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市內遷戶口
1、呼和浩特戶口遷入條件
呼和浩特戶口遷入條件如下:
1、投靠戶口遷入;
2、公民因幹部、職工調動申請戶口遷入;
3、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員工申請戶口遷入;
4、公民因錄用公務員申請戶口遷入;
5、公民因購買商品住房申請戶口遷入;
6、公民因投資引資符合條件遷入;
7、引進人才申請入戶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
8、公民因部隊家屬隨軍申請遷移;
9、軍人轉業家屬和子女隨遷;
10、軍人工作調動家屬及子女隨遷;
11、城遷農;
12、僧人、道士申請戶口入戶;
13、承租人員申請戶口遷入;
14、登記社區集體戶輪鏈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敏桐帆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橋雹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2、呼和浩特托縣的戶口可以往呼和浩特市遷嗎?
呼和浩特市戶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呼和浩特市戶籍管理辦法
序號 名稱 子項 辦理要件 時限 收費標准
1 戶口及臨時身份證辦理 領取《調動(錄用)人員落戶證明》 所需材料(本人落戶按1-3項准備,有隨遷人員落戶按1-6項准備):
1、本人工作單位人事部門證明;
2、房屋所有權證;
3、落戶人「戶籍證明」;
4、「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5、調動人員「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6、調動人員「結婚證」(離婚為離婚證及法院判決書)原件及復印件。
即辦 不收費
2 戶口及臨時身份證辦理 辦理購房(含二手房)落戶 所需材料(本人落戶按1-6項准備,有隨遷人員落戶按1-8項准備):
1、「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復印件;
2、「購房落戶社區民警入戶調查證明」;
3、房產部門出具的「查檔證明」;
4、落戶人「戶籍證明」;
5、「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6、個人書面申請;
7、落戶人「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8、落戶人「結婚證」(離婚為離婚證及法院判決書)原件及復印件。 即辦 准遷證每張300元。
3 臨時居民身份證 1、本人常住戶口簿;
2、沒有辦理過二代身份證的居民,本人須到市政務服務中心綜合服務大廳照像。
即辦 工本費10元/證。
呼和浩特市戶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呼和浩特市戶籍管理辦法》於2008年8月12日經市長常務會議通過,並於2008年9月1日起正式實行。為了使《呼和浩特市戶籍管理辦法》能夠得到認真貫徹執行,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特製定了本實施細則。
第一部分?? 遷入
1、在我市市區購買成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獲得房屋所有權證並實際居住生活,允許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在我市落戶。辦理時,落戶人應提交房產部門出具的《房屋所有權證》和查檔證明、落戶人申請、身份證、戶籍證明、戶口簿、責任區民警調查證明,有隨遷人員的還應出具結婚證,由派出所核實、審批後,報市局審批。
每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五年內(以購房人戶口遷入時間算起)只能享受一次購房落戶政策。購買二手房落戶,應在原住戶戶口遷出其住房後,方可辦理落戶手續,否則,公安機關不予受理購房入戶申請。
2、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和技校畢業生落戶:
(1)應屆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在我市落戶(其中中專學歷以上的畢業生在我市可先落戶後就業),憑畢業證、戶口遷移證、身份證、自治區或呼市人才中心出具的畢業生落戶證明、用人單位出具的證明,允許其在本人固定住所落戶,無固定住所的可以落入人才中心集體戶或單位集體戶統一管理。戶口在原籍的由派出所、分局審批並簽發准遷證。
(2)往屆大中專院校的畢業生被我市單位錄、聘用,允許在本人固定住所、單位集體戶落戶。憑畢業證、戶口遷移證、身份證、自治區或呼市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畢業生落戶證明、用人單位出具的證明,允許在本人固定住所落戶,無固定住所的可落入人才中心集體戶或單位集體戶。戶口在原籍的由派出所、分局審批,並簽發准遷證。
3、投資或納稅落戶:
(1)在本市投資100萬元以上的企業,允許其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我市落戶。辦理時,落戶人應提交營業執照、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報告、稅務部門出具的全年稅票(納稅憑證)、住房證明、落戶人申請、身份證、戶籍證明、戶口簿、結婚證、責任區民警調查證明,由派出所、分局審批。
該企業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能的職工在呼任職二年以上、按規定參加本市社保統籌二年以上,有固定住所,允許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落戶。辦理時,落戶人應提交該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報告、稅務部門出具的稅票(納稅憑證)、企業出具的中層管理人員聘用或任用文件或專業技能證書、社保繳費證明、住房證明、落戶人申請、身份證、戶籍證明、戶口簿、結婚證、責任區民警調查證明,由派出所、分局審批。
(2)個體工商戶年納稅4萬元以上,且在我市有固定住所的,允許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落戶。辦理時,落戶人應提交營業執照副本、稅務部門出具的全年稅票(納稅憑證)、住房證明、落戶人申請、身份證、戶籍證明、戶口簿、結婚證、責任區民警調查證明,由派出所、分局審批。
4、獲得本市市級以上「勞動模範」、「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等榮譽稱號的外來人員,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允許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落戶。辦理時,落戶人應提交榮譽證書、相關文件、住房證明、落戶人申請、身份證、戶籍證明、戶口簿、結婚證、責任區民警調查證明,由派出所、分局、市局審批。
5、在自治區級以上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駐區單位中具備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可落入開發區管委會的集體戶口。企業有特殊需要的員工,落戶可以不受技術職稱條件限制。辦理時,落戶人應提交開發區管委會同意落戶證明、單位人事證明、勞動合同、專業技能證書、學歷證書、落戶人申請、身份證、戶籍證明、戶口簿、結婚證、責任區民警調查證明,由派出所、分局審批。
6、外地縣級以上政府駐呼辦事機構正式在編工作人員,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允許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戶口遷入本市。辦理時,落戶人應提交縣級以上政府相關證明、駐呼辦事機構單位證明、住房證明、落戶人申請、身份證、戶籍證明、戶口簿、結婚證、責任區民警調查證明,由派出所、分局審批。
7、中央、自治區直屬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在本市的分支機構,以及在本市注冊資金5000萬元以上或年納稅1000萬元以上企業招聘的正式員工允許在本市落戶。辦理時,落戶人應提交企業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住房證明或集體戶證明、社保繳費證明、落戶人申請、身份證、戶籍證明、戶口簿、結婚證、責任區民警調查證明,由派出所、分局審批。
8、符合下列投靠條件的,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在本市落戶:
(1)投靠配偶的,投靠人不受年齡、婚齡條件限制。辦理時,應提交接收人書面申請、身份證、投靠人戶籍證明、雙方戶口簿、結婚證、責任區民警調查證明。
(2)父母投靠子女的,男性超過60周歲、女性超過55周歲,不受身邊有無子女的限制。辦理時,應提交接收人書面申請、父母與子女關系證明(單位或街道證明)、身份證、投靠人戶籍證明、雙方戶口簿、責任區民警調查證明。如父母同時遷入的還需結婚證或鄉以上婚姻登記證明。
(3)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齡限制。辦理時,應提交接收人書面申請、身份證、子女戶籍證明、雙方戶口簿、父母結婚證、責任區民警調查證明。夫妻離異後其子女投靠父母,憑撫養方書面申請、身份證、子女戶籍證明、雙方戶口簿、離婚證、離婚判決書或協議書、責任區民警調查證明。已婚子女投靠父母的,僅限於父母年老體弱、身邊無子女照顧的情況。
申請人持上述有關證明(件),由派出所、分局審批。由分局簽發准遷證,在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9、有穩定經濟收入,不需要申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市四區居民,有贍養或扶養條件的,可以接受戶籍不在本市、生活無人照顧的其他親屬投靠。由派出所、分局、市局審批,審批時應從嚴掌握,非特殊情況一般不予審批。
10、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統一轉為城鎮戶口:
(1)本市城中村和近郊的失地農業人口以及佔有少量土地的農業人口,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統一規劃下,可在現居住地統一轉為城鎮戶口。
(2)各旗、縣居住在城鎮和開發區園區范圍內具有本市戶籍的失地農業人口,在旗、縣政府的規劃下可以統一轉為城鎮戶口。
11、凡符合自治區、呼市組織、人事部門有關規定的各類優秀和緊缺專業人才,出國留學回國錄用人員,幹部異地調動人員、考試錄用的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允許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落戶。辦理時,落戶人應提交《調動(錄用)人員落戶證明》、工作單位人事部門證明、住房證明、本人申請、身份證、戶籍證明;隨遷配偶和子女需出具身份證、戶籍證明、戶口簿、結婚證、責任區民警調查證明,由派出所、分局審批後簽發准遷證,由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調動(錄用)人員落戶證明》由市局簽發。
12、軍隊轉業幹部在本市落戶:應提交《軍隊轉業幹部落戶介紹信》、退役士兵憑《退役士兵落戶介紹信》(介紹信上必須標有身份證編碼)、住房證明、入伍注銷戶口證明(轉業幹部不要)、責任區民警調查證明,由派出所所長審批後辦理落戶手續。
13、隨軍家屬落戶:軍齡15年、35歲副營職以上部隊幹部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經所在部隊師政治部批准,森警由森警總隊政治部批准,邊防、消防、警衛等由公安廳政治部批准,落戶人應提交批准隨軍審批表、隨軍落戶證明、戶籍證明、住房證明、軍官證、結婚證、責任區民警調查證明,由派出所、分局審批後簽發准遷證。
14、「非轉農」落戶落戶人應提交村委會、鄉政府證明、落戶人申請、身份證、戶籍證明、戶口簿、結婚證、責任區民警調查證明,由派出所、分局審批後簽發准遷證。
15、在本市市區范圍內的居民,確實有戶籍遷移需要的,實行以具有固定住所並實際居住為基本條件的戶籍遷移登記制度。市四區之間因住址變更搬遷的,落戶人憑住房證明由遷入地派出所直接網上辦理。
16、對特辦和急辦的各類戶口,可由市公安局分管局長或戶政處長直接審批。
第二部分?? 遷出
公民申報遷出,應按下列手續辦理:
1、公民申請由本市遷往外地的,一律憑遷入地公安機關的准遷證方可辦理遷出手續。全家一同遷出的,在簽發遷移證的同時收繳戶口簿。
2、遷往外地的畢業生,憑就業單位的《就業證明》辦理遷出手續,簽發遷移證。
3、被徵集服現役的公民在入伍時,戶口登記機關憑《入伍通知書》注銷戶口,不予簽發遷移證。對已發居民身份證的,應收繳居民身份證。
4、被假釋、緩刑、監外執行的人犯,被管制和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申請遷出時,必須報經原審判機關或旗縣區公安機關批准,方可辦理遷出手續。
5、出國人員無須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不注銷戶口,但應做好記載。
6、從土左旗、托縣、和林縣、清水河縣、武川縣申請遷入本市市區的,當地派出所一律憑呼市公安局或市四區公安分局簽發的准遷證方可辦理遷出手續。
第三部分?? 出生
一、1998年7月1日以後出生的嬰兒,出生登記可隨母或隨父落戶,具體要求:嬰兒的監護人在嬰兒出生3個月內憑出生醫學證明、計生部門出具的嬰兒落戶介紹信、父母一方單位證明(一方戶口在市外的,須對方派出所出具未落戶證明)、結婚證到派出所直接辦理落戶,跨年度出生的由分局審批。
二、非婚生育的嬰兒,出生登記可由其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單位或街道辦事處證明、監護人情況說明、責任區民警調查證明,向居住地派出所申報,由分局審批後辦理落戶手續。
三、對超計劃生育的嬰兒,憑出生醫學證明、計生部門落戶證明、身份證、戶口簿、父母結婚證、責任區民警調查證明,到居住地派出所申報,由分局審批後辦理落戶手續。
四、收養落戶憑《收養證》直接辦理。
五、對在國外出生的小孩未取得外國國籍要求回國落戶,憑所在國家或地區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及翻譯件、小孩護照或旅行證、父母(監護人)申請、身份證、戶口簿(護照)、結婚證、父母(監護人)單位或街道辦事處證明、責任區民警調查證明,經派出所審核後報分局審批落戶。
第四部分?? 死亡
一、公民在常住地死亡的,死者的親屬應在1個月內,憑醫院或居民(村民)委員會的死亡證明到所在地派出所注銷戶口。已發居民身份證的應收繳居民身份證。單人立戶的,應收繳戶口簿。對政府規定的火化區范圍內死亡的居民,應憑民政部門的火化證明注銷戶口。
二、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由暫住地公安派出所通知死者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由該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戶口、收繳居民身份證。
三、對因被害、自殺、意外事故等非正常死亡或死因不明的,應根據死者家屬或發現人的申報和有關證明注銷戶口。已領取居民身份證的派出所收繳居民身份證。
第五部分?? 戶口登記項目的變更更正
一、公民申報變更姓名或增加曾用名可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1、年滿16周歲以上需變更姓名或增加曾用名的,應從嚴掌握,沒有充分理由,一般不予支持。確有正當理由需變更的,應持本人書面申請,居委會證明(有工作的,應出具所在單位人事部門的證明),經責任區民警調查核實,派出所所長批准,報旗縣(區)公安(分局)局審批方可更改。已辦理居民身份證的,將原身份證收回。
2、16周歲以下需變更姓名或增加曾用名的,持監護人的書面申請,本人戶口簿,在校生要出具學校教務處證明,由派出所所長審批後,辦理更改。變更姓氏的由旗縣(區)公安(分局)局審批。已辦理居民身份證的,將原身份證收回。
3、被收養、認領或過繼需更改姓氏的,持監護人書面申請、《收養證》、《公證書》,由派出所審批後報旗縣(區)公安(分局)局審批,辦理變更。因父母離異需要變更姓氏的,持監護人的書面申請、《公證書》、離婚證、父母離婚判決書,由派出所審批後報旗縣(區)公安(分局)局審批,辦理變更。已辦理居民身份證的,將原身份證收回。
4、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以及勞改、勞教、少管人員和違法青少年等,一律不予變更姓名。
5、因錄入錯誤造成姓名差錯的,由派出所戶籍內勤出具書面證明,加蓋戶口專用章及本人名章,附申請人身份證或相關證明,報旗縣(區)公安(分局)局審批,辦理變更。
二、公民申請更正年齡時應從嚴掌握,一般不予更正。如確需更正,可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1、持原始出生醫學證明、本人申請、責任區民警調查證明,在校學生應出具學校證明,由派出所審批後,報旗縣(區)公安(分局)局、市公安局審批。已辦理居民身份證的,將原身份證收回。
2、從異地遷入本市需更改年齡的,需出具本人書面申請、遷出地公安派出所證明、原始出生醫學證明、責任區民警調查證明,已辦身份證的要出具身份證,審批後收繳原身份證。
3、已工作需更正年齡的,本人提出申請,由單位人事、勞資部門出具檔案復印件並加蓋公章,證明與原件相符並出具准予更正證明,責任區民警調查證明,已辦身份證的要出具身份證,審批後收繳原身份證。
4、因錄入造成計算機系統中數據與戶口簿或身份證不符的,應查明原因,由派出所戶籍內勤出具書面證明,並加蓋戶口專用章和本人名章,附申請人身份證或相關證明,由派出所報分局、市局審批。
三、變更、更正公民身份證編號的,要本人戶口簿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如一個人有兩個以上身份證編號的,派出所戶籍內勤應在網上查詢,如原始編號未被佔用,盡量使用原號;外地編號的,應查詢公安部相關網站進行網上核實。如發現重復(錯)編號的,應在現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重新生成身份證編號,並根據需要為群眾出具《更改居民身份證編號證明》。
四、公民申請恢復民族時,按照內民委發[2006]11號文件規定要求,不同民族的公民結婚所生子女或收養其他民族的幼兒(經公證部門確認收養關系的)要求更正民族成份,未滿18周歲的由父母或養父母決定,已滿18周歲不滿20周歲的由本人決定,年滿20周歲不再更改民族成份。更正時,憑自治區民委審批的《內蒙古自治區恢復更改民族成份審批表》由派出所報分局、市局審批,已辦身份證的審批後應收繳。因工作失誤造成差錯的,提供原始戶口登記材料或由戶籍內勤出具證明,報分局、市局審批更正。
五、公民申報變更或更正性別,可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1、需變更性別的,必須持醫院出具的醫學鑒定證明,本人書面申請,變更後更改身份證編碼,並收繳原身份證。
2、因錄入造成性別差錯的,由派出所戶籍內勤出具書面證明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和本人名章,附申請人身份證或相關證明,報分局審批。
六、立戶、分戶、並戶的手續:
立戶、分戶、並戶憑住房證明,待責任區民警核查房屋後辦理。
七、對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經有關單位多次調解無效,不願交出戶口的,根據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商業部、全國婦聯婦字(87)18號《關於解決被干涉婚姻自由的當事人戶口問題的聯合通知》的規定,派出所可憑結婚證、村(居)委員會的證明辦理分戶或立戶遷移手續。但必須在其戶口登記簿上註明日期和原因,通知持原戶口簿的人,並由派出所把原戶口簿上的有關婚姻當事人的戶口項目注銷,使其失去效力。
八、戶口登記項目的變更更正,涉及到居民身份證項目變更的,按居民身份證的有關規定辦理。
九、對過期的遷移證、准遷證,由各旗縣區)公安(分局)局戶政科長簽字並蓋旗縣(區)公安(分局)局戶籍專用章後可以使用(遷移證中主項有塗改、漏項、漏章、無身份證編碼的除外)。
第六部分?? 辦戶時限及責任追究
一、對手續齊全的戶籍材料,派出所內勤應當場辦理。對需要派出所所長審批的,所長應在兩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對需要上報旗縣區公安分局審批的,分局應在收到材料後6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對需要上報市公安局審批的,市局應在收到材後8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
二、戶籍內勤在受理群眾辦戶時,應一次向群眾交待清楚所需提供的材料及要求,能一次辦理的,堅決杜絕讓群眾跑第二次,在辦戶場所應公開辦事制度、程序、收費標准、咨詢投訴電話。
三、各審批環節應在規定的審批時限內將材料審批完畢,因特殊原因在規定時間內完不成審批的,應向群眾說明原因。
四、對因服務態度引起群眾投訴的和故意刁難群眾引起投訴的,第一次所內應批評教育,一年內投訴三次以上的調離內勤崗位。
五、市公安 局分管領導和業務處室可以對特殊情況的戶籍材料直接審批。
六、需派出所、分局審批的戶籍材料一律由派出所所長、戶政科長、分管局長審批簽字,其他人員一律不得審批。
本實施細則自2008年9月10日起執行,我市原有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相抵觸的,以本實施細則為准,其他不相抵觸的仍按原規定執行。
本實施細則,由市公安局戶政處負責解釋。
呼和浩特市戶籍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適應本市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安機關是本市戶籍登記管理的主管機關,負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公安派出所具體負責轄區內戶籍登記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市戶籍登記基本條件為具有固定住所或穩定職業(生活來源),及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具體登記條件。
組織、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民政、房產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戶籍遷移管理工作。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本市城鎮戶籍登記:
(一)在本市市區購買成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獲得房屋所有權證並實際居住生活,允許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落戶。
購買二手房後辦理戶籍登記的,應當在原戶所有人員遷出後方提出落戶申請。
(二)本市或外地中專以上學歷畢業生,在本市人才市場辦理相關手續後可以先落戶後就業,允許其本人落入人才市場集體戶口。原來是農業戶口的畢業生,落入人才市場集體戶後,自動轉為城鎮戶口。
(三)在本市投資100萬元以上或年納稅4萬元以上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允許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落戶。
該企業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能的職工在呼任職二年以上、按規定參加本市社保統籌二年以上,允許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落戶。
(四)獲得本市市級以上「勞動模範」、「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等榮譽稱號的外來人員,允許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落戶。
(五)在自治區級以上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駐區單位中具備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可落入開發區管委會的集體戶口。企業有特殊需要的員工,落戶可以不受技術職稱條件限制。
(六)外地縣級以上政府駐呼辦事機構正式在編工作人員,允許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戶口遷入本市。
(七)中央、自治區直屬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在本市的分支機構以及在本市注冊資金5000萬元以上或年納稅在1000萬元以上企業招聘的正式員工。
第五條 符合下列投靠條件的,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本市城鎮戶籍登記:
(一)屬於父母投靠具有本市戶籍子女的,不受身邊有無子女的限制。
(二)屬於夫妻投靠的。
(三)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年齡限制。已婚子女投靠父母的,限於父母身邊無子女照顧的情況。
第六條 有穩定經濟收入,不需要申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市四區居民,有贍養或扶養條件的,可以接受戶籍不在本市、生活無人照顧的其他親屬投靠。
符合本條件和第五條(一)款條件的投靠人還應當具有基本生活來源。
第七條 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統一轉為城鎮戶口:
(一)本市城中村和近郊的失地農業人口以及佔有少量土地的農業人口,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統一規劃下,可在現居住地統一轉為城鎮戶口。
(二)各旗、縣居住在城鎮和開發區園區范圍內具有本地戶籍的失地農業人口,在旗、縣政府的規劃下可以統一轉為城鎮戶口。
第八條 下列人員戶籍准入申請,經組織、人事部門審批後,由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一)引進的各類急需人才;
(二)出國留學回國錄用人員;
(三)幹部異地調動;
(四)軍隊轉業幹部安置;
(五)經市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公開考試錄用的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六)按照畢業生就業政策,接收安置的大、中專以上學歷畢業生;
(七)需組織、人事部門審批准入的其他人員。
其中(一)至(五)項人員,允許其配偶及未婚子女隨遷。
第九條 在本市市區范圍內的居民,確實有戶籍遷移需要的,實行以具有固定住所並實際居住為基本條件的戶籍遷移登記制度。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固定住所是指具有房屋所有權證的住房(商業用房除外)。
第十一條 市公安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辦理戶籍登記的具體程序和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25日公布的《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於批轉<呼和浩特市戶籍管理辦法>的通知》(呼政發[2004]79號)同時廢止。
3、呼和浩特落戶流程
申請人持所需材料到擬笑仿旅落戶所在地派出所辦理即可,市內遷移的,當場辦結,市外 戶口遷移 至我市的,需派出所先核發《准予遷入證明》,申請人持《准予遷入證明》回原籍辦理《遷移證》後,持《遷移證》到落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落戶登記。 《呼和浩特市戶口居民 身份證 管理工作規范》規定: 無正規 購房 手續的單位團購商品住宅樓,符合在本市連續繳納 社保 滿2年,憑 購房合同 (協議)、單位證明、居委會或物業 居住證明 辦理落戶。商品住房(含公寓)沒有取得 房屋所有權 證的,未經過網簽碰凳,符合在本市連續繳納社保滿2年,由呼和浩特市社保局出具參保證明的,提供購房合同(協議)及發票(收據),開發商或物業公司提供住房平面圖辦理落戶登記。 無正規購房手續的單位團購商品住宅樓,符合在本市連續繳納社保滿2年,憑購房合同(協議)、單位證明、居委會或物業居住證明辦理落戶。 自建住房沒有房屋所有權證的,符合在本市連續繳納社保滿2年,憑 土地使用證 、村委會證明、繳費憑據,可以辦理落戶登記。 村裡自建的單元住宅樓,符合大肢在本市連續繳納社保滿2年,憑 購房協議 、購房收據、村委會證明、開發商出具的住戶平面圖和物業證明辦理落戶手續。
4、外地人在呼和浩特落戶條件
外地人在呼和浩特落戶條件:
1、在本市市區擁有城市(鎮)規劃區域內的商品房(含公寓)、經濟適用房、二手房、自建住房、房主自主經營且居住的非住宅用房,房屋所有權人答歲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請登記本市常住戶口;
2、商品住房(含公寓)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未經過網簽,符合在本市連續繳納社保滿2年,由呼和浩特市社保局出具參保證明的,提供購房合同(協議)及發票(收據),開發商或物業公司提供住房平面圖辦理落戶登記;
3、無正規購房手續的單位團購商品住宅樓,符合在本市連續繳納社保滿2年,憑購房合同(協議)、單位證明、居委會或物業居住證明辦理落戶;
4、自建住房沒有房屋所有權證的,符合在本市連續繳納社保滿2年,憑土地使用證、村委會證明、繳費憑據,可以辦理轎舉賣落戶登記;
5、村裡自建的單元住宅樓,符合在本市連續繳納社保滿2年,憑購房協議、購房收據、村委會證明、開發商出具的住戶平面圖和物業證明辦理落戶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閉逗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5、呼和浩特市戶口遷入最新政策
呼和浩特市戶口遷入最新政策具體如下:
1、全面放開人才落戶限制,提升人才落戶服務水平,大中專畢業生、留學歸國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申請落戶,不受合法穩定住所、合法穩定就業、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居住年限等條件限制;
2、進一步放寬城鎮落戶限制,建立以人為本、便捷高效、規范有序的新型戶籍制度。以實際居住地登記常住戶口為原則,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合法穩定就業或居住滿6個月的人員,均可申請在市四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五旗縣建制鎮落戶;
3、全面放寬親屬投靠落戶,凡是具有呼和浩特市城鎮戶籍的人員(包括集體戶),直系親屬均可投靠落戶,不設居住條件限制;
4、提供落戶地址多樣化選擇,具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在其合法穩定住所落戶;在市四區、經濟技術皮讓此開發區以燃迅及五旗縣建制鎮租賃私有房屋的,經出租房屋房主同意,可以落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滑正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6、呼和浩特多少平米的房產可以落戶口
沒有限制,但必須是商品房(含二手)。
只要購買商品房就可以落戶
以前,在呼和浩特市市區購買60平方米以上成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才可以落戶。新辦法規定,在呼和浩特市市區只要購買成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獲得房屋所有權證並且實際居住生活,就允許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在呼和浩特市落戶。購買二手房後辦理戶籍登記的,必須在原戶籍所有人員蔽者肆遷出後,才可以提出落戶申請。
對於呼和浩特市或者外地中專以上學歷畢業生落戶,新辦法規定:在呼和浩特市人才市場辦理相關手續後,可以先落戶後就業,允許其本人落入人才市場集體戶口。原來是農業戶口的畢業生,落入人才市場集體戶後,自動轉為城鎮戶口。
投資商戶籍准入門檻降低
新辦法對在呼和浩特市投資和納稅的市外駐呼企業落戶政策放寬,從原來投資500萬元以上降至100萬元以上、納稅連續兩年達20萬元以上降至年納稅4萬元以上。凡是符合以上任意一個條件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允許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呼和浩特市落戶,該企業高級管嫌梁理人員以及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能的職工在呼和浩特市任職2年以上,按照規定參加呼和浩特市社保統籌2年以上,允許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呼和浩特市落戶。
此外,新辦法規定,外地縣級以上政府駐呼辦事機構正式在編工作人員,允許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戶宏轎口遷入。中央、自治區直屬國有或者國有控股企業在呼和浩特市的分支機構以及在呼和浩特市注冊資金5000萬元以上或者年納稅1000萬元以上企業招聘的正式員工的戶口可以遷入。獲得呼和浩特市市級以上勞動模範、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等榮譽稱號的外來人員,允許其本人、配偶、未婚女子在呼和浩特市落戶。在自治區級以上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駐區單位中具備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落入開發區管委會的集體戶口,企業有特殊需要的員工,落戶可以不受技術職稱條件限制。
夫妻投靠落戶
新辦法同時規定,符合以下條件的都可以在呼和浩特市落戶:父母投靠具有呼和浩特市戶籍子女的,不受身邊有無子女的限制,但是投靠人必須有基本生活來源;屬於夫妻投靠的;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年齡限制;有穩定經濟收入,不需要申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呼和浩特市市四區居民,有贍養或者扶養條件的,可以接受戶籍不在本市、生活無人照顧的其他家屬投靠,投靠人要有基本生活來源。
新辦法對農村戶口轉為城鎮戶口也作出明確規定:呼和浩特市城中村和近郊的失地農業人口以及佔有少量土地的農業人口,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統一規劃下,可以在現居住地統一轉為城鎮戶口;各旗、縣居住在城鎮和開發區園區范圍內具有本地戶籍的農業人口,在旗、縣政府的規劃下可以統一轉為城鎮戶口。
其他經審批落戶人員
新辦法規定,凡是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戶籍准入申請必須經組織、人事部門審批後,由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落戶:引進的各類急需人員(允許其配偶、未婚子女隨遷);出國留學回國錄用人員(允許其配偶及未婚子女隨遷);幹部異地調動(允許其配偶及未婚子女隨遷);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允許其配偶及未婚子女隨遷);經市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公開考試錄用的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允許其配偶及未婚子女隨遷);按照畢業生就業政策,接收安置的大、中專以上學歷畢業生;需組織、人事部門審批准入的其他人員。
另外,在呼和浩特市市區范圍內的居民,確實有戶籍遷移需要的,實行以具有固定住所並且實際居住為基本條件的戶籍遷移登記制度。
7、呼和浩特市落戶條件
一、購買商品房落戶(注:夫妻雙方不在同一戶口上的,有一方為本市戶籍,另一方為外地戶籍)辦理程序及條件:材料齊全戶籍內勤當場辦理
申報材料:先參照上款本市移居,讓後夫妻投靠或先夫妻投靠再市內移居
二、購買商品房落戶 (注:夫妻雙方在同一戶口上的,雙方均為本市戶籍)
辦理程序及條件:材料齊全戶籍內勤當場辦理
申報材料:
1、不動產登記證或網簽的商品房購房合同
2、戶口簿
三、購買商品房落戶(注:夫妻雙方在同一戶口上的,雙方均不是本市戶籍)
辦理程序及條件:材料齊全戶籍內勤當場辦理
物衫如 申報材料:
1、房屋權屬證明塌鄭人
2、戶口簿
3、雙方結婚證(建議先夫妻投靠再全戶遷移)
4、房屋產權單獨所有,產權人不遷戶的,其直系親屬需落戶的,需產權人公證落戶意願或到派出所簽訂同意落戶說明。
四、購買商品房落戶 (注:夫妻雙方不在同一戶口上的,雙方二人均不是本市戶籍)
辦理程序及條件:材料齊全戶籍內勤當場辦理
申報材料:
1、房屋權屬證明人
2、戶口簿
3、雙方結婚證(建議先夫妻投靠再全戶遷移)
4、房屋產權單獨所有,產權人不遷戶的,其直系親屬需落戶的,需產權人公證落戶意願或到派出所簽訂同意落戶說明
(7)呼和浩特市市內遷戶口擴展資料
購房入戶注意事項:
申請人持上述材料向購房所在地受理單位申請,填寫《購買商品房申請入戶表》;受理單位在10個工作日內對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材料上報當地公安分局。
公安分局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意見,並將有關材罩啟料上報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決定。受理單位在接到審批決定2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
經批准同意的,申請人可到市公安局戶政科窗口領取准予遷入證明,並持准予遷入證明回原戶口所在地辦理戶口遷移證,再憑兩證到入戶地受理單位辦理入戶手續。
8、呼和浩特市戶口遷移需要什麼材料
法律分析:一、有合法固定住所類居民遷移申報材料:遷移戶口申請;接收單位證明;擬遷移戶口人員戶籍證明及戶成員關系證明或公證書等。二、屬工作調動、招工、招干入戶的:工作調動介紹信、調動人員登記表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