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商鋪可以遷戶口嗎
1、買商鋪可以遷戶口嗎?
一般是不可以的
大多數城市沒有這樣的政策
也不排除開發商與政府的依靠關系比較牢
或許會放這個許可權
關鍵看項目開發商對政府的公關了
如果開發商承諾有的話,需要拿到具有法律承認的書面文件才能算數
2、買商鋪可否入本地戶口嗎?
不可以。
南寧市入戶申請條件:
在本市辦理居住登記並擁有合法住宅用途房產且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的市外人員,可申請辦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戶口登記。
因商鋪不屬於住宅用途房產,所以不可以辦理入戶。
法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2、《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調整完善南寧市戶口遷移政策的意見》(南府規〔2017〕36號)
(2)買商鋪可以遷戶口嗎擴展資料:
入戶辦理須知:
一、沒有交付使用的住房、已列入違法用地違法建築范圍的住房、在廢棄地址或虛擬地址上的住房不予辦理戶口遷入手續。
二、關於提供流動人口居住(登記)證明材料的規定
1.申請人申辦本市居民戶口時間應在流動人口居住(登記)的有效期內。
2.申請人申辦本市居民戶口的遷入地址應與流動人口居住(登記)證明登記地址一致。
3.本通知涉及要求提供居住登記的條款,僅限於申請人本人提供,不得要求其隨遷配偶、子女提供居住證或辦理居住登記。
4.本通知戶口申報事項不受流動人口居住(登記)證明居住年限的限制。
三、關於在本市辦理居住登記並擁有合法住宅用途房產且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落戶有關問題的規定。
1.屬2名以上共有人共同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經其他共有人提交同意遷入聲明,可辦理多名共有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戶口登記。
2.房屋所在地居民戶口簿戶內的戶主由房屋共有人協商後指定共有人其中之一人擔任,如其他房屋共有人無法提供與戶主關系證明的,可按「非親屬」申辦本市居民戶口登記。
四、關於提供父母子女關系證明材料的規定
1.申請人原居民戶口簿反映出父母子女關系的,提供原居民戶口簿的原件、復印件。
2.申請人原居民戶口簿、各級公安人口信息系統(資料庫)、戶籍檔案都不能反映其親屬關系的,可要求由申請人提交下列之一材料來認定申請人的父母子女關系:
(1)申請人或被投靠人原戶籍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2)出生醫學證明,或公證書,或法院判決書,或獨生子女證等由相關部門簽發的能證明親屬間關系的相關證件或文書。
(3)申請人或被投靠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和個人履歷表復印件。
(4)申請人或被投靠人所在單位無人事部門的,提交申請人或被投靠人人事檔案所在地檔案管理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和個人履歷表復印件。
(5)子女原始學籍檔案(加蓋學校公章)。
(6)其他的親屬關系證明。
3、購買商鋪能遷戶口嗎
商鋪不能辦理遷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除了集體戶口的戶籍地址可以是該集體戶的單位地址以外,辦理公民戶口登記的地址僅限於合法住宅的房屋。包括有農村地址的農民合法自建房,也可以是城鎮地區的住宅性質的商品房屋,還包括有一些單位的原公有房通過房改給單位職工長期使用的。
上述的房屋是不包括有商業性質的商品房屋、非住宅性質的門麵店鋪、小產權的房屋。所以,如果想要問門面房能否上戶口,不論是不是由合法的住宅房屋改造的店面,都是不可以在該房屋登記戶口信息的。
(3)買商鋪可以遷戶口嗎擴展資料:
戶口遷移要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1.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2.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第十四條
被假釋、緩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在遷移的時候,必須經過戶口登記機關轉報縣、市、市轄區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才可以辦理遷出登記;到達遷入地後,應當立即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第十五條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外的城市暫住三日以上的,由暫住地的戶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離開前申報注銷;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內暫住,或者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外的農村暫住,除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以外,不辦理暫住登記。
第十六條
公民因私事離開常住地外出、暫住的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延長時間或者辦理遷移手續;既無理由延長時間又無遷移條件的,應當返回常住地。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