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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舉行儀式彩禮可以返還

發布時間: 2022-11-05 09:36:20

1、領結婚證了,未舉行婚禮,男方提出離婚,彩禮需要退回嗎?

晚上好!題主。

在咱們國家,男女一旦領取了結婚證,就是事實上的夫妻關系了。這種關系就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而有些地方的風俗是把舉行婚禮儀式作為正式的結婚。這其實是風俗問題,當風俗和法律相比較,那肯定是以法律上的規定為准。風俗也要服從於法律。

就題主所說的情況,領了結婚證了,但未舉行婚禮,男方提出離婚,彩禮需要退回嗎?這個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如果女方履行了做妻子的責任,在婚姻中沒有欺騙或者隱瞞等重大過錯,那麼彩禮要根據實際情況退,具體退多少合適需要協商,協商不成,那就通過訴訟走法律途徑解決。

如果女方有隱瞞, 有騙婚嫌疑,那麼,一旦經過公安機關偵查確定,那就不是全部返還彩禮的事了,還要承擔相應的後果,受到法律的懲罰。

2、未辦理結婚登記彩禮怎麼去返還

未辦理結婚登記彩禮是需退還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3、男女雙方沒有正式結婚,可以退還彩禮嗎

雙方同居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在解除同居關系時一方要求退還彩禮的,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如何證明己方給付了對方什麼財產

1、果是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的禮金那麼就要提供銀行轉賬明細;

2、購買房屋或者車輛可以提供自己的出資證明,因為按照我們的日常生活經驗,將大額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一般都是用來當彩禮;

3、情世故中,金銀首飾、現金交付一般都無收據,若亦無他人見證又無禮單的話,只能通過後期錄音取證了。故也在此提醒大家一句,在下聘禮的時候附上禮單,能有效避免諸多麻煩。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的規定,同居關系並不意味著男女雙方具有法定的婚姻關系,而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在解除同居關系時一方要求退還彩禮的,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4、領了結婚證,但是還沒辦婚禮,可不可以把彩禮要回來?

彩禮其實是種習俗,按照大部分地區的習俗,彩禮在最後兩家人是要都以紅包的形式都送給你們這對新人,按照習俗將,彩禮是不能要的,不合禮節,按照法律來講彩禮送出去就是別人家的了,所以這筆錢就跟你沒關系了。

彩禮的習俗由來

自中古古代以來婚姻的締結時就有種種習俗,男方在婚約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禮金,聘禮,這種禮金,聘禮也就是我們現在所謂的“彩禮”。

周代是禮儀的集大成時代,彼時逐漸形成一套完整的婚姻禮儀, 《儀禮》中有詳細規制,整套儀式合為”六禮”, 西周時確立並為歷朝所沿襲的”六禮”婚姻制度,是“彩禮”習俗的來源。 ”六禮”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六禮中的“納征”是送聘財,就相當於現在所講的“彩禮”。這種婚姻形式直到中華民國都有延續。

現代彩禮的弊端

雖然說彩禮是古代的一種傳統,但是現在已經出現了不少抵制彩禮的聲音,彩禮從是親家之間為了建立長久的婚姻關系而採取的交換關系中的一部分,變成了單方面的索取,有些地方甚至把彩禮明碼標價,一定要支付足夠的彩禮才能夠贏取自己女兒,彩禮逐漸物質化。最初的彩禮是按照女方的要求和男方的家庭經濟狀況而定的,但也不會太過分,現在來看,彩禮有種買賣婚姻的味道,厚嫁之風更是盛行,彩禮數目瘋漲,彩禮逐漸成為引人注目的社會問題。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們從法律上禁止了包辦、買賣婚姻,禁止借婚姻在奪取財務。但是由於社會經濟條件的限制,農村仍然無法擺脫以經濟與生育為主要目的。

5、領了結婚證沒有舉行婚禮彩禮能退嗎

法律分析:看情況:

其一、一般情況下,彩禮是不予退還的。

其二、屬於以下情形,可以退還彩禮: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6、結婚沒領結婚證彩禮錢能退回來嗎

沒領結婚證彩禮可以要求對方退彩禮,對方不退的,可以向法院起訴,但法院並一定會支持退還彩禮,因為即使沒領結婚證,但如果舉辦了結婚儀式並在一起生活的,那麼就不屬於退還彩禮的情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7、領了結婚證沒有舉行婚禮彩禮能退嗎

領了結婚證沒有舉行婚禮彩禮能退。結婚證領了,可是沒有舉行婚禮,男方在離婚時有權要求女方返還彩禮。如果雙方雖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實沒有共同生活的,或者因給付彩禮造成男方生活困難的,男方在離婚時有權要求女方返還彩禮。如果雙方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且已經共同生活、且不屬於因給付彩禮而導致男方生活困難的,雖然沒有舉辦婚禮,但女方仍可以不返還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8、沒結婚彩禮錢可以退嗎

結婚沒有結婚證離婚彩禮錢如果結婚沒有結婚證的,不存在離婚,在原則上,彩禮應當返還一、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一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二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例外。三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例外。四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持返還請求。五如果給付彩禮之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六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准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則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七給付彩禮後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並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於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持。雙方登記結婚後,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實踐中,給付彩禮並不單純的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常常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對於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應作廣義的理解,不能僅僅局限於准備締結婚姻關系的男女本人,還應包括各自的親屬。現實生活中,彩禮往往是給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於男女結婚的很少許多時候,彩禮是全家用共同財產給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舉債所為。考慮到這些具體的情況,如果將給付人的主體和收受人的主體都作限制性解釋的話,不利於這類糾紛的妥善解決。二、彩禮返還適用的訴訟時效問題彩禮的返還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兩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權利受到侵害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因此,此類糾紛的起算,有以下幾種情形:如果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系的,給付人應當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如果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系之日起,給付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三、相關法規我國婚姻法沒有規定彩禮,關於彩禮發生糾紛應當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9、沒有結婚彩禮怎樣退還

法律分析:未辦理結婚登記返還彩禮應當遵循:1、遵循當地風俗習慣原則。2、照顧無過錯方原則。3、公平原則。結婚彩禮返還的條件,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屋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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