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不領證彩禮
【法律分析】
彩禮的給付以雙方結婚為目的,是雙方自願平等基礎上的贈與行為。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贈與彩禮應當撤回,贈與的彩禮財產應當恢復到初始狀態,彩禮受益人應當返還贈與人。如果是沒有領取結婚證,可以要回彩禮。如果是領證了,但是沒有舉辦婚禮,若無其他法定情形的話,不能要回彩禮。要是男方以結婚為目的給了女方彩禮,而之後雙方又因為一些原因,實際並沒有領取結婚證的話,此時男方可以要求女方退還結婚彩禮。當事人訴請返還彩禮的條件,應當首先根據雙方或收受錢款一方所在地的當地實際及個案情況,確定是否存在必須給付彩禮方能締結婚姻關系的風俗習慣,否則只能按照贈與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沒領結婚證,還能要回彩禮嗎?
男方沒有和女方登記結婚的,只是婚前同居的話,一般能要回彩禮。
彩禮可予以返還的法定條件為以下三種:
1、雙方未領取結婚證;
2、雙方雖領取結婚證,但未共同居住;
3、一方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
符合以上三種情形的,在主張彩禮返還時,才有可能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且支付方能提供證據證明確已支付彩禮的,該彩禮錢也沒有用於共同生活的,解除同居關系後可以要求返還彩禮錢。
要判斷何為彩禮,首先要明白彩禮的基本含義,彩禮僅指基於婚約、按照當地風俗習慣、給付對方數額較大的財物。其構成特徵有以下幾個方面:
1、訂立婚約為前提條件和基礎。婚約一般認為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所作的事先約定,俗稱定婚。定婚後,男方就要給付女方一定數量的金錢和其他物品,這就是通常所指的彩禮。
2、需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雙方訂立婚約的過程中或者訂立婚約之後,給付財物的行為要根據當地風俗習慣。關於給付金錢的數額以及其他物品,一般都需要由中間人(俗稱媒人)從中按習慣商定,有時還要通過中間人交付。這種情況下,給付財物既不是給付人主動贈與,又不是接受人的索取。雙方當事人及其家庭成員都清楚該財物就是為訂立婚約而給付的彩禮。如果當地並沒有給付彩禮的風俗習慣,那麼雙方之間發生財物給付行為也就不是彩禮。如果彩禮的數額明顯超出當地風俗習慣,而且明顯超出給付方的支付能力,就應當認定為借婚姻索要財物行為,其實質就不再屬於彩禮性質。
3、所給付財物的價值按照當地生活水平屬於數額較大。雙方訂立婚約後,根據當地風俗習慣需要給付另一方一定數量的財物,其數額或價值就必須符合當地的標准,該標准雖然沒有固定的規范,但是,最起碼要符合彩禮所具有的擔保性質,要符合同時期同一地區大致相近的數額。
3、男女雙方同居不領證,彩禮需要退還嗎?
同居期間的彩禮是需要退還的,因為雙方還沒辦理結婚登記。
《民法典》對彩禮是否返還沒有規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釋規定,男女雙方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同居並生育子女的,不能要求返還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雙方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或者辦理結婚登記以後未生活在一起的,則需要退回彩禮的金額。
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解釋,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標志著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於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4、女方收了彩禮,男方不領證,彩禮是否全返?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彩禮應該全額返還。僅指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也未共同居住的情況,而未辦理結婚手續卻共同居住這種情況的,就是我們常說的未婚同居,這種情況下分手了要根據當下情況。未婚同居分手後彩禮酌情返還應該根據同居時間長短、是否育有子女、一方或者雙方過錯程度,以及彩禮在雙方同居期間的花費等等情況考慮。
彩禮是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送彩禮之後,婚約正式締結,一般不得反悔。在沒有出台正式的法律規定之前,彩禮返還並不一定,一般情況下是,若女方反悔,彩禮退還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則彩禮不退還。
彩禮返還的條件有哪些?
彩禮的返還,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實現。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情形包括三類:
1. 給付彩禮後悔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2. 雙方即使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了,但未共同生活就離婚的。
3. 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也可以以此為由要求返還彩禮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5、結婚不領證彩禮錢怎麼辦
結婚不領證彩禮錢原則上應當返還。但是有以下情形的可不予退還彩禮:
1、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6、沒領證舉行婚禮彩禮要退還嗎
法律分析:沒領證舉行婚禮彩禮是否要退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如果男方未要求返還則不需要,如果男方要求返還,因為滿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這一法定彩禮退還條件,所以當男方要求返還彩禮向法院提起訴訟時,法院會予以支持。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7、沒有辦理結婚證對於彩禮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對怎麼退彩禮作出了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此條規定所堅持的基本原則是在決定彩禮是否返還時,是以當事人是否已經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的。即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付彩禮後如果已經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只是在第(二)、(三)項的情形下才支持當事人的返還請求。此條司法解釋為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婚約階段(即未締結婚姻關系階段)和合法婚姻階段(即已締結婚姻關系階段)發生的彩禮返還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對於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即同居關系)而發生的彩禮返還糾紛該如何處理並沒有規定。依據司法解釋,沒領結婚證是可以返還彩禮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8、未領結婚證,彩禮怎麼處理?
一、同居後又分開的是否需要返還彩禮
1、返還彩禮的條件有哪些?
彩禮的返還,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實現。《婚姻法解釋二》規定,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情形包括3類:給付彩禮後悔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雙方即使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過就離婚的;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離婚時也可以以此為由要求返還彩禮。
2、同居後又分開的需要返還彩禮嗎?
辦理結婚登記是婚姻關系成立的法定要件之一。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未登記的婚姻關系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法律保護。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但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時間較短,不願再繼續共同生活的,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了一定損失的,對方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按照公平原則,索要彩禮的一方理應返還。
若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是以夫妻名義生活較長時間,婚約解除後,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時,不能片面引用《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判決女方返還男方財產,應該充分考慮女方遭受的損失。
3、誰能起訴要求誰返還彩禮?
提起訴訟,要求返還彩禮的應該是當事人。對於已經締結婚姻的,在離婚時要求返還彩禮的原、被告自然是締結婚姻的男女雙方。對於未辦理結婚登記要求返還彩禮的案件,因為在現實生活中,往往是由父母給付彩禮,接受彩禮的也是另一方的父母,因此當事人也應該包括締結婚姻雙方當事人的父母,即彩禮糾紛的訴訟主體應包括雙方的父母。
二、哪些東西不應該算作彩禮
1、戀愛中贈送的禮物
由於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彩禮的內涵,所以實踐中有很大的爭議。但按照通常的觀點,給付彩禮是締結婚姻的前置程序,其最終目的是為了締結婚姻,而男女雙方在談戀愛中相互贈送的禮物只是維系感情的一種方式,還很難說是為了締結婚姻的目的。因此,戀愛中贈送的禮物並不屬於彩禮的性質,故不能按照彩禮要求返還。
2、改口費、認親費
親戚朋友贈送禮金如改口費、認親費等,在這種情況下,因為女方通過自己的行為支付了相應的對價,也不能算作彩禮。
另外,如果贈送的嫁妝款已用於生活消費則不予退還,在辦理婚禮過程的實際花費也不予退還,雙方相互見面接受的禮金按贈與對待,已經長期使用的衣飾也不予退還。
三、騙取彩禮的行為是否涉及刑事犯罪
有的人通過欺騙的手段獲得彩禮後,就直接跑路,也無法聯繫到任何與其相關的人,這些行為可能涉及到刑法上的詐騙罪。
詐騙罪是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因此對於涉嫌通過訂親騙取彩禮的行為,可以詐騙罪進行起訴。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綜合上面的介紹,對於符合法律規定的彩禮,在婚姻關系不成立後要進行退還。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後,對於哪些彩禮需要返還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於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華律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9、不領結婚證彩禮要退嗎
法律分析:不領結婚證,雙方沒結成婚的,原則上彩禮應當退還。實務中,法院一般認定給付彩禮是一種以結婚為成就條件的贈與行為;涉及到返還彩禮,要考慮三方面的問題:1、雙方共同生活時間長短 ;2、未辦理婚姻登記具體原因;3、彩禮的實際用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10、結婚不領證彩禮可以要回來嗎?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並非針對雙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已共同生活,當事人主張返還彩禮的,可以根據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原因、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的數額、有無生育子女、財產使用情況、雙方經濟狀況等酌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數額。婚姻法是以雙方同意,並申領結婚證,予以法律承認的婚姻形式。不領證,以前叫事實婚姻,2005新婚姻法以後沒有事實婚姻一說,也沒有非法同居一說,也就是說只要沒領證,住多久都是同居。而彩禮是基於婚姻的基礎,一方的贈予,如果沒領證,這是不成立的。所以不領證,就要強調這不是彩禮,而是寫明贈予,這樣即便分手也不能拿回去了。