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嫁妝制度
法律分析:女方親屬陪嫁的行為一般應視為捐贈;婚前登記所附帶的嫁妝,應視為婚前對婦女的個人饋贈;婚後陪嫁的嫁妝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禮物。嫁妝的性質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確認權利歸屬。給多少錢沒有法律規定,但禮金有法律規定,這是傳統習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2、新婚姻法關於嫁妝的規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根據民法典的具體規定,女方出嫁時候陪嫁的嫁妝是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而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法律對此也有特別規定,即如果所收的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對於嫁妝性質的認定,應該根據上述的法律規定進行區分和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彩禮和嫁妝比例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1.成等比一般正常情況下來說,彩禮與嫁妝的比例都是成正比的,男方給多少,女方的嫁妝也是多少,這個算是非常公平的,沒有說誰家吃虧等等亂七八糟的說法。
2.成反比:(1)嫁妝大於彩禮:一般來說,經濟條件比較好的新娘家庭,嫁女兒嫁妝都會大於彩禮,父母會覺得嫁妝多,表明新娘家底子有力,給婆家一個震懾,不要輕易欺負了自己的女兒,也讓女兒嫁過去有底氣,不受氣。(2)嫁妝小於彩禮:這種家庭一般在經濟上比較普通,一部分錢給孩子做了嫁妝之後,還有小部分錢留下來的,這個就是留給父母自己的,這種也是能理解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4、民法典關於彩禮和嫁妝的規定
法律分析:民法典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根據法律的規定,存在以下情況女方需要返還彩禮: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男方給付並導致生活困難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