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嫁妝歸誰
法律分析:離婚嫁妝和彩禮屬於誰的財產分兩種情況,如果嫁妝和彩禮是在結婚登記前給女方的,離婚時將作為女方個人財產歸女方個人所有;如果嫁妝和彩禮是在結婚登記以後給女方的,沒有特別約定一般認定為男方父母對夫妻的贈與,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離婚陪嫁的東西歸誰?
法律分析:陪嫁的東西離婚了的歸屬確認方式:嫁妝如果是在結婚登記之前贈與的,視為女方父母對女方的贈與,屬於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割,女方可以帶走。陪嫁物品屬於婚前財產的,女方是可以自由處理的。如果是結婚登記以後贈與的,並且沒有明確表示是對女方的贈與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女方陪嫁的東西原則上是歸女方自己所有,因為其陪嫁是屬於女方的嫁妝,屬於婚前財產或者明確只贈與女方的財產等,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對其不能分割,但是如果其陪嫁中包含了男方給付的彩禮的,在符合法定情形時,男方可以在離婚時要求返還彩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3、離婚女方的嫁妝歸女方所有嗎
法律分析:女方嫁妝屬於女方個人財產,如果離婚屬於女方。結婚時女方陪送的嫁妝,應隸屬其婚前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歸女方所有,另一方無權要求分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等都屬於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第三十一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離婚嫁妝屬於誰的財產
法律分析:離婚嫁妝屬於女方的財產。如雙方在婚後約定嫁妝轉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則離婚時應當分割,沒有約定的,按照婚前財產計算,屬於女方的財產,應當由女方帶走,這個情況主要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5、女方帶過來的嫁妝錢離婚歸誰
一、女方帶過來的嫁妝錢離婚歸誰
1、女方帶過來的嫁妝錢離婚歸女方。結婚登記前陪送的嫁妝應當認定為是女方父母對女方個人的贈與,屬於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根據法律規定,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能進行分割。所以,婚前陪送的嫁妝,離婚時可以要回。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訴訟離婚的流程是怎樣的
1、訴訟與管轄。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提起。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調解。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由於其發生在訴訟過程中,所以也叫訴訟內調解。人民法院在調解時必須堅持自願、合法的原則。同時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要分清雙方的是非責任。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促成和好或達成離婚協議;
3、審理與判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當事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都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於離婚案件不同程度地涉及當事人的隱私,如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宣告判決公開;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死亡的,雙方當事人的關系即自然消滅,離婚訴訟已沒有實際意義,人民法院應當終結訴訟。
6、離婚陪嫁的東西歸誰
法律分析:陪嫁的東西離婚了的歸屬確認方式:嫁妝如果是在結婚登記之前贈與的,視為女方父母對女方的贈與,屬於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割,女方可以帶走。陪嫁物品屬於婚前財產的,女方是可以自由處理的。如果是結婚登記以後贈與的,並且沒有明確表示是對女方的贈與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女方陪嫁的東西原則上是歸女方自己所有,因為其陪嫁是屬於女方的嫁妝,屬於婚前財產或者明確只贈與女方的財產等,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對其不能分割,但是如果其陪嫁中包含了男方給付的彩禮的,在符合法定情形時,男方可以在離婚時要求返還彩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7、離婚嫁妝和彩禮屬於誰的財產
離婚嫁妝和彩禮屬於女方的財產。具體是:
1、彩禮錢有可能是給女方父母的,贈送給女方父母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2、至於嫁妝,女方家明確表示陪送給女方個人的財產,也不是共同財產。
如果所收的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彩禮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1、如果所收的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據最高院1993年《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考慮財產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
3、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並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可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處理,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8、民法典離婚嫁妝屬於誰的財產
法律分析:離婚時女方的嫁妝不一定算共同財產。如果是在婚前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嫁妝屬於共同財產,是在婚前獲得的則屬於女方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