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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當事人

發布時間: 2022-11-08 23:13:43

1、當事人有哪些情形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當事人可以請求返還彩禮的情況有:
1、給付一方當事人婚前給付彩禮,導致其生活困難的;
2、當事人雙方並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3、當事人雙方雖然已經結婚登記,但並未共同生活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兩家人談彩禮當事人要不要在場?

還是要在得,不然他們之間如果出現矛盾你只能是聽說,而不是在場,

3、當事人可以請求返還彩禮的情況有哪些

法律分析:最高院婚姻法解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出現以上三種情況,法院是支持彩禮返還的。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持返還請求。如果給付彩禮之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判決不準離婚的,則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給付彩禮後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並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於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4、當事人可以請求返還彩禮的情況有什麼

法律分析:當事人可以請求返還彩禮的情況有: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等。且應當由當事人提出返還請求,人民法院不得主動提出返還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5、在哪些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法律分析: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其中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所謂絕對困難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6、彩禮歸屬權是誰

法律分析:1、如果彩禮是贈送給女方父母的,那麼無論是婚前贈送還是婚後贈送,既不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也不屬於夫妻雙方的財產,而是屬於女方父母的財產。因此,男方家長給女方家長,與夫妻雙方均無涉,屬於女方父母的財產。 2、若在結婚登記前男方給予女方的,這個是沒有爭議的,因為不符合夫妻共同財產的要素,不是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因此這次彩禮錢一般被認定為是對女方的贈予,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但是,如果是辦理婚姻登記後贈與,則這筆錢實質上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支付彩禮時明確表示這筆錢是贈與女方個人的除外。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在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下,應當以當事人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司法解釋,使得我國對婚約問題的處理有法可依。 但由於這一解釋,沒有明確說明婚約解除後彩禮的返還,與離婚後彩禮的返還的具體區別,如返還的數額如何把握,對生活困難如何確定等。導致審判人員由於認識的分歧,對同一案件的處理會出現不同的結果。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沒有這兩種情形時,一般法院認定彩禮是對女方個人的贈與不予以返還。而且女方用彩禮錢在登記結婚前購買的傢具、家電、汽車、首飾等財產應視為女方個人財產,不應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由此可以知道,彩禮錢應該是贈與女方的,歸女方所有。

7、當事人離婚是否返還彩禮

離婚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是:男女雙方還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要離婚,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還未共同生活;男方因婚前給付彩禮錢,而導致生活困難的,應當返還彩禮。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8、當事人按照約定習俗給付的彩禮能否要求返還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除此之外,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在雙方離婚的前提下,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9、當事人可以請求返還彩禮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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