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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不退彩禮還要拉嫁妝

發布時間: 2022-11-06 20:41:25

1、結婚半年女方起訴離婚嫁妝要拉走彩禮能否要回

你好,結婚登記後的半年時間里如果雙方己經共同生活,根據高院的司法解釋,彩禮是不能退回的。
但是男方可以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為由,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比如嫁妝等。
有不明白的可以留言。

2、離婚時一方要求返還彩禮和嫁妝怎麼辦

離婚時一方要求返還彩禮和嫁妝,如果男女雙方還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還未共同生活;男方因婚前給付彩禮錢,而導致生活困難的,應當返還彩禮。嫁妝不返還,因為嫁妝應認定為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歸女方個人所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3、離婚時要回女方嫁妝,不予退換男方彩禮

嫁妝屬於女方個人財產,彩禮不予返還

4、離婚時陪嫁過來的嫁妝需要退還嗎

離婚時陪嫁過來的嫁妝屬於女方婚前財產,離婚需要退還。
婚前明確約定是贈與女方的除外,是女方的婚前財產;如果嫁妝是屬於贈與,便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話在離婚時是要分割。另外,如果雙方都沒有過錯,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產平分,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仍然歸個人。注意如果是婚前女方帶來的嫁妝,那麼離婚的時候,是需要歸還女方的;如果兩個人結婚時間不長,由於男方的過錯,導致兩人離婚,那麼嫁妝也要歸還女方。
彩禮如果存在下列情況的應當返還: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5、離婚後該不該退還彩禮?

沒有一概而論的答案,可按照法律規定或雙方協商解決。

2019新婚姻法結婚彩禮規定

只要是以結婚為目的索要的彩禮,一般不予退還,除非有以下幾種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離婚後該不該退還彩禮

離婚糾紛中,離婚後彩禮是否返還成為焦點之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中的規定,只有符合以下情況,人民法院才支持返還彩禮:

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如果不符合這三種情況,法院不支持返還彩禮。因此不能簡單將是否辦理結婚登記認為是返還彩禮的條件,要結合實際情況,把公正牢記在心裡。

2.如果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共有財產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後單方能否反悔撤銷

婚姻法對彩禮返還的額度規定,如果你與你的愛人沒有登記結婚證,可是在這個過程中,你們的婚姻出現了危機,需要分手。那麼在這種情況中,你要求對方返還當初你給的彩禮錢,那麼新的婚姻法內容規定就是:會整體的來總結你們生活的時間長短以及雙方的過錯大小度這些方面的因素,來判定彩禮返還的額度。

返還彩禮的司法解釋的適用

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中還規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那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解釋(二)》第十條中的「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即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

實際生活中,給付彩禮問題並不單純的是結婚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更多地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所以,對於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不能僅僅局限於准備締結婚姻關系的男女雙方當事人,而應作廣義的理解。就給付人而言,因為大多數情況下彩禮的數額都比較大,都是給付的一方全家用共同財產給付的,有時甚至是全家共同借債給付,所以彩禮既可以是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所給付,也可以是婚姻關系當事人的直系親屬所給付,如父母兄弟姐妹等。同樣的道理,就收彩禮一方而言,既包括由婚姻關系當事人接受彩禮的情形,也包括其直系親屬接受給付彩禮的情形。如果對給付人和收受人的主體作限制性解釋的話,是不利於糾紛的解決的。我們將彩禮的給付、收受主體明確後,如果發生糾紛,涉及到返還彩禮的問題,由誰返還,即責任主體是誰呢?有觀點認為大多數情況下彩禮是父母收受的,應當在離婚案件中追加父母為第三人,判決其承擔返還彩禮的責任。

我國《婚姻法》注重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明確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可是,在部分地區,男女青年在戀愛、結婚的過程中,至今仍流傳著一方(主要是男方)送給另一方(主要是女方)一定價值的財物和現金的習俗,俗稱送彩禮。彩禮雖然有可能增進男女雙方的感情,但並不能使雙方的關系保險可靠、「一錘定音」,有的戀人在收受了彩禮後仍會與對方分道揚鑣。

而在廣大農村,關於彩禮的處置有一種習慣做法,即如果男方先提出分手,彩禮不再返還;如果女方先提出分手,彩禮要全部返還。這種對彩禮返還的習慣做法中含有一種樸素的道理,那就是要對導致婚約解除的過錯方給予一定的懲罰,以維護婚姻的嚴肅性。可見,關於婚約解除後彩禮的處置,民間習慣與司法解釋有著不同的側重點。司法解釋主要側重於考察婚約的目的是否達成,民間習慣則側重於考察是哪一方的過錯造成婚約的目的不能實現;前者偏重結果的考量,後者則偏重原因的考量;相比前者,後者更易為民眾接受,更能體現公平,更有利於維護社會誠信。

以上就是關於我國法律對結婚彩禮的規定有哪些及其相關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6、離婚時彩禮與嫁妝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彩禮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予財物,離婚時一般不要求返還彩禮,但是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實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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