 內蒙古158天 河南省擬增至190天 新疆158天 山西省158天 甘肅省180天 湖北省158天 四川省158天 廣東省178 天津158天 浙江省生一孩共可休158天 二孩、三孩各188天 山東省158天 寧夏158天 湖南省158天 廣西省148天。
法律依據
婚假天數在法律層面沒有規定,只在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層面有所提及。
《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第一條
(1)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2)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職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時,需要其料理喪事的,可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4、勞動法里的婚假和產假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婚姻法》以及《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職工結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婚假: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間工資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
產假:
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
執行細節
女職工產假分別按下列情況執行(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四條)
(一)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後休息七十五天。
(二)難產者,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編輯本段 分類
授乳時間哺乳假:
女職工生育後.在其嬰兒一周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包括人工喂養)。每次單胎純授乳時間為三十分鍾,亦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並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鍾。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謂哺乳假六個半月。(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六條)
註:產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數計算,包括法定節假日。
晚育假、晚育護理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歸納一下,這些假期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必須享受的假期,單位無權剝奪,另一類是如工作許可、單位同意,可以請的假。
一、必須享受的假
產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產前假: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授乳時間:嬰兒一周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鍾,也可合並使用。
二、如工作許可,單位同意,可以請的假
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
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謂哺乳假六個半月。
保胎假:醫生開證明,按病假待遇。
相關假期的待遇規定
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
二、產前假,工資按照八成發
三、產假領生育生活津貼
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權利受到侵害時,女職工可採取下列方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是向企業主管部門或勞動監察部門申訴。(《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依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有權向所在單位 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該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 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應該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之內。
三是對勞動行政部門處理決定或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補充一點:
產假90天是包括雙休日和國定假日的
晚育假30天是包括雙休日,但不包括國定假日的
編輯本段新勞動法規定的產假相關條款
5.4.1 產檢假
· 懷孕第1—6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於妊娠確認,申請生育指標,以及生產培訓等。
· 懷孕第6和第7個月,每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
· 懷孕第8個月,可享受2天假期。
· 懷孕9個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預產假中。
5.4.2 產假
· 女員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包括15天的預產假。已婚婦女23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15天,難產增加產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 產假需提供的證件
身份證、結婚證、准生證、出生證和獨生子女證(產婦在子女出生後4個月內辦理獨生子女證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5天產假。)
5、2022年浙江婚假多少天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3、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4、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5、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二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一孩延長產假六十天,二孩、三孩延長產假九十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計算;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計算工齡;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給予其他優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護理假,護理假期間的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單位照發;
(三)在子女三周歲內,夫妻雙方每年各享受十天育兒假,育兒假期間的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單位照發。
女方因無業、失業、靈活就業以及其他非應保未保原因未能享受產假和生育津貼待遇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給予適當經濟補助,具體對象和標准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6、法定的婚假和產假是怎麼規定的?
第一,根據一九八零年二月二十日由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發布的《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規定》,職工本人結婚時,可依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假。
第二,依據北京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五次會議於2003年7月18日通過,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准給予獎勵。
第三,十一樓的說對了一半。上述第一點中三天假期的規定僅針對國營企業員工,法律對其餘單位工作的員工沒有明確規定婚假天數,如果摟主不在國營企業工作,那麼正常婚假一般比照上述的一到三天給予。加上晚婚的七天,也就是說10天的假期不算少了。十五天的說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註:所有天數均指日歷日而不是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