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準扶貧搬遷戶口必須轉遺嗎
1、精準扶貧搬遷政策是戶口要轉嗎?舊房子要拆了
精準扶貧搬遷的戶主,可以自主選擇是否遷移戶口。精準扶貧搬遷政策沒有要求戶主要戶口遷移,可以由戶主自主選擇,對於沒有戶口遷移到縣城的戶主,可以保留原來的農村戶口,只要辦理好居住證。
精準扶貧搬遷後,對暫時不想把原戶籍戶口遷入城鎮的移民,允許保留農村戶口,支持他們繼續享受原來的政策待遇。對本人不願意辦理戶口遷入的納入流動人口管理,公安機關將按照流動(暫住)人口有關管理規定,為其辦理居住證。
精準扶貧搬遷後,屬跨縣安置的,可憑安置地房屋產權證等住所證明、移民搬遷安置協議及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到安置地派出所辦理居住登記,憑《流動人口居住證》享受城鎮居民待遇;屬本縣范圍安置的,憑原籍戶口簿、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及移民搬遷安置協議享受城鎮居民待遇。
(1)精準扶貧搬遷戶口必須轉遺嗎擴展資料:精準扶貧搬遷戶口可以自主選擇是否遷移,可以主動與遷出地公安機關聯系、溝通、落實,以便遷入地公安機關及時掌握遷入的情況。需要列管、管控的及時移交重點人口檔案,加強管理。派出所戶籍室會對移民遷入的戶籍檔案要統一整理、建檔,妥善保管,以備後查。
精準扶貧搬遷戶主,理落戶手續時,各派出所務必要認真依據移交的花名冊核定移民人數,並認真核實每名遷入人員個人信息。如人口信息中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等主要登記項目與遷移人所持《居民戶口簿》記載的信息。
遷入地派出所應當通知申請人至遷出地派出所核對原《常住人口登記表》等登記資料。遷入地派出所再予以辦理。遷移人員憑遷入人員的遷移證、移民管理卡、注銷戶口本、居民身份證等,按照有關戶籍管理規定,辦理落戶手續,防止出現重戶、一人多戶、空掛戶。
2、精準扶貧搬遷戶口變嗎
法律分析:精準扶貧搬遷戶口不會變。新農村建設中集體搬遷。有些農村條件好了,會集體建設條件好的居民區,使村民集中享受供熱、供水及其他園區性服務,會將村民的舊宅基地拆除,統一安置居住。還有的地方實行合村並點,將偏遠山區或者易發生地質災害的農村統一遷至中心村進行安置。這些安置都不會改變農民的戶口性質,只是居住地點發生了改變,其他沒有什麼變化。
法律依據:《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3、精準扶貧異地搬遷從一村個村搬到另一個村戶口不遷可以嗎?
精準扶貧,異地搬遷的話,你必須把戶口也遷過去,因為如果不遷戶口的話,以後會有很多的麻煩事。
4、農村享受易地扶貧搬遷政策後是不是非要把戶口也遷出去?
隨著2020年中國全面小康的到來,中國政府出台了易地扶貧搬遷政策,讓村內的貧困戶搬遷到鎮上安置房,以此促進城鄉發展,實現貧困人口脫貧,加速全面小康社會發展進程。因涉及貧困人口的諸多政策優惠,比如農村集體土地,農村五保,低保,養老金等,搬遷戶是否需要將戶口遷出?關乎政策實施的合理性,科學性。
其實易地扶貧搬遷有多種遷移方式,其中有村內遷移和鎮內遷移兩種。此外還有一種是靠親友的戶籍來享受這一政策,該類需要需要將戶口遷出。據國家財政統計,這次搬遷成本很高,尤其是一家人口數量超過三人的,需要考慮卧室的數量。因此政策需要因地制宜,切實幫助貧困戶進行搬遷任務。因農村戶口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若將戶口遷移到此居地,他們將不不能再享受集體土地的使用權。但易地扶貧搬遷戶的承包土地集體是不能收回的,只是在承包期到期後,一旦國家需要調整土地分配政策,農村集體土地將會被依法收回,打散後重分,因而搬遷戶就不能在原來的村集體土地重新獲得土地分配。
易地扶貧搬遷戶安置後,農村的老房子要依法拆除後作為耕地,搬遷戶不能再重新回到原村集體申請宅基地蓋房子。貧困戶享受易地扶貧搬遷政策後,事實上集體經營的土地所有權並沒有沒收,遷不遷戶口並不影響集體土地使用權。但很多社區居委會會建議易地搬遷戶把戶口遷出,以便管理和享受國家的一些優惠政策,但回過頭來想老家的房子都沒了,而且住宅基地已經變成了耕地,遷出戶口是一種比較妥當的處理方法。
遷不遷出戶籍其實是搬遷戶的權利,但國家都是鼓勵村內搬遷,就近搬遷,以便生產生活,因為要搬到一個新的地方,貧困戶的衣食需要有經濟來源,如果沒有固定經濟來源豈不是等於坐等國家發糧,相當於養懶漢了,這樣是不合符易地扶貧搬遷政策的。
5、貴州省扶貧搬遷必須遷戶口嗎
法律分析:是需要遷出戶口的。 1、易地扶貧搬遷時:當事人的原籍常住戶口在當事人享受該待遇時,會被注銷,而在遷入地登記常住戶口; 2、當事人可以帶上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等證件,向戶口所在地的村(居)委會主任咨詢。
法律依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第二條 社會救助制度堅持托底線、救急難、可持續,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社會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社會救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
第三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統籌全國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國務院民政、應急管理、衛生健康、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應急管理、衛生健康、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
前兩款所列行政部門統稱社會救助管理部門。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有關社會救助的申請受理、調查審核,具體工作由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經辦人員承擔。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有關社會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