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娘家的嫁妝屬於誰

發布時間: 2022-11-07 05:13:43

1、娘家給的嫁妝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嫁妝一般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因此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女方為結婚購置的嫁妝,雖然是在結婚登記以後,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但夫妻雙方沒有實際生活在一起,沒有共同的勞動和收入。購買財產的資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親屬,少數也有夫妻一方婚前個人的收入。在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對該類財產的歸屬一般不持異議,認為女方陪嫁的財產就是其個人財產,男方購置財產就是男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2、娘家陪嫁的錢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分析:娘家陪嫁錢也就是嫁妝,如果是女方在辦理結婚登記前購置的,應當屬於其個人財產;但如果是辦理結婚登記後購置的,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司法實踐中,多認為嫁妝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因為用於購置嫁妝的財產一般都是女方父母或者女方親戚提供的,而不是使用夫妻共同財產購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3、嫁妝錢是屬於誰的

嫁妝屬於婚前財產。一般情況下,嫁妝是女方父母對於女方個人的贈與,因此應當認定為女方的個人財產,即嫁妝屬於女方婚前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4、嫁妝屬於女方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嫁妝一般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是婚前女方父母贈與女方的,屬於女方婚前財產。
古代嫁妝習慣:
1、彩禮、聘禮是男方給女方家人的,女方父母有可能將聘禮加上自己積蓄作為嫁妝給女兒;
2、嫁妝是給新娘子的,屬於新娘子的私人財物,婆家是無權動用和干涉的,如果要動媳婦的嫁妝,必須得到媳婦的同意,而媳婦如果不同意也是正當的。在古代,侵佔媳婦的嫁妝是很惡劣的行為,對名聲很不利;
3、女人去世後,她的嫁妝只能由親生子女繼承,如果沒有子女,則要由娘家後人繼承。中國女子實際上有一定的繼承權,而對娘家財產的繼承就是通過嫁妝來體現,所以如果她沒有後人要返還給娘家,夫家其他人是不得佔用的;
4、如果女人被休離或者離開夫家,嫁妝自己帶走,沒有分割一說。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了法定和約定的屬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在領取結婚證之前購置並且雙方對該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的,屬於一方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嫁妝根據上述原則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5、嫁妝屬於女方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只要分兩種情況而定。
第一種,若在登記結婚前的陪送嫁妝應認定為是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
第二種,若在登記結婚後的陪送嫁妝,女方家人未明確表示是對某方的個人贈與,則應認這為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該嫁妝應認定為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但夫妻雙方對該嫁妝有特別的約定,則應依約定來認定財產的權利歸屬。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因此,在領取結婚證前尤其是農村地區,很多年輕人未到法定結婚年齡或是基於風俗,先辦理酒席後領取結婚證的,在此時女方娘家陪送嫁妝屬於對女方個人的贈與。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陪嫁房產,不能一概而論。婚前陪嫁,房產登記在女方名下屬於個人財產,這沒有爭議,婚後陪嫁,則要區分是登記在女方個人名下,還是男女雙方名下。
《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拓展資料:
嫁妝是指新娘帶給婆家的錢財和物品的總和,這是由女方娘家支付的,但嫁妝究竟是送給婚後的婆家還是專為婚後的女兒准備的卻因情況的不同而異。
一般而言是給新郎及新郎家庭的,也有或部分是專為女兒婚後准備的,嫁妝多少也視地區及家庭財力而異。

6、娘家的陪嫁錢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分析:娘家給的陪嫁錢是婚前財產,不是共同財產,屬於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7、彩禮和嫁妝是屬於誰的

1、彩禮正常情況下都是由男方給女方的,那麼從理論上來講的話,最終的彩禮的歸屬權是女方的,而且是當時男方將彩禮送給女方的,屬於一種贈與的關系。
2、嫁妝是由新娘的娘家給的,是女方家裡的人給孩子未來的生活給予的一種經濟援助,是女方家裡給的,那也就不算上是夫妻的共同創造的財富,是屬於新娘和她的娘家人的,在我們的離婚的案件中,普遍的情況都是將嫁妝判給女方的,男方是沒有權利去分割這部分財產的。但是生活中總是會存在各種爭議,具體要看具體情況而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8、父母給女方的嫁妝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這一問題自古存在,近兩年來隨著婚姻法司法解釋的出台,越來越普遍。女方娘家陪送嫁妝的行為,首先應認定為贈與行為;其次,該贈與的物品是屬於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還是女方個人的贈與,在離婚時能否要求全部返還,要結合嫁妝的贈與時間來具體判斷,審判實踐中各地法院的判決結果也略有差異!司法實踐中一般的認定標準是:結婚手續登記前和登記後。

在登記結婚前陪送的嫁妝

這類嫁妝應認定為女方娘家對女方個人的婚前贈與,是女方的婚前財產,在離婚時應當認定為女方個人所有。

《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因此,在領取結婚證前尤其是農村地區,很多年輕人未到法定結婚年齡或是基於風俗,先辦理酒席後領取結婚證的,在此時女方娘家陪送嫁妝屬於對女方個人的贈與。

在登記結婚後陪送的嫁妝

這類女方娘家未明確表示是對女方的個人贈與,則應認定為是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但夫妻雙方對該嫁妝有特別約定的,則按約定來認定財產的權利歸屬。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房產嫁妝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陪嫁房產,不能一概而論!婚前陪嫁,房產登記在女方名下屬於個人財產,這沒有爭議,婚後陪嫁,則要區分是登記在女方個人名下,還是男女雙方名下。

《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提醒事項

隨著物價的上漲和消費水平的提高,女方的陪送嫁妝和男方的訂親彩禮是越來越貴重,但現行法律對「嫁妝」卻沒有明確定義和規定,一旦夫妻雙方感情不和鬧離婚容易產生爭議。建議夫妻雙方就「嫁妝」歸屬及時明確約定,最好能列個明細清單共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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