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錢屬於誰
1、彩禮錢是屬於誰的
彩禮屬於男方贈予女方的財產,是女方的個人財產。彩禮一般情況下不能退還。在特定情況之下,男方本人可以要求返還彩禮。具體情況是: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如果禮錢是給女方父母的,那麼所有權歸女方父母所有,女方不擁有所有權,女方未經其父母同意自然不可以自由支配,也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若是當事人之間對彩禮的收受方默認為女方,如果尚未登記結婚證,女方可以自由支配彩禮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 1、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3、禁止重婚;
4、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5、禁止家庭暴力;
6、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我國法律規定,包辦婚姻是男女雙方不是基於自願結合,而是由第三者包括父母違背婚姻自由的原則,包辦他人婚姻行為。是封建婚姻制度的主要形式和重要特點,以門當戶對為基礎,以父母之言、媒妁之言為條件和途徑,而婚姻當事人間往往缺乏感情。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設立夫妻財產制,調整夫妻財產關系,對保護夫妻的合法權利和財產利益,維護平等、和睦的家庭關系,並保障夫妻與第三人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2、給女方的彩禮錢歸誰
法律分析:給女方的彩禮錢歸女方。我國法律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是婚後給的,則只要贈與人沒有表示只贈與女方,則彩禮就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彩禮是指婚姻關系當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親屬依據習俗向對方(主要指女方)及其親屬給付的錢物。給付彩禮的行為,雖然在法律上不提倡,但也不禁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3、彩禮錢是屬於誰的
彩禮錢的歸屬是:
1、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後彩禮應返還給男方;
2、沒有前述情形的,彩禮一般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
3、結婚登記之後支付的彩禮,沒有特別約定是給女方的話,屬於共同財產。
夫妻財產的分割形式有:
1、約定財產的分割,首先要看當事人是否對財產有約定,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且內容合法有效者,應按約定處理;
2、法定共同財產的分割,夫妻雙方無約定、有約定但雙方有爭議或約定內容不合法的,按法定的分割方法來處理,即個人財產歸個人,夫妻共同財產在照顧婦女兒童權益的原則下均等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4、彩禮錢是屬於誰的
如果彩禮是贈與給女方,就是女方個人財產;否則,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1、如果所收的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據最高院1993年《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考慮財產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
3、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並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可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第8條規定精神處理,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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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結婚彩禮錢歸誰
結婚彩禮錢一般是在婚前男方對女方的贈與,沒有特別約定的,歸女方所有,屬於女方個人財產。法律規定的屬於一方個人財產的有: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6、結婚的彩禮錢屬於誰
【法律分析】
彩禮錢不一定是女方個人財產,彩禮的財產性質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1、男方或男方父母在雙方結婚之前將彩禮錢給女方,這種情況下,彩禮錢屬於女方個人財產。2、如果男方或男方父母將彩禮錢給女方父母,則屬於女方父母的財產。3、如果男方或男方父母在男女雙方結婚後將彩禮錢給女方,則屬於男女雙方的共同財產,除非有贈與合同明確約定彩禮錢歸女方個人所有。男女雙方結婚的時間以領取結婚證的時間為准。在領取結婚證之前,男方或男方父母給女方或女方父母彩禮錢,在法律上屬於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如果女方拿了彩禮錢之後不肯與男方結婚,男方或男方父母有權撤銷贈與行為,要求對方返還彩禮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7、結婚彩禮錢法律上歸誰
結婚彩禮錢法律上歸女方所有。彩禮實質上是為達成結婚目的的贈與。也就是說男女雙方依法進行了結婚登記,彩禮理應歸女方所有。無特殊約定,彩禮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一方的婚前財產或者是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8、彩禮錢是屬於誰的
法律分析:結婚後彩禮錢屬於女方。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是男方婚前為締結婚約向女方贈與的錢財。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9、彩禮錢是屬於誰的
一、彩禮錢屬於女方個人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1、彩禮是指婚姻關系當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親屬依據習俗向對方(主要指女方)及其親屬約定婚約時給付的錢物。給付彩禮的行為,雖然在法律上不提倡,但也不禁止。彩禮一般為女方婚前財產,因此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3、或者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實際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男方家庭生活困難的,有以上兩種情形之一,離婚時男方也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二、嫁妝屬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民法典》明確規定,只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的,才視為確立夫妻關系。舉辦婚禮不能視作婚姻關系成立。
2、嫁妝算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要根據情況來判斷。
(1)如果是二人在領取結婚證之後購置並且雙方沒有對嫁妝的歸屬作出約定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了法定和約定的屬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是在領取結婚證之前購置並且雙方對該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的,屬於一方婚前財產。
3、司法實踐中,嫁妝一般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因此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女方為結婚購置的嫁妝,雖然是在結婚登記以後,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但夫妻雙方沒有實際生活在一起,沒有共同的勞動和收入。購買財產的資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親屬,少數也有夫妻一方婚前個人的收入。
4、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對該類財產的歸屬一般不持異議,認為女方陪嫁的財產就是其個人財產,男方購置財產就是男方的財產。這樣處理起來也比較符合風俗習慣,當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