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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領證後付彩禮

發布時間: 2022-11-08 22:54:18

1、先領結婚證還是先給彩禮

先給彩禮,再領結婚證。
因為,彩禮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予,一般都是先贈予後達成目的的。並且,一旦「結婚的目的」沒有達成,該贈予是可以撤銷的,也就是彩禮在未結婚的前提下是可以討回的。

2、彩禮是領證前給還是領證後給

結婚是登記了再給彩禮還是先給彩禮都可以,其實這種情況之下要把它都是屬於我們農村背後的一個傳統行政方面的規定,所以雙方自己來進行一個合理的協商量就可以了,是不會存在著法律的規定內容的。
結婚是登記了再給彩禮還是先給彩禮都可以,領了結婚證一般是不會退彩禮的,但是如果夫妻沒有共同生活或是對方因為給彩禮而導致生活困難的,就需要退還。
現在結婚都是需要給女方送彩禮的,這個在每個地方都是一種風俗習慣的,而且各地都是不一樣的,不過一般都是不少的,從意義上說像是一種契約的,在結婚登記前可以作為一種承諾的形式的,下面就給大家講解有關結婚彩禮的【法律法規】的。
所謂的結婚財物的,有的家庭甚至是負有沉重的經濟負擔的,有點感覺像是失去婚姻的意義的。有的地方還有這個習慣的,就是男方給女方買一輛汽車的,有的地方是女方陪嫁的,各地不一樣的。一般男方拿過去的錢也就是給女方陪嫁用的,不過法律對於彩禮有一些規定就是對於今後如果婚姻出現問題的,如果是起訴離婚要求返還彩禮的應該予以支持的。在現實生活當中對於女方來說的話,他們可能結婚的時候是想要獲得一定的財產的,畢竟家裡就這一個女兒,如果嫁出去的話還是會比較難受的,所以農村地區的話是存在著一些彩禮的,當然這樣一種彩禮的話,一般情況下是不能夠進行一定的退還的,除非有一些特殊情況。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標志著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於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3、先領證後給彩禮算共同財產嗎

領證後給的彩禮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彩禮通常情況下是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彩禮帶有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予性質,接受彩禮本身就蘊涵著對方答應結婚。雙方締結婚姻關系,目的達到,這種贈與行為就有效存在,彩禮歸受贈人所有。雖然是婚後取得,但由於彩禮本身含有贈與性質,即有協議,彩禮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相關法律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相關法律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男女雙方為締結婚姻關系,基於當地習俗,由一方向另一方給付彩禮的行為,雖然在法律上不提倡,但也不禁止。婚姻關系不成時,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的,應當予以返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4、先領證後給彩禮算共同財產嗎?

一、先領證後給彩禮算共同財產嗎
1、先領證後給彩禮一般不算共同財產。彩禮通常情況下是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彩禮帶有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予性質,接受彩禮本身就蘊涵著對方答應結婚。雙方締結婚姻關系,目的達到,這種贈與行為就有效存在,彩禮歸受贈人所有。雖然是婚後取得,但由於彩禮本身含有贈與性質,即有協議,彩禮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5、先領結婚證,後給彩禮,這個正常嗎?

無所謂正常不正常。如果兩個人感情好,就不會在乎這些個程序的先後,不給彩禮一樣會領結婚證。如果覺得先領結婚證,後給彩禮不正常。只能說這樣的婚不結也罷,算計彩禮先後而維系的婚姻長久不了。

6、先給彩禮還是先領結婚證

現在的婚姻都是先給彩禮後領結婚證。

給彩禮的時間沒有具體的規定,但都要在正式婚禮之前給為好。如果大家在正式婚禮之前,有訂婚儀式的話,可以在訂婚的時候就將彩禮、嫁妝等贈予給對方。沒有訂婚儀式的話,則在婚禮前一個月內給彩禮為好。

我國彩禮的具體內容,跟隨地區風俗變化而變化,但大都在禮金、房子、車子、首飾品等中間選擇。決定彩禮內容的價值高低時,要根據自己的經濟實力來變化,切勿盲目攀比虛榮,加重自己的生活負擔。

彩禮禮品清單中,有些禁忌講究,是大家一定要提前了解的。在彩禮禮單中,傘是不能出現的,因為和散諧音,有不好的意味。在給彩禮禮金的時候,數字要有講究,3、4、7之類的數字慎重選擇。

按照我們大多數人的習慣,一般是先決定好彩禮、嫁妝等事宜,確認雙方沒有不同的意見後,再領取結婚證。不過,這個習慣會因地方風俗而變化。如果當地不是很講究彩禮的話,也可以在領證之後,再走一個給彩禮的流程。

而在十分看重彩禮習俗的地區,通常都是先給彩禮再領證的。在領證的時候,需要帶上雙方的身份證、戶口本,還有證件照等東西。如果是涉外婚姻的話,還有準備好相關證明材料哦。

另外,我國針對彩禮返還有非常細致的規定。如果前期商談好了彩禮,在領證之前雙方關系破裂的話,沒有達成婚姻關系的條件下,是可以申請退還彩禮的哦。

7、先領證後給彩禮算共同財產嗎

先領證後給彩禮,不算共同財產。彩禮是以結婚為目的,向女方個人的贈與,即使這個贈與行為是在婚後發生的,也應當算女方的個人財產,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如果男女雙方解除婚姻關系的,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男方還可以要求女方退還彩禮,女方應當將彩禮退回給男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8、先領證再給彩禮的心態是什麼?

先領證後給彩禮,主要有以下幾個心態。

1、臨時沒有足夠的錢,想用領證緩緩時間,等籌夠了錢,就給彩禮。

2、怕女方因為彩禮錢分手,想先領證穩定關系。

3、擔心給完彩禮之後,女方反悔,錢和人都沒有得到。

4、想歪主意,先把關系確定下來,彩禮方面就佔主動權,甚至拿這個威脅女方,不給彩禮。

5、兩個人感情非常深厚,不在乎彩禮,只想要確定合法夫妻關系。

如果雙方的結婚流程中,有訂婚流程這一項,那麼一般是在訂婚當天,男方攜帶聘金和聘禮到女方家,把聘金和聘禮送給女方。

如果雙方的結婚流程中,是沒有訂婚這個流程的,那麼給彩禮的時間就會放寬松很多。男方只需要在達成結婚共識之後、舉辦婚禮典禮之前,把彩禮和聘禮送到女方家就可以了。

有些比較注重傳統的家庭,會刻意算個良辰吉日送彩禮,但最主要的還是要按照女方的意思來送彩禮,這樣既能體現出對女方的尊重,也會讓兩家的關系更密切。

9、男方沒給彩禮就領證了 先領證再給彩禮的心態

在籌備婚禮的過程中,彩禮的存在,就是男方表示達成婚姻意願的心意所贈予給女方的。男方沒給彩禮就領證了,一般是比較少見的,先領證再給彩禮的心態是什麼?一起討論一下吧。

一、男方沒給彩禮就領證了

1、對於彩禮這個傳統婚俗,有些地區是十分看重的,但也有一些地區完全不是很流行彩禮。比如說在重慶,大部分家庭在結婚的時候,都是零彩禮舉行的婚禮。即便是有彩禮,也一般不會超過5萬元。

2、在這樣的習俗環境下,先領證再談彩禮並沒有什麼意外的,是可以理解的行為。不過,如果你們當地十分看重彩禮,並且雙方家長也都很在意彩禮,先領證再給彩禮,就有些不妥當了。

3、另外,按照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彩禮是基於達成婚姻關系條件下的贈予行為。而領證之後,雙方就已經達成了法律規定的婚姻關系了。先領證後給彩禮,彩禮錢如何界定很可能會誘發矛盾沖突。

二、先領證再給彩禮的心態

1、先領證再給彩禮,可能是出於好幾種心態。比如說,雙方在彩禮方面都沒有什麼糾紛,並且相處得都很不錯。這樣的情況下,先領證再給彩禮,不過是走個不同順序的流程而已,是早點成為了一家人,並不會有太大的影響。

2、另外一種情況下,如果是男方十分強硬的要先領證再給彩禮,那麼很可能他們並不認同女方提出的彩禮金額。先領證的話,就已經是已婚狀態,再來談判彩禮於男方而言是很有利的條件。

3、最後就是我們說到過的彩禮財產界定,先領證再給彩禮,也有可能是想讓彩禮歸屬模糊。領證前給彩禮,是贈予行為,彩禮錢明確屬於受贈方。領證後再給的話,彩禮錢就有可能被界定為婚姻內財產,歸屬權就不好說啦。

結語:

本文介紹了給彩禮和領證之間的順序問題,如果你們也碰上這樣的情況,希望我們能為你帶來一些參考價值。

10、先領證後給彩禮算共同財產嗎

領證後給的彩禮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彩禮通常情況下是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彩禮帶有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予性質,接受彩禮本身就蘊涵著對方答應結婚。雙方締結婚姻關系,目的達到,這種贈與行為就有效存在,彩禮歸受贈人所有。雖然是婚後取得,但由於彩禮本身含有贈與性質,即有協議,彩禮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相關法律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相關法律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男女雙方為締結婚姻關系,基於當地習俗,由一方向另一方給付彩禮的行為,雖然在法律上不提倡,但也不禁止。婚姻關系不成時,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的,應當予以返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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