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彩禮錢嫁妝錢
結婚彩禮嫁妝是屬於個人婚前財產。司法實踐中,嫁妝一般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因此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女方為結婚購置的嫁妝,雖然是在結婚登記以後,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但夫妻雙方沒有實際生活在一起,沒有共同的勞動和收入。購買財產的資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親屬,少數也有夫妻一方婚前個人的收入。在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對該類財產的歸屬一般不持異議,認為女方陪嫁的財產就是其個人財產,男方購置財產就是男方的財產。這樣處理起來也比較符合風俗習慣,當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嫁妝和彩禮屬於女方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嫁妝是指新娘帶到婆家的錢財和物品的總和,這是由女方娘家支付的,但嫁妝究竟是送給婚後的小夫妻,還是專為婚後的女兒准備的,卻因情況的不同而異。
一般來講,結婚登記前的陪送嫁妝應認定為是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若在登記結婚後的陪送嫁妝,女方家人未明確表示是對某方的個人贈與,則應認為是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該嫁妝應認定為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該嫁妝有特別的約定,則應依約定來認定財產的權利歸屬。
但在司法實踐中,嫁妝一般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女方為結婚購置的嫁妝,雖然是在結婚登記以後,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但夫妻雙方沒有實際生活在一起,沒有共同的勞動和收入,購買嫁妝的資金大多來源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親屬,或女方婚前個人的收入。在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對該類財產的歸屬一般不持異議,認為女方陪嫁的財產就是其個人財產,男方購置財產就是男方的財產。
這樣處理起來也比較符合風俗習慣,當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對於彩禮錢而言,根據我國的風俗習慣,彩禮錢的給予既可能發生在夫妻結婚登記前,也可能是發生在結婚登記後,彩禮給付的主體既可能是女方,也可能是女方的家人,因此根據不同的情況,彩禮的性質有以下幾種:
(1)如果彩禮是贈與給女方父母的,那麼無論是婚前贈與還是婚後贈與,既不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也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而是屬於女方父母的財產。
(2)若在結婚登記前男方贈與女方的,這個是沒有爭議的,因為不符合夫妻共同財產的要素,不是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因此這彩禮錢一般被認定為是女方的個人財產。
(3)如果是辦理婚姻登記後贈與,則這筆錢實質上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支付彩禮時明確表示這筆錢是贈與女方個人的除外。
法律依據:按照《民法典》第1062條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了法定和約定的屬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關於彩禮和嫁妝?
一、定義上的區別
1、彩禮
在婚嫁習俗中,彩禮是指男方在迎娶女方前,給予女方的物品或錢財,包含物品和禮金兩部分。主要根據女方的要求,或兩家協商的結果定下禮金的數額和物品的種類、數量。一般是在訂婚的時候由男方送到女方家裡。如果沒有訂婚流程,則需要在接親前送到女方家中。2、嫁妝
嫁妝是女方出嫁當天,女方家庭為女方准備的陪嫁至男方的結婚用品及財產財物。如房子、車子、衣被、傢具及其它用品。各地的風俗習慣不同,所准備的嫁妝也會不同。二、法律層面歸屬權的區別
1、彩禮
從法律層面說,彩禮是由男方給予女方家的,是屬於女方家長的財產。2、嫁妝
如果贈送嫁妝時,新人沒有領取結婚證,那麼女方娘家贈送的陪嫁物是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
如果嫁妝是在新人領完結婚證後贈送的,則嫁妝是屬於新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4、彩禮和嫁妝是屬於誰的
法律分析:1、彩禮一般屬於新郎,訂婚後男方會給女方送以彩禮,這也是傳統的婚嫁習俗。在大多數情況下,是要在他們是在拿到結婚證之前給的,他們還沒有在一起生活。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它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屬於男子或男子的家庭。如果兩人女方退婚,男方的彩禮錢需要歸還。2、嫁妝屬於新娘嫁妝,是女方家庭對孩子未來婚姻生活和婚前財產的經濟援助。也就是說,這不是夫妻共同創造的財富,而是屬於新娘或她的家庭。在離婚案件中,嫁妝通常由女方擁有,男子無權要求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5、彩禮和嫁妝比例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1.成等比一般正常情況下來說,彩禮與嫁妝的比例都是成正比的,男方給多少,女方的嫁妝也是多少,這個算是非常公平的,沒有說誰家吃虧等等亂七八糟的說法。
2.成反比:(1)嫁妝大於彩禮:一般來說,經濟條件比較好的新娘家庭,嫁女兒嫁妝都會大於彩禮,父母會覺得嫁妝多,表明新娘家底子有力,給婆家一個震懾,不要輕易欺負了自己的女兒,也讓女兒嫁過去有底氣,不受氣。(2)嫁妝小於彩禮:這種家庭一般在經濟上比較普通,一部分錢給孩子做了嫁妝之後,還有小部分錢留下來的,這個就是留給父母自己的,這種也是能理解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6、彩禮和嫁妝是屬於誰的
男方給女方彩禮錢是歸女方,還是夫妻共同財產,視情況而定。如果是贈與,就是女方個人財產;否則,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嫁妝是父母贈與子女一方的,則屬於個人財產,若贈與雙方的,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分析:
男方給女方彩禮錢是歸女方,還是夫妻共同財產,視情況而定。如果是贈與,就是女方個人財產;否則,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嫁妝是父母贈與子女一方的,則屬於個人財產,若贈與雙方的,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在婚姻登記前的嫁妝,應認定為是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屬女方個人財產,若離婚的仍是女方個人財產;
2、在結婚登記後陪送的嫁妝,女方家人若未明確是對某方的個人贈與,則認為是對夫妻的贈與,屬夫妻共同財產。
彩禮一般是夫妻個人財產,但是因為彩禮導致婚後男方生活困難,離婚的時候是可以要求返還的,嫁妝的認定需要根據現實情況,司法實踐等因素來決定。
嫁妝一般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因此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女方為結婚購置的嫁妝,雖然是在結婚登記以後,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但夫妻雙方沒有實際生活在一起,沒有共同的勞動和收入。購買財產的資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親屬,少數也有夫妻一方婚前個人的收入。在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對該類財產的歸屬一般不持異議,認為女方陪嫁的財產就是其個人財產,男方購置財產就是男方的財產。這樣處理起來也比較符合風俗習慣,當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7、彩禮和嫁妝比例是怎麼樣的?
彩禮和嫁妝比例是1比1左右。
這種目前為止是沒有統一答案的,不同地區不同地方,彩禮嫁妝的數額都是不同的。不過也都有相同點,大家都要量力而行,不要單純只看錢,感情才是最重要的。
結婚就應該兩家人好好商量,逼緊了對方不情不願的勉強結婚了以後兩家人還要怎麼處,怎麼好好過日子呢?所以大家理智一點,要懂得適當退讓。
彩禮嫁妝的意義
如果給付彩禮之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因為此時夫妻尚作為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准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
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必須是當地確實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一般來說,彩禮問題主要大量存在於我國廣大的農村和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人們迎親嫁娶,多是按民風、習俗形成的慣例。
如果當地沒有此種風俗存在,就談不上給付彩禮的問題。對於不能認定為彩禮的、屬於男女交往間所為的給付財物如何處理,要視其具體情況及性質,由法院依法作出處理。給付彩禮後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並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於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持。
雙方登記結婚後,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8、結婚彩禮和嫁妝是什麼意思
彩禮和嫁妝的法律規定: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這三種情況之一,要返還彩禮。嫁妝一般是女方的婚前財產,歸女方個人所有;但是如果夫妻雙方有財產約定,約定了嫁妝婚後歸雙方共同所有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