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風俗彩禮 » 論我國彩禮返還制度

論我國彩禮返還制度

發布時間: 2022-10-30 00:10:15

1、返還彩禮的法律規定

一、返還彩禮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1、返還彩禮的法律規定是:
(1)雙方當事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可以返還彩禮;
(2)雙方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可以返還彩禮;
(3)婚前給付彩禮,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可以返還彩禮。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哪些不能認定為是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2、彩禮退還最新司法解釋

民法典後返還彩禮的三個條件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其中第五條明確: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司法解釋從切實解決實際問題入手,對彩禮應否返還問題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在理解該條文內容時,應當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的要點:
1、要注意把握司法解釋解決此類糾紛時所堅持的基本原則。本解釋在決定彩禮是否返還時,是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的。
2、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人民法院才能考慮支持給付人的返還請求。
3、必須是本地區確實存在這種結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
4、要區別彩禮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願。一般來講,彩禮的給付,都是非自願的,往往迫於當地行情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
5、給付彩禮後,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並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對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要進行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並非針對雙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雙方確已共同生活但最終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給付彩禮方請求返還彩禮,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並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及具體返還的數額。

法律依據:
《婚姻法》
第42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這是婚姻法設立的離婚救濟制度,是對離婚可能引起的消極後果的一種補救措施,旨在保護弱勢群體,體現撫弱濟貧的社會主義道德要求。

3、彩禮返還的原則是什麼?

彩禮返還的制度有如下特點:
1、彩禮一般不予返還,但存在給付一方當事人婚前給付彩禮,導致其生活困難、雙方並未辦理結婚登記、雙方雖然已經結婚登記,但並未共同生活過的除外;
2、彩禮返還應當依申請;
3、彩禮返還的制度的其他特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4、彩禮退還法律規定

一、彩禮的返還范圍以及情形彩禮作為民間習俗,給付彩禮的行為可以視為以結婚為生效條件的附條件贈與行為,而不是一般的無償贈與。如果結婚不成,贈與行為則失去法律效力,彩禮應該返還給贈與人。如果結婚之前的確從彩禮中有合理的支出,也應該酌情返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二、給付彩禮的證據認定對於彩禮糾紛案件的證明標准,也應遵循高度概然性原則,即只要當事人所舉證據足以讓法官對案件的法律真實產生高度信任,並能排除其它合理懷疑,那麼就可認定該法律事實達到客觀真實。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5、中國彩禮法律制度

明確指出不能以婚姻為形式來達到賺錢的目的,雖然不是說直接禁止,但必須要看實際家庭情況,以自願為原則,如果借婚姻騙取高額彩禮,還可能會構成刑事犯罪,例如詐騙罪等。此外,最重要的一點,如果解除婚姻時,男方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彩禮是女方強迫要求支付的,則可以要求其全數退還。民法典對彩禮不能超過多少錢沒有作出規定,而彩禮的數額一般由雙方家庭協商確定的。
而且彩禮高不犯法,我國法律對彩禮的金額沒有具體的相關規定,但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實行婚姻自由制度,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並規定結婚自願,不許第三者加以干涉。如果索要彩禮不是女方的意願,而是其父母的意志,並且因為男方經濟承受能力或影響雙方感情等原因,違反當事人(女兒)的意志,則會因為對婚姻自由造成干涉而涉嫌違法。所以說,彩禮的法律界限在於是否對婚姻自由造成干涉,不能以2萬元或幾萬元的數額為標准。如果對婚姻自由造成干涉,別說2萬元,甚至1萬元或5000元也可能違法,如果不構成干涉,女方把彩禮作為考驗男方忠誠度的一個條件,或者男方自願如此,即便500萬元、1000萬元,也談不上違法,更別說構成犯罪。
彩禮返還的制度有如下特點:
1、彩禮一般不予返還,但存在給付一方當事人婚前給付彩禮,導致其生活困難、雙方並未辦理結婚登記、雙方雖然已經結婚登記,但並未共同生活過的除外;
2、彩禮返還應當依申請;
3、彩禮返還的制度的其他特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6、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根據我國的司法實踐,返還 彩禮 問題比較復雜,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 結婚 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 離婚 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持返還請求。如果給付彩禮之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因為此時夫妻尚作為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如果當事人在 離婚訴訟 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准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2、必須是當地確實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一般來說,彩禮問題主要大量存在於我國廣大的農村和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人們迎親嫁娶,多是按民風、習俗形成的慣例。如果當地沒有此種風俗存在,就談不上給付彩禮的問題。對於不能認定為彩禮的、屬於男女交往間所為的給付財物如何處理,要視其具體情況及性質,由法院依法作出處理。 3、解決彩禮糾紛時應遵循的原則。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 結婚證 書的,解除 同居 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 4、要區別彩禮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願。一般來講,彩禮的給付往往迫於當地行情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完全自願給付且無任何附加條件的屬於一般贈與行為,如果沒有特殊規定,通常不予支持返還彩禮的請求。 5、對於彩禮的給付、接受主體應當作寬泛解釋。實踐中,給付彩禮並不單純的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常常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對於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應作廣義的理解,不能僅僅局限於准備締結婚姻關系的男女本人,應包括各自的親屬。現實生活中,彩禮往往是給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於男女結婚的很少;許多時候,彩禮是全家用 共同財產 給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舉債所為。考慮到這些具體的情況,如果將給付人的主體和收受人的主體都作限制性解釋的話,不利於這類糾紛的妥善解決。 6、給付彩禮後辦理了 結婚登記 ,但雙方並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於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持。雙方登記結婚後,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7、婚姻法關於彩禮退還的法律規定

一、婚姻法彩禮返還新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二、哪些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三、彩禮返還的標准和原則是什麼
未對婚約及彩禮的給付標准作出規定,都只規定了禁止買賣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內容。但目前我國很多地方的風俗習慣中,仍存在把訂婚作為結婚的前置程序,在農村尤盛。一旦婚約解除,便引發糾紛。這種基於婚約所發生的財產流轉關系在婚約存續期間,當然不發生返還問題;一旦婚約解除,此財產流轉就失去了其合法性基礎,接受彩禮的一方就應當返還其所接受的彩禮;如果雙方已經結婚,婚約的法律效力就一直延續到雙方的婚姻締結,只要不符合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關於彩禮退還的規定的,就不存在彩禮的返還問題。
彩禮滿足返還條件,並不代表一定要100%返還。人民法院一般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是否有子女、財產的用途、雙方的經濟狀況、贈與的金額、哪一方提議解除,確定返還金額婚約等,酌情決定返還比例,一般在60%~90%之間,接受禮物解除婚約的一方返還率會高於支付一方的返還率禮物比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五條、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第十九條、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彩禮退還法律規定

返還彩禮法律規定:當事人以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並且離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為由並且離婚,請求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9、2021年彩禮錢法律是如何規定的?什麼情況需要退回彩禮?

1、2021年新的民典法要開始執行了,在新的民典法里明確規定了,如果夫妻兩人是以結婚為目的,那麼離婚時候彩禮是不要退還的。

2、不過也有情況特殊的時候,如果兩人並沒有領取結婚證,那男方給了彩禮,現在兩人分手的話可以要求退還彩禮。

3、如果兩人領取結婚證,男方家也已經給了彩禮,但兩人並沒有共同生活過這種情況,離婚的話可以要求退還彩禮。

4、如果在結婚之前男方家給了彩禮,並且因為給了彩禮之後家庭生活很困難,結婚之後女方要求離婚,那這種情況要求對方給彩禮,如果不退還彩禮可以通過法院訴訟。

2021年民法典對結婚彩禮的規定

1、《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2、其實這個法條不是新的,是每一部婚姻法里都有的政策,因此關於彩禮問題一直都是延續舊制度,與之前無異。

3、法律沒有禁止彩禮,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是指和給付適當數額的彩禮是兩碼事。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是反對借婚姻強行索取彩禮,或者以巨額彩禮作為結婚的條件。

4、但是男方按照當地習俗支付適當數額的彩禮,或者結合自身經濟條件承受能力自願給付女方的金錢的行為是可以的。

10、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彩禮返還的法定標准有:(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其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熱點內容
用稱稱嫁妝 發布:2020-09-12 19:11:27 瀏覽:511
五星級婚宴 發布:2020-09-12 17:55:19 瀏覽:511
婚禮樂隊 發布:2020-09-12 20:13:00 瀏覽:510
太廟婚紗 發布:2020-09-12 18:59:26 瀏覽:510
北京攝影婚紗 發布:2020-09-12 17:43:09 瀏覽:509
耍新郎 發布:2020-09-12 20:11:18 瀏覽:508
王子婚紗攝影 發布:2020-09-12 17:52:22 瀏覽:508
外景簡筆畫 發布:2020-09-12 15:57:17 瀏覽:508
拍外景婚紗照 發布:2020-09-12 17:43:26 瀏覽:507
我們結婚了2013 發布:2020-09-12 18:42:33 瀏覽: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