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親時彩禮
1、談戀愛和相親的彩禮就不能一樣嗎
談戀愛與相親的彩禮有點本質上的不一樣,就在於談戀愛雙方是付出了真情實意,有感情做基礎,要彩禮只是為了面子上好看而已,所以彩禮要的也就意思意思了。如果男方特別大方有錢,或許不等女方開口,還主動將彩禮給的很高。而相親是由他人介紹,男女雙方更像是談一宗關於婚姻的買賣,自然彩禮也擺到明面上的,即明碼標價。其實,有不少談戀愛的男女雙方,未經家長介入時,只管二人感情的投入,但一經家長介入,也跟相親的要彩禮沒啥區別。
其實說白了,要彩禮這一習俗,從來就沒什麼標准,只是看男方遇上了什麼樣的丈母娘了。而基於這一點,談戀愛與相親這兩種形式的男女結合,就變得無足輕重了。
2、談戀愛和相親的彩禮就不能一樣嗎
彩禮是中國古代婚嫁習俗之一,又稱訂親財禮、聘禮、聘財等。中國舊時婚姻的締結,有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互相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在新中國成立之後的一段時間,彩禮和與彩禮相關的訂婚和婚約都受到了批判,曾一度被廢止,但在民間始終頑強存在。
彩禮在普通理解中,尤指婚戀中送給對方的聘禮或禮金。在今天的互聯網中,還指朋友之間互贈彩票、祝福的一種行為。有些地方習俗稱為納征,征是成功的意思。[1]
「天價彩禮」陋習所引發的社會矛盾正日益受到關注,一些地區為此開展了多種行動進行整治。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中文名
彩禮
外文名
betrothal gifts
拼音
caǐ lǐ
注音
ㄘㄞˇ ㄌㄧˇ
含義
中國舊時婚嫁習俗
快速
導航
表現方式相關法律法律糾紛衍生治理專家建議相關評論
習俗來源
古籍《禮記.昏禮》上載:「昏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昏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皆主人筵幾於廟,而拜迎於門外,入,揖讓而升,聽命於廟,所以敬慎重正昏禮也。」另《儀禮》上說:「昏有六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這就是創於西周而後為歷朝所沿襲的「婚姻六禮」傳統習俗。也是「彩禮」習俗的來源。
周代是禮儀的集大成時代,彼時逐漸形成一套完整的婚姻禮儀,《儀禮》中有詳細規制,整套儀式合為「六禮」,西周時確立並為歷朝所沿襲的「六禮」婚姻制度,是「彩禮」習俗的來源。「六禮」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六禮中的「納征」是送聘財,就相當於現在所講的「彩禮」。這種婚姻形式直到中華民國都有延續。一般為結婚的時候饋贈的錢或物。
表現方式
古代:訂婚儀式上,男方家庭會以訂婚男子的名義送給女方一份由寓意喜慶的物品構成的「彩禮」。女方家庭收受彩禮後,也會贈送男方價值相當的財物,稱作「回禮」。女方出嫁時,娘家會在彩禮的基礎上增添多倍的財物隨女方嫁至夫家,稱為「嫁妝」。
現代:在某些地域、某些家庭,彩禮被賦予了太多的物質含義,甚至成為沉重的負擔,失去了本意。[
3、農村相親開紅單定彩禮的寫法
姓名,金額,每頁末位寫上合計數。
農村結婚紅單:就是男方上女方家提親,由女方家長開出的一系列清單,因為一般寫在紅色紙張上,所以統稱紅單。除了聘金與私房錢,這紅紙上的東西,每個地方大同小異。談聘金的時候這些東西就量上可以討價還價,最後寫在紅紙上,算是定了下來。
相親就是通過介紹人把男女雙方介紹認識,相親必須建立在兩個人打算交往戀愛的前提下安排的一次見面活動。兩個人通過見面聊天。對雙方進行進一步的了解。然後再由雙方共同決定是否繼續交往下去。這就叫做相親。對於一些年齡稍大的單身男女。相親是一種很普遍的現象。
4、一般彩禮是多少錢?
現在大多數人都發現,越是偏僻山遠的農村,彩禮越高,嗯,一二線城市基本女方都不要彩禮,三四線城市,城裡的人要彩禮也就很少,基本也就兩三萬,農村的卻不盡然。只要幾十萬的也大有人在。
5、為什麼男生給相親對象彩禮,卻不願意給女朋友彩禮?
因為相親對象缺乏感情基礎,需要用物質來彌補,而女朋友有一定的感情基礎,所以男生給相親對象彩禮,卻不願意給女朋友彩禮。
6、我相親的女孩子說要彩禮十萬,然後我就不鳥她了,這結婚太貴了,花10萬塊錢結個婚不值啊?
雖然你認為結婚要彩禮十萬元不太好,但是也不能說結婚,為了十萬塊錢就是不值得呀,怎麼能用所謂的值得不值得來衡量你們的愛情呢?這樣的想法是萬萬要不得的
7、相親時收了對方的彩禮,後面沒有結婚分手了要把錢還回去嗎?
民間都有男方給女方送彩禮的習俗,有些地方是在雙方同意訂婚之後給女方一定的彩禮,有些地方則是在結婚之前送彩禮,不管是哪一種都是在沒有領結婚證之前。但是在沒有領證之前兩人相處之後卻發現對方並不適合自己,那麼這時候男方想要女方退還當初的彩禮,這份彩禮能否退還嗎?
相親時收了對方的彩禮,沒有領結婚證前提出分手之後彩禮是可以要求對方返還的。當然這種事情最好還是雙方坐下來好好的協商,雖然做不成夫妻,雙方能夠相識也是緣分一場,不要因為一些身外之物讓雙方陷入矛盾和糾紛當中,如果經過協商對方仍然不同意返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返還彩禮。
一般情況下兩個人在沒有結婚的前提下,當事人想要對方返還相親時送出的彩禮,就要符合以下三點情況:
1、雙方沒有登記結婚,未曾辦理結婚手續。兩個人只是訂婚而沒有領結婚證。
2、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沒有在一起共同生活。也就是說兩個人已經領了結婚證,但是並沒有住在一起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意思是說,為了滿足對方提出彩禮的要求砸鍋賣鐵最終導致家庭生活貧困,這種情況下法院是支持退還彩禮的。
經過查實之後如果符合以上情形,法院就會給予支持退還。不過能夠返還多少還是需要雙方具體情況來商定。
除了以上情況之外,如果兩人訂婚之後已經同居並用彩禮錢用來作為兩個人生活的共同花銷,比如辦宴席、送禮以及日常開支等,在返還彩禮的時候就不能全部返還 。贈與性質的財物也不在返還的范圍之內,比如在戀愛期間贈送給對方的首飾、信物等,如果是自願贈送對方這類財物可不用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