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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州嫁妝案

發布時間: 2022-11-08 07:29:08

1、彩禮嫁妝是屬於誰的

男方給女方彩禮錢是歸女方,還是夫妻共同財產,視情況而定。如果是贈與,就是女方個人財產;否則,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嫁妝是父母贈與子女一方的,則屬於個人財產,若贈與雙方的,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分析:

男方給女方彩禮錢是歸女方,還是夫妻共同財產,視情況而定。如果是贈與,就是女方個人財產;否則,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嫁妝是父母贈與子女一方的,則屬於個人財產,若贈與雙方的,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在婚姻登記前的嫁妝,應認定為是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屬女方個人財產,若離婚的仍是女方個人財產;

2、在結婚登記後陪送的嫁妝,女方家人若未明確是對某方的個人贈與,則認為是對夫妻的贈與,屬夫妻共同財產。

彩禮一般是夫妻個人財產,但是因為彩禮導致婚後男方生活困難,離婚的時候是可以要求返還的,嫁妝的認定需要根據現實情況,司法實踐等因素來決定。


嫁妝一般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因此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女方為結婚購置的嫁妝,雖然是在結婚登記以後,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但夫妻雙方沒有實際生活在一起,沒有共同的勞動和收入。購買財產的資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親屬,少數也有夫妻一方婚前個人的收入。在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對該類財產的歸屬一般不持異議,認為女方陪嫁的財產就是其個人財產,男方購置財產就是男方的財產。這樣處理起來也比較符合風俗習慣,當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唐朝的婚嫁禮儀

1、納彩(采)

開剪也叫「納彩」是指男家於迎娶前一個月,將結婚日子提前通知女家,謂「送日子」。男家將給女方的彩布、衣物送往女家,謂「送嫁妝」。並請一兒女雙全的有福之婦女,為姑娘裁衣,謂之「開剪」。

婚禮》:「昏禮,下達納采,用雁(後亦以鵝代)」

2、問名

即男方遣媒人到女家詢問女方姓名,生辰八字。取回庚貼後,卜吉合八字。

3、納吉

是男方問名、合八字後,將卜婚的吉兆通知女方,並送禮表示要訂婚的禮儀。古時,納吉也要行奠雁禮。

4、納征(納誠/納幣)

就是大家所俗知的送彩禮

5.請期

雙方討論定下婚禮日期

6、親迎(迎親)

以前新郎是不去女方家裡的,至明、清時期,開始要求新郎也要到女方家。

鬧洞房(簡單列些鬧洞房的習俗)

(1)撒谷豆 古代撒的是穀子、豆子 到經濟發展後 有了花生、桂圓等 到了現代 撒的就是糖果、棗子、煙等

(2)跨火盆 意紅紅火火

(3)傳袋 結婚這天 新娘要求「足不沾地」 在新郎家從家門跨火盆後 由布袋置於地上 新娘從布袋上走過 走過的布袋移到前邊 一個一個傳遞 取「袋」「代」諧音 傳宗接代 傳代之意

(4)吃子孫餃子 這個餃子比較有意思 只有新娘有的吃 新郎沒的吃 而且 這個餃子不是熟的 新娘一邊吃 同時被詢問「生不生?(餃子是生的)而新娘答「生」。 取「生子」諧音, 討個吉利。

(2)維州嫁妝案擴展資料:

唐朝成婚條件: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同姓不婚

3、結婚年齡

古代是結婚年齡是男20,即「弱冠之年」,又稱「行冠禮」。古代男子滿20歲,則由家族長輩、德高望重者戴上一布帽,稱為「冠」。表示男子已長大成年,於公共場所將被以成年人對待。家族集會等可與成年人一起出席,亦是言明可承擔責任,可以成家了。

女子的成婚年齡則較男子早些,是15歲,即「及笄」。女子滿15歲,就要將辮子解開,梳上發髻,插上簪子,稱「及笄」

3、殺妻騙保男子花光妻子85萬嫁妝,你還敢步入婚姻嗎?

毫無疑問,跟兩年前的上海殺妻藏屍案的男主一樣,都是個喪盡天良、暴厲恣睢、十惡不赦的惡魔!他們都讓女性感到男人的殘忍和人性的可怕,也隨之產生恐婚的想法。

我在想,如果將來我有一個女兒,當她拿著手機讓我看這個新聞,同時問我她還要不要結婚的時候,我會看著她的眼睛,斬釘截鐵地說:要!

對絕大部分人來說,一生中無非就經歷三件事,婚姻、生子和工作。中國人經常講,婚姻大事,豈能兒戲?但是對於正處在熱戀中的青年男女,尤其是很多心思單純的女孩,她們往往情感壓倒了理智,她們會覺得有了愛情就有了一切,她們也總是不顧一切,所以當愛情的潮水退去,真實的生活才會讓她們辨別一切真偽。

莫愁世間無真愛,天下多是有情郎!如果我們因為極少數的個案就輕易放棄對美好愛情的嚮往,豈不是一葉障目、不見泰山?

越來越不相信愛情,這是很多人的現狀。但是,生活中還是有很多真實的案例鼓勵我們去相信愛情。

太古老太遠的先不說,就說說近代的。

錢鍾書先生18歲時,第一次在清華古月堂見到楊絳先生,就一見傾心,兩個人的世紀奇緣也由此開始。後來,錢鍾書回憶起初見楊絳時的場景,寫了一首詩「頡眼容光憶見初,薔薇新瓣浸醍醐。不知靦洗兒時面,曾取紅花和雪無」,整首詩都是在誇贊楊絳先生漂亮、聰明、惹人憐愛。

一個才高八斗,一個風華絕代,他們相愛了一生,幸福了一生。以至於多年之後,錢鍾書先生說楊絳先生是「最賢的妻,最才的女」,「絕無僅有地結合了各不相容的三者:妻子、情人、朋友」。

這對伉儷的愛情故事讓所有中國人都心生羨慕,也只有真正領悟了愛情,超越了婚姻對愛情的桎梏,錢鍾書先生才寫出了《圍城》這樣歷久彌新的經典。

再來看看國外的。

2014年最好的紀錄片-《親愛的,不要跨過那條江》,豆瓣評分高達9.0分,兩位近90歲老人教科書般的愛情感動了無數人。

他們從未上過學,而且年事已高,卻永遠穿著情侶韓服,活得十分浪漫。他們春天採花,夏天玩水,秋天一起看落葉,冬天嬉笑著打雪仗。

整部紀錄片不到兩個小時,多次讓人落淚,這對夫妻活出了愛情應有的樣子。

最後看現代的、國內的。

因為一句承諾,丈夫為妻子花了10年時間建造了1200畝的「鮮花山谷」,董卿還把他們請到了《朗讀者》。

這對鮮花山谷夫婦會每天為對方讀詩,閑暇了,他們就一起去山谷里看花。

為了建造鮮花山谷,丈夫把廣州的房子賣了,忙得頭發也白了,而他做這一切,只不過為了滿足妻子「想要擁有屬於自己的花園」這樣美好的願望。丈夫的一句「我來滿足你」的承諾,最後不光看到了妻子臉上桃花般的笑容,更讓我們相信了愛情的力量。

「你是我獨一無二的,我將永遠永遠多麼多麼地喜歡你」,這是他們最愛讀的朱生豪的情詩當中的一句。

如果你看到這里才又燃起了對愛情的信心,我想質疑的是,為什麼你總是受到外界的一點影響就左搖右擺、價值觀崩塌呢?

你應該忠於自己,忠於本心,不要在乎別人到底是怎樣的。只要你能做到什麼,就去相信什麼吧。

「願有歲月可回首,且以深情共白頭」是古人對愛情的美好期望,「人間自是有情痴,此恨不關風與月」是詩人對深情的真切感嘆,「玲瓏骰子安紅豆,入骨相思知不知」是戀人對思念的生動描繪。

古,是這樣,今,也應是如此。

用eason的幾首歌曲作為結尾吧。《因為愛情》,《讓我留在你身邊》,然後,《陪你度過漫長歲月》,《淘汰》《愛情轉移》,《我們》要擁抱《穩穩的幸福》。

讓我們將愛情進行到底!

4、為嫁入婆羅門給女兒准備天價嫁妝,印度種姓制度是怎樣的?

印度的種姓制度源於公元前1500年時雅利安人入侵了印度並開始統治印度,雅利安人的意思就是高貴的人。雅利安人為了鞏固自己的統治階級地位並維持社會穩定,決定將社會劃分為多個階層,不同階層之間地位有明顯的鴻溝,並且不同階層只能做不同的工作,以此保持社會上各個工作的人數穩定。

最初的種姓制度並非等級森嚴的階級體系,而是統治階級為了維護社會穩定提出的一種社會治理方案。但隨著印度被不同的民族入侵、統治,原本的種姓制度開始變樣,種姓制度中維護社會穩定的意味變得稀薄,維護統治階級利益的成分變重,種姓制度成為了限制印度人的僵化社會秩序體系。

種姓制度將印度人劃分為婆羅門、剎帝利、吠舍、首陀羅和賤民。其中賤民不算在種姓制度中,因為賤民已經失去了「人」的身份,而首陀羅算是從事傭人、僕人工作的階級,吠舍則是普通人,大多從事農業,剎帝利是政治上的貴族,多為軍隊領袖,而婆羅門則是掌控祭祀的貴族,身份最為尊貴。我們能在印度電影中發現,婆羅門多是信仰印度教的信徒,不吃肉,只吃素,這符合婆羅門的「祭祀貴族」身份,而剎帝利則能吃肉,並不一定要信仰宗教。

如今的印度雖然在法律上廢除了種姓制度,但種姓制度早就深入人心,即便在經濟發展飛速的今天,種姓制度依然是印度人際交往中的重要因素,深深影響著一個人的生活習慣和人際關系網。

5、案例 嫁妝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案例分析:嫁妝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003年1月,張文娜與鄧志鋼經人介紹相識後建立戀愛關系,於同年8月28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03年9月,按照民間傳統習俗,張文娜與鄧志鋼舉行了婚禮。因婚前相識時間短,彼此缺乏深入了解,性格不投,張文娜與丈夫常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雙方自2004年2月開始分居。2004年4月初,張文娜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北京市昌平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與被告鄧志鋼離婚。在訴訟中,鄧志鋼表示同意離婚,但要求將夫妻共同財產小貨車一輛歸其所有。經法院查實,該車出售時間是在原、被告辦理結婚登記之後,舉行婚禮之前,為女方張文娜娘家購買陪送的嫁妝。購買小貨車前雙方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公證部門證明為原告的婚前財產。 法院認為,原、被告對於離婚問題已經達成一致意見,應准予離婚。本案焦點為雙方爭議的小貨車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女方個人財產。修改後的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原、被告爭議的小貨車雖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但實際系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妝。雙方辦理的婚前財產公證證明該車是原告的婚前財產,因辦理公證手續時該車尚未購買,故該項公證違背了客觀真實原則,不應採信。如果僅以結婚登記時間作為劃分夫妻共同財產和一方個人財產的界線,認定該車為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顯然有悖於民間習俗,必將產生不良社會影響。如果尊重傳統習俗,認定該車為女方個人財產,不違背婚姻法的立法原則和精神。 2004年6月21日,原告張文娜與被告鄧志鋼經法院調解離婚,並對爭議財產小貨車歸原告所有達成協議。 評析: 法院對本案的處理是正確的。 本案爭議之小貨車,是在當事人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後,舉行婚禮之前,由女方娘家購買作為陪送的嫁妝帶來的,並且在未購買之前就為雙方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小貨車究竟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原告婚前財產,在認定上需解決以下問題: 一、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婚姻關系依法確立。一般來說,夫妻在此後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應歸夫妻共同所有。很顯然,被告主張小貨車為夫妻共同財產,就是以其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為理由。從形式上看,女方娘家陪送嫁妝是在雙方婚姻關系依法確立後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而這種陪送也有被認定為「贈與」的可能。但是,依照我國不少地方的民間傳統風俗習慣,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妝,應被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或屬於女方所有的個人財產,而不屬贈與給結婚的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因此,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其性質的情況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一方的婚前財產」,應解釋為包括「女方的嫁妝」在內,而為女方的個人財產。 二、公證的內容進一步起到了確定爭議財產性質的作用。雖然公證時爭議財產還未購買,公證不能采證,但雙方已對將要購買並供雙方組建的家庭使用的財產的法律歸屬有個明確的約定,這個約定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三、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的行為確有不規范之處,即在結婚登記後,雙方仍把在此後取得的財產視為一方的婚前財產,並加以公證。這里既有當事人的法律知識欠缺的原因,也是當地風俗習慣影響的結果。在我國不少地方民眾的思想認識中,往往把舉行婚禮作為結婚的標志,可以說,本案當事人為什麼在登記之後,婚禮舉行之前對所得財產約定並公證為是婚前財產,就是這種影響的產物。但無論如何,這種約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內涵。 延伸閱讀: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6、印度的種姓制度和寡婦焚身殉夫

印度的四種結婚方式為梵式、天神式、仙人式、生主式,都是神聖幸福的結婚方式,通過這四種結婚方式所生的兒子,在有關吠陀的知識上出類拔萃、長命百歲,而由買賣、自主結合、強行綁架和偷盜所結成的另外四中婚姻,則被指責,其生出的兒子,定是兇殘的、虛偽的、仇視吠陀和聖法的。那羅陀認為:女子出嫁,應由下列人負責:一、父親;二、兄長,但要有父親的授權;三、祖父、四、舅父、五、有能力的母親;七、如母親無能力,由其遠親承擔。印度婚禮奢華、講究。出嫁妝、送彩禮、設宴會、接待來客和迎親隊伍等等如同盛大廟會一樣,張燈結綵,鑼鼓喧天,他們認為花費越大,越光榮體面。
在古代印度的吠陀時期,寡婦是可以改嫁的,沒有什麼限制和規定。往後,寡婦改嫁逐漸減少,尤其到了公元2世紀以後,寡婦改嫁就開始遭到反對了。大約到公元10世紀以後,情況進一步惡化,尤其到了11世紀,制度的嚴峻幾乎達到了頂峰,寡婦不許改嫁,即使幼年寡婦也不許改嫁。
古代印度的後宮制度自印度文明期(指公元前3000年左右在印度河流域發展的上古文明)就存在了,特別是在丘比塔王朝,一般後宮約有230名寵妾,國王後宮則超過幾百人。國王後宮的婢妾大多是大臣的妻妾或是各地方的美女,她們要在後宮待一個月以侍候國王。
印度的初夜權制度:印度孟加拉的土著民族,處女非奉侍了兼祭司的酋長後,不得結婚。而記錄中古代的印度王於新婚的三天內不得與新王妃接觸,這三天要交給最高的僧侶和王妃共寢。
印度還有一些落後的部落地區,其婚姻關系更為復雜。有些部落盛行一妻多夫制,一個姑娘嫁給某家的兄長,同時也是其他兄弟的妻子。梅加拉亞邦迦洛族盛行舅表兄妹結婚,一個男子可以與姊妹倆同時結婚,在岳父死後還可以娶丈母娘。在喜馬拉雅山區印巴停火線附近,有一處被遺忘的雅利安人部落,他們盛行一妻多夫制,處於母系社會的發展階段。在印度史詩《摩詞婆羅多》中也有堅戰五兄弟共同娶了黑公主為妻的故事。

[《摩奴法典》]
《摩奴法典》是印度古代的聖典,印度教法中的最有權威的一部法典。該法典在婚姻家庭方面有以下的規定。1、實現種姓內婚制。不同等級種姓間不得通婚,但允許上等種姓男子娶下等種姓女子為妻。這也叫「順婚」。逆婚之所生子女要降為最低種姓。此法典還規定,種姓從高到低的順序為婆羅門、剎帝利、吠舍、首陀羅四種,根據教義不允許最高種姓娶首陀羅之女。2、一夫一妻制只對下級種姓而言,對於最高種姓可以多妻。例如,婆羅門可以有四個妻子、剎帝利可以有三個妻子、吠舍可以有兩個妻子、首陀羅只能有一個妻子。3、丈夫在家庭中享有特權。印度教認為子女無德只有欲,所以女子必須服從男子。在家中的地位相當於奴隸。無財產可言。對丈夫「從一而終」,甚至有「焚身殉夫」的稱為「蘇蒂」的習俗。4、主張童婚法典規定結婚年齡為8歲。為此,在印度,幼夫夭折和幼妻為寡夫的現象也是常見。5、有關遺產和繼承方面,因種姓的不同而有區分。例如,婆羅門婦女之子可得4份、剎帝利婦女之子可以得3份、吠舍婦女之子可以得2份、首陀羅婦女之子只能得1份。而且規定,種姓婦女所生之諸子中,長子優先。
《法典》規定:「婦女幼時處在父親的監護下,青春期處在丈夫的監護下,老年時處在兒子的保護下」,並強調「婦女絕不應任意行動」。雙方家長有意向性目標後,首先要由占星師算男女雙方的生辰八字,看兩人是否相剋,能否恩愛、白頭偕老。如果兩人八字相符,就開始談嫁妝,然後定婚姻。
關於離婚,《摩奴法典》規定:「不妊之妻可在第八年休棄,只生女兒者可以在第十一年被代替。」
在《法典》中,搶奪婚是合法的。印度的搶奪婚曾見於雅利安民族,根據《摩奴法典》,締結婚約可有八種合法方式,其中一種為「羅剎式」即「殺傷其親族,摧毀其房屋,將哭喊著的少女從其家強行搶走」,這其實就是後來的一種搶奪婚。根據規定,只有「剎帝利」即種姓武士,才可以採用這種方式。另一方式「阿修羅」指的就是買賣婚姻。摩奴曾承認「吠舍」和「首陀羅」這兩個較低的種姓實行買賣婚姻,但他本人是禁止的。他說:「姑娘的父親若有知識就不應該接受財物,即使很少;因貪而接受財禮的人就成為『買奴隸的人』」但是,「仙人式「的結婚方式中,新郎為娶妻向新娘的父親贈送一頭或兩頭牛的做法卻被摩奴及其他法經作者視為合法。他們明確否認這是財禮,但其實這是買賣婚姻的殘存方式。
[伊斯蘭教對印度婚姻的影響](這段是不是換到後面,即置放入中世紀歐洲階段?)
大約在八世紀前後,伊斯蘭教傳入印度後,那以後逐漸對印度的文化和人民的生活發生了重大影響。因為印度教和伊斯蘭教兩者的教義不同,所追求的不同,所以兩個宗教之間的關系一度緊張。當穆斯林統治者利用處於統治者的優勢地位並強迫印度教徒改信伊斯蘭教時,印度教徒把此作法看成是對本教的侵犯和對社會的壓迫,為此,在印度教社會中,婆羅門為保持所謂血統的純潔和神聖,對婚姻等規定更加嚴格,從各種方面限制女子的活動范圍了。因此,在這個時期,一方面種姓的狹隘性加重了,另一方面婦女們的社會地位進一步下降。由於種姓的發展和「守舊性」和「狹隘性」的加重,使低級種姓的人越半越多地改信伊斯蘭教。但是,這種狹隘性產生了另一個作用:促使格比爾、納那克等人對宗教和社會進行了改革,以緩和印度教和伊斯蘭教之間的緊張氣氛。
伊斯蘭教傳入印度後,對種姓制度和婚姻制度產生了多方面的影響。印度教徒為了防止受到伊斯蘭教的影響,嚴格種姓制度,婆羅門為了提高自己的地位不遺餘力,但其他一些種姓的抵制,尤其是迦耶斯特、柯帝利種姓以及剎帝利接受了穆斯林統治者的保護。因此,這些種姓的社會地位比以前有了很大提高,其地位僅次於婆羅門。有些剎帝利種姓的人還在穆斯林統治機構中作事、當官,甚至與穆斯林通婚。婆羅門處於伊斯蘭教的力量擔憂,為了保持種姓制度和種種儀式的完整性,努力限制種姓成員同穆斯林發生聯系。婆羅門的嚴格規定使低級種姓的人深受其害,、擺脫困境許多人改信伊斯蘭教,促成了印度教種姓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
穆斯林為了達到長期統治印度的目的,加強同印度女子聯姻,甚至想同印度教寡婦結婚,遭到了印度教徒的強烈反對。為此印度教徒對婚姻給予了更多的限制:第一,實行童婚。降低女孩的結婚年齡,婚齡下降到8—9歲。第二,在高級和中級種姓中戴面罩的習俗流行起來,尤其避免同穆斯林發生聯系,這樣,就杜絕了與穆斯林結婚的可能性。第三,對寡婦再婚作了嚴格規定,大力宣傳寡婦為夫殉葬。並把這種做法視為最大的貞節和最高的美德,施以宗教和道德色彩,致使殉葬制蔓延開來。

[印度教下的婚姻陋習]
男尊女卑,古今中外,不乏其例。但印度教卻把它淋漓盡致地發揮到了及至。這方面的典範就是印度的嫁妝和殉葬習俗。
殉葬制度又稱「薩蒂」,大約最早是從王公逝世時妃嬪殉葬之風發展而來,進而擴大到上流階層,以後普及於一般婦女。,印度教時代在上層和拉其普特人中,寡婦殉葬的風俗非常盛行,死者若有數妻,則正妻與死夫一起殉葬,其餘妻子要單獨自焚。此外,為丈夫殉葬有兩種形式:一種叫同丈夫一起殉葬,即妻子與死夫屍體一起火化;一種叫模仿殉葬,即妻子與故去丈夫的遺物一起火化。假如丈夫死時,妻子有孕在身,則等她分娩後再同丈夫的遺物殉葬。如丈夫死在異國他鄉,他忠誠的妻子聞訊後先用丈夫的鞋接觸一下自己的胸口,然後跳入火中自焚。若不殉葬,則被人認為是失去貞節的人。
如果沒有勇氣殉夫,她的臉上和衣飾上就要加上寡婦的標志,並要比丈夫在世時更加小心地迴避任何男性。男子見到了寡婦也要迴避,因為寡婦是「不祥之物」,人們甚至認為是妻子的不吉利才造成丈夫的死亡。印度教教義規定,女子一旦和丈夫結合,就是永遠的結合,即使丈夫已經死去,也永遠不能和他分離,一個女人一生只能結婚一次,寡婦守節至死才能上天。寡婦因為打上不吉祥的烙印,就成為婆家做牛做馬的奴僕,在社會上也不再享有一般已婚婦女的各種權利和待遇,她們無權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宗教活動,不能參加婚禮、祝壽等一切喜慶大事,甚至不許修飾儀容,有的寡婦還要把頭發剃光。根據印度教的習俗,寡婦還要獻身於苦行與節欲的生活;在孟加拉邦,寡婦被禁止吃魚肉;在安得拉邦,寡婦要吃長齋。
 即使生活21世紀,我們依然對當代印度的婚姻倍感神秘,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曾經出現在公元之前史上的的種姓制度、嫁妝規則、一夫多妻、童婚、殉葬,種種陋習居然一路傳承到了現代,並且於愈演愈烈。
翻開印度報紙,嫁妝案觸目驚心,特別是在北方邦,75%的婚姻問題與嫁妝直接相關。幾乎天天都有相關悲劇的報道,有些人命案甚至發生在高學歷高職位人群當中。據統計,每年約有9000名印度婦女因為嫁妝達不到婆家要求而喪命,2000年新德里平均每12小時就有一名女子因為嫁妝問題而被活活燒死。女方家長傾家盪產籌集嫁妝,年輕男子明碼標價:從20萬到1000萬盧比(120萬盧比相當於2。5萬美元)不等,實物包括手提電腦、手機、家庭影院、數碼攝像機、微波爐、純平數碼電視、全套珠寶首飾、歐洲蜜月旅行、中型汽車和、一套房子等等,而且價格還呈不斷上升趨勢。有印度學者甚至認為嫁妝成了一種不可忽視的社會收入再分配調節手段,大量的金錢從女方家長那兒流到了男方的家庭和親戚手中。
印度在1757年後淪為英國的殖民地,後來開始推行了英國的法律。1831年廢止了殉葬制。到1947年獨立後,婚姻家庭方面的規定全國並不統一。各教依據教規行使。1954年頒布了特別婚姻條例,規定同宗教的人或不同宗教的人通婚,以民事登記婚形式或按照條例認可的宗教儀式舉行婚禮。1955年,頒布了印度教婚姻,廢止種姓家庭制度;1961年頒布《反嫁妝法案》;1978年頒布了禁止童婚補充條例。但現實生活中,法律是很難改變習俗的。例如,有一媒體報道了在1983年5月17日,印度就有1萬名兒童的舉行了集體結婚;1993年的《印度斯坦時報》還刊登了比哈爾邦一個60多歲的部落酋長先後娶幾十個妻子的故事,其中最年輕的一個妻子只有18歲;2006年5月的英國《泰晤士報》報道了當月發生的印度寡婦殉葬事件。這些情況似乎都說明了在婚姻方面,印度仍舊延續著古代的制度,與現代化的發展進程不曾並軌。

[印度歷史]
目前已知的印度河流域最早的文明是出現在公元前2300-前1750年的哈拉巴文明。後來雅利安人從南俄草原經中亞進入印度河流域,開始了印度的吠陀時代。在公元前1400-前900年是早期吠陀時代,即「梨俱吠陀」;公元前900-前600年是後期吠陀時代——「沙摩吠陀」、「耶柔吠陀」、「阿闥婆吠陀」。
公元前600-前400年進入了印度的列國時代,亦稱早期佛教時代,印度文明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東移到恆河流域,佛經之所謂16國。之後,印度經歷了摩揭陀在恆河流域的霸權時期。馬其頓東征入侵印度河流域之後,印度在公元前324-前187年開創了孔雀王朝時期,著名的阿育王當政期間改奉佛教。在一世紀初,大月氏人的貴霜部落立國,是為貴霜王朝。公元1-5世紀之間的貴霜王朝建都於富樓沙(今巴基斯坦的白沙瓦),成為當時與東漢、羅馬、安息並立於世的四大帝國。

[印度的宗教與種姓制度下的婚姻]
印度從古至今最大的特點就是生活的各個領域受到宗教的制約。約公元前7世紀左右,婆羅門教萌生於早期吠陀時代,並成為國教;公元前6世紀前後,佛教產生並迅速發展;6世紀後,在婆羅門教和佛教的基礎上,印度教逐漸形成,並延續至今。
種姓制度最早產生於雅利安人,早期吠陀時代種姓以膚色為差異確定了婆羅門、剎帝利、吠舍、首陀羅四種不同等級的種姓;後期吠陀時代種姓差異進一步加劇,並產生了諸多亞種姓(闍提)與賤民的區別。
婆羅門即僧侶和後期有資格學習婆羅門教義的種姓成員,為第一種姓,地位最高,從事祭祀和文化教育,;剎帝利即武士等,為第二種姓,地位僅次於婆羅門,從事行政管理和打仗;吠舍即平民,為第三種姓,經營商業貿易;第四種姓為首陀羅,地位最低,從事農業及各種體力勞動和手工業等。後來隨著生產的發展,各種姓又派生出許多副種姓。據說這些副種姓全國有3000多種,各種姓都有自己的道德法規和風俗習慣,婆羅門的副種姓中社會地位最高的是庫林婆羅門。
除以上四大種姓外,還有一種排除在種姓之外的人,所謂「不可接觸的賤民」,又名「哈里真」。他們的社會地位最低,最受歧視,好像被排斥在正常的社會生活之外,他們的工作是掃地、打掃廁所、處理動物屍體等。在農村,他們只能居住在村外或某一指定區域,不能和其他種姓的人使用同一口井,無權進廟拜神。
不同種姓有不同的地位和權利,其中婆羅門的權利最大,社會地位最高;首陀羅的地位最低,備受歧視,無權上學讀書,沒有資格進廟敬神,甚至有些地方的首陀羅不配讓高級種姓的人看見自己的面孔。在古代,老遠發現有婆羅門種姓的人過來,首陀羅就得趕緊躲在路旁,等著婆羅門過去自己再邁步,不然就要挨打,甚至會被活活打死。在有些地方,首陀羅連身體的影子都不能落在婆羅門種姓的人的身上,否則就會被認為是玷污了高級種姓人的身體而遭到痛打,婆羅門種姓的人回家後要趕快洗澡,以去晦氣。
種姓制度對婚姻制度有很大影響,很多婚姻規定十分嚴格。在古代印度,只許在同種姓內部通婚,同種姓的各副種姓之間可以互相通婚,但是不能和副種姓以外的人通婚。一般允許「順婚」,即高級種姓的男子可以取低級種姓的女子,但禁止「逆婚」,即較低種姓的男子不能取高種姓的女子,否則高級種姓的人會被開除出種姓之外。
由於「順婚」的存在,許多低種姓的女子都想「攀高枝」,嫁個高種姓的男子,於是在社會上出現了你爭我奪、高價購買新郎的風氣,高種姓的男子立在高高的台階上「俯視」低種姓的女子,索要高額嫁妝,這種婚姻一開始就建立在男女不平等的基礎上,而且具有金錢買賣的性質,女方不得不出高額嫁妝以滿足男方的需求。一些貪婪的男家,婚後還向女方索取嫁妝與錢財,有的人因得不到滿足,竟將兒媳婦活活燒死。
種姓制度幾乎成了古代印度社會制度的同義詞,它決定了社會生活中人和人的相互關系,男人和女人、丈夫和妻子的婚姻關系。

[吠陀時代的婚姻]
古代印度的文化中有尊重婦女的一面,例如神話傳說中有不少女神,史書上也記載著幾位備受尊崇的女王,但是思想的主流仍是歧視婦女,也存在著一夫多妻制。在吠陀時代,從《梨俱吠陀》等經書籍的很多記載中可以了解到一夫多妻可能只限於王公貴族,而一夫一妻則被認為是普通的、自然的婚姻形式,《梨俱吠陀》中的贊美詩歌頌的是雙馬童的成雙成對,並對夫妻恩愛做了贊美,阿帕斯坦巴曾經認為:如果做妻子的願意履行其宗教職責,且生有男孩,那麼,丈夫就不應再娶。《摩奴法典》箴言「相互忠貞,白頭到老」,所以《梨俱吠陀》時代可能是從一夫多妻到一夫一妻的過度,至少有這方面的偏向。
原配之妻應與丈夫同一種姓,其地位高於其他妻子,其所生的長子地位亦高於其他弟兄。在宗教儀式中,她坐在她坐在丈夫身邊,即使無子,也不影響她的地位,丈夫去世後,她可以領養一子。直到今天,盡管印度教不限制一夫多妻,但除非原配不能生養兒子,或患有不治之症,大多數種姓都反對其成員實行一多,男子要想再娶,須得到種姓中的潘查耶特(五人長老會)的同意。佛教也有類似規定,妾在丈夫死後,也以得到丈夫兄弟的贍養。
對於婆羅門來說,原則上只能結一次婚,除非沒有子嗣。在婚姻中,娶妻一方總是要高於嫁女一方,娶妻的村莊從來不反過把女子嫁給把女兒嫁給他們的村莊。不論什麼時代,最昂貴的婚姻形式為:將女兒嫁給一個婆羅門,還要伴以禮儀性的交付。婦女第一次結婚叫初婚,,男子第一次結婚並有了孩子,叫做主婚,如果再進行其他結合,則叫做副婚。在王族種姓中,一夫多妻相當普遍,尤其是姐妹共嫁一人的情形屢有發生。

直至19世紀初期,這種陋習還很流行。以孟加拉邦為例,可以看出問題的嚴重。1817年英國人開始統治孟加拉邦時,當時平均每天有兩名寡婦殉夫自焚。又據統計,1819年全邦竟有839名寡婦殉夫,僅加爾各答就有544人。
印度自古流行嫁妝習俗,其歷史沿革與印度社會的另一陋習—童婚有密切聯系。一方面,印度教提倡童婚,認為女子來月經前可以結婚。還有一個原因就是古代印度戰亂連連,為避免女兒在戰爭中遭遇不測,人們往往在女孩未成年時早早將她嫁出,這樣她就是別人家的人,娘家父母的擔子就算是卸下了。因而,8、9歲到14、15歲就結婚的女孩大有人在,嫁妝於是成為婆家將她們養大成人的資金。可見,嫁妝的出現有一定的歷史必然性和合理性。
除了種姓「順婚」的原因外,婦女地位低下,是嫁妝問題存在另一個根源。在印度,咒罵男人的話是「但願你生個女兒」,因為沒有比這更糟糕的了。大多數印度女人婚後不工作,只在家操持家務,帶孩子,沒有經濟獨立性。嫁妝陋習還與婦女的法律現狀相關。由於女性受到歧視,沒有與男性平等的權利,女孩不可能向她的兄弟一樣繼承父母的遺產。因此,在她出嫁的時候,家裡往往要給一筆豐厚的嫁妝,從而迫使她喪失繼承權。雖然印度早在1956年就通過了關於婦女有繼承權的法案,但在殘酷的現實使法律幾乎成為一紙空文。德里大學一位經濟學教授說,只要婦女沒有財產所有權,在繼承權方面與男子不平等,她們的地位就不會改變。
嫁妝陋習還與婦女的法律現狀相關。由於女性受到歧視,沒有與男性平等的權利,女孩不可能向她的兄弟一樣繼承父母的遺產。因此,在她出嫁的時候,家裡往往要給一筆豐厚的嫁妝,從而迫使她喪失繼承權。雖然印度早在1956年就通過了關於婦女有繼承權的法案,但在殘酷的現實使法律幾乎成為一紙空文。德里大學一位經濟學教授說,只要婦女沒有財產所有權,在繼承權方面與男子不平等,她們的地位就不會改變。
值得一提的是:公元3-4世紀婆羅門教士Vatsyayana,被認為是一位終生禁慾的苦行僧,寫出了印度最色情的作品之一《愛經》。作者在書中敘述了怎樣求婚,怎樣保持良好的婚姻生活,怎樣保持忠貞;他贊賞由愛情締結的婚姻,他在書中告訴女人,怎樣才能滿足丈夫正常的、全部的性要求,從而使性愛升華,同時男子也應該盡自己所能使女方快樂。
或許這能從另一個角度上說明在為什麼在印度一邊是大量的文藝作品在歌頌愛情,一邊傳統習俗在壓迫婚姻?同樣的表現是:長期起來,作為印度歷史與文化上各不相同卻又相輔相成的三個方面:部落組織、穆斯林世界、印度教世界能夠長期共同發展。

7、一對夫妻離婚,百萬嫁妝男方分兩成,法院的判決結果合理嗎?

在廈門的某對夫妻因為感官感情不和選擇離婚,然而沒想到在離婚的時候妻子帶過去的百萬嫁妝竟然被判決有男方的一大半。對於這樣的判決結果就個人來講的話,覺得是不合理的。婚姻需要兩個人的經營,如果兩個人的感情破裂,給男方分兩成彩禮,感覺太多了,兩人是自由戀愛,談了幾年後,兩人決定結婚。雙方父母討論彩禮,女方家庭就表示陪嫁100萬,兩人在結婚第2年就生了一個孩子。由於兩人工作原因,長長聚少離多,導致感情慢慢變淡。

離婚過程

雙方因為小事開始爭執,爭執的越來越多,在孩子兩歲時兩人開始分居,也因為結婚時有了比較大額的彩禮。兩人因為彩禮打起了官司,女方父母給她置辦的嫁妝,包括車都是由女方的父親購買的,過後登記到男方的名下。女方要求自己撫養孩子,要求孩子的撫養權,因為兩人結婚登記的時間不長,兩人已經提起了兩次離婚訴訟。而且在第1次訴訟過後,他們的婚姻狀態並沒有得到很好的改善,所以法官他們是審理後認為感情已經破裂了,已經沒有辦法補救。

嫁妝是為了給女性保障

然而嫁妝問題卻讓兩人難舍難分,那這樣的問題就讓人很頭疼。女方堅決不同意分給男方財產,法官審理後認為彩禮是對孩子未來的祝福,也是對孩子未來婚姻的保障。在婚禮上把彩禮交給孩子,是不想讓自己的孩子為錢財受委屈,覺得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的財產。但是法官考慮到本案財產是女方父親陪嫁給夫妻倆的,本著照顧女方的原則,女方可以多分一點。

當今社會外界的誘惑太大,結婚離婚的人比比皆是,這個現象是非常不幸的。大人只顧自己,沒有考慮到孩子的感受,對自己父母也會造成傷害。父母拿出辛辛苦苦掙的錢,給孩子辦婚禮,又需出錢出力,當兩人感情出現問題的時候,親人都是最大的受害者。當兩個人的感情真的到了無法挽回的時候,更需要注重保護女性,畢竟她為了生孩子帶孩子為家庭付出了很多,顯然男方分兩成財產,這個結果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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